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15E/2025-00004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5-01-13 发布日期: 2025-01-15
标题: 关于重庆市永川职业教育中心智慧校园建设采购的投诉处理决定
主题分类: 财政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15E/2025-00004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5-01-13
发布日期: 2025-01-15
标题: 关于重庆市永川职业教育中心智慧校园建设采购的投诉处理决定
主题分类: 财政
有效性: 有效

关于重庆市永川职业教育中心智慧校园建设采购的

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永川职业教育中心智慧校园建设采购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YCQ24A00589采购时间:20241021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永川职业教育中心智慧校园建设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雅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小龙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街道烈士墓五灵观100号(3527)第152

被投诉人1:重庆市永川职业教育中心

经办人:邓清洲
联系方式:023-4962····
通讯地址: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龙马大道1001

被投诉人2:重庆市永川区政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前为重庆市永川区益川实业有限公司)
经办人:陈仕培
联系方式:023-4962····
通讯地址: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318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1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

备注: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报告需满足如下国家检测标准中的至少其中一项:GA/T645-2014GB/T15211-2013GB/T4208-2017GA/T669.7-2008GB16796-2009GB/T30147-2013GB4943.1-2011GB4943.1-2022GB/T9254.1-2021GB20815-2006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结合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以及本次提交的投诉书中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描述,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归纳总结如下:

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第二、货物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备注: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报告需满足如下国家检测标准中的至少其中一项:GA/T645-2014,GB/T15211-2013,GB/T4208-2017,GA/T669.7-2008,GB16796-2009,GB/T30147-2013,GB4943.1-2011,GB4943.1-2022,GB/T9254.1-2021,GB20815-2006”中有两项标准GB16796-2009、GB4943.1-2011已被废止,并且该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对于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当严格依照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八种情形进行评判。

我局依职权查询GB16796-2009《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均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且该标准已被废止。

我局认为,在采购文件中使用已被废止的国家标准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其次,根据我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实际的采购需求设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但国家强制性标准为最基本的强制性要求,不满足则不具备生产和使用条件,因此国家强制性标准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本次政府采购属于货物采购,采购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第二、货物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中将要求供应商提供满足强制性国家标准检测报告作为规格参数,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因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已经履行,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202511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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