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15E/2021-00121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10-22 发布日期: 2021-11-09
标题: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主题分类: 财政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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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10-22
发布日期: 2021-11-09
标题: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主题分类: 财政
有效性:

渝永财采购投处〔2021〕10号

  

一、投诉人

名称:成都百地公用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铁儒

授权代表:唐孝川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绣大道海科智立方2号厂房2-6-2号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重庆市永川区水库服务中心

采购项目经办人:程勇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水库服务中心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重庆市永川区水库服务中心2021年国有公益性水库物业化管理项目第二次采购

项目号:21C00016

四、投诉受理

本项目于2021年7月9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或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永川区)”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于2021年8月9日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8月17日,就质疑事项做出答复,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 投诉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1年9月1日收到《投诉书》、《政府采购质疑答复》、《质疑函》后,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中第★2.2管理机构及人员,招标文件只要求配备自有车辆,并未明确指出不能租赁,且必须提供租赁协议。

管理人员

设备要求

备注

≥58人

投标人应自有水库物业化管理专用巡查车(皮卡或越野车)至少3台。

人员和车辆要求为必须满足条款,投标人必须在投标书中应答。

事实依据:

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表述且承诺,庆铃皮卡(车牌号渝A.H387X)、长城皮卡(车牌号渝D638Z8)、现代越野车(渝C9D508)为我公司租赁设备,若我公司中标,该车辆将作为我公司水库物业化服务巡查车辆。若有虚假我公司愿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互相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织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交易。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求非法利益。

投诉事项2:

同样招投标文件,我公司在2021年4月28日投标得分为89分,在2021年7月30日投标中为无效投标。

事实依据:

对比第一次与第二次招标文件,此条款(★2.2管理机构及人员)未做更变,第一次为有效投标,第二次为无效投标,存在双重评判标准。误导我公司对投标文件的修正,导致废标。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对采购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

根据永川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质疑回复,质疑事项2成立但未对本项目第二次采购中标结果构成影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项目采购活动继续开展。

事实依据:

既然交易中心已认可质疑成立,评标委员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取消我公司正常投标的合法权益,已对本次成交结果构成影响。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对采购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请求: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取消本次不合理评分,重新招标,给投标人公平、公正的竞争机会。

2、要求职能部门介入,调查评标委员会的组织人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给予相应处罚。

六、调查取证情况

(一)被投诉人回复情况

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市永川区水库服务中心和集中代理机构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分别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

被投诉人重庆市永川区水库服务中心向我局作出如下书面答复:

重庆市永川区水库服务中心2021年国有公益性水库物业化管理第二次采购于2021年7月30日在区公共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我中心委派张鸿、程勇、蒋敏三位同志参加,其中张鸿作为业主专家参与评标,程勇、蒋敏两位同志作为业主代表参加资格审查,该三位同志都准时到达开标现场。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成都百地公用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对交易组织情况、质疑答复情况和评标委员会履职报告情况做了陈述。

(二)经审查查明

经查,本次项目进行了两次招标。

202147日,首次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或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采购公告

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二篇  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中的第二条第(三)项第★2.2管理机构及人员/设备要求中,要求“投标人应自有水库物业化管理专用巡查车(皮卡或越野车)至少3台”。

2021428日,首次开标,共有3家投标供应商报名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共5人,分别是4名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刘红军、涂显斌、李小英、侯昌银)和1名采购人代表(张鸿)。资格审查环节,采购单位认定3家投标供应商均合格。符合性审查环节,评标委员会认定3家投标供应商均合格。评标委员会推荐四川蜀安嘉实业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首次开标后,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鸿财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投诉,本机关认定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鸿财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原因,该项目进行了第二次招标。

20217月9日,本项目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或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采购公告。

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二篇  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中的第二条第(三)项第★2.2管理机构及人员/设备要求(以下简称“2.2星号条款”)中,要求“投标人应自有水库物业化管理专用巡查车(皮卡或越野车)至少3台”。

2021年7月30日,本项目开标,4家供应商参与竞标,评标委员会共5人,分别是4名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封泉吉、陈晓均、杨崇渝、傅才军)和1名采购人代表(张鸿)资格审查环节,采购单位认定5家投标供应商均合格。符合性审查环节,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不合格,理由是:“未响应招标文件第二篇2.2之设备要求(3台专用巡查车户主为私人,且未提供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

中标候选供应商:重庆市鸿恩寺公园管理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鸿恩路158号附2号2-1至2-4;中标(成交)金额: 2,661,384.72元。

2021年8月9日,投诉人对本项目提出质疑

2021年8月11日,被投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向中标候选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

2021年8月17日,被投诉人重庆市永川区水库服务中心就质疑事项做出《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2021年9月1日,投诉人向我局直接送达了《投诉书》,向我局提起投诉。

另查明,2021年4月28日,投诉人在本项目第一次采购开标时递交的《技术文件》第129页提交《巡查车辆租赁承诺书》,承诺“三辆巡查车即庆铃皮卡(车牌号渝AH387X)、长城皮卡(车牌号渝D638Z8)、现代越野车(渝C9D508)为我公司租赁设备,若我公司中标,该车辆作为我公司水库物业化服务巡查车辆。”  本项目第一次采购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所递交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意见为“合格”。

2021730日,投诉人在本项目第二次采购开标时递交的《技术文件》第129页提交《巡查车辆租赁承诺书》,承诺“三辆巡查车即庆铃皮卡(车牌号渝AH387X)、长城皮卡(车牌号渝D638Z8)、现代越野车(渝C9D508)为我公司租赁设备,若我公司中标,该车辆作为我公司水库物业化服务巡查车辆。”  本项目第二次采购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所递交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意见为“不合格”,不合格理由是“未响应招标文件第二篇2.2之设备要求(3台专用巡查车户主为私人,且未提供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

七、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应自有水库物业化管理专用巡查车(皮卡或越野车)至少3台”是为了满足采购项目用车的需求,其中,自有车辆应当是指供应商对车辆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次采购中,供应商若提供的车辆是租赁车辆的,应当提供租赁合同或者出租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否则无法证明供应商在采购项目合同履行期间持续具备车辆的使用权。

因此,我局认为本次招标中评标委员会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基于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次采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本次招标中,也无证据证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情形。

对于本采购项目的第一次招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我局将依法展开调查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均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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