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125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19 | 发布日期: | 2026-08-2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旅游车出租分公司“4·14”一般道路运输受伤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125 | ||||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8-19 | ||||
| 发布日期: | 2026-08-27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旅游车出租分公司“4·14”一般道路运输受伤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旅游车出租分公司“4·14”一般道路运输
受伤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4月14日22时34分许,在永川区兴龙湖东路小酒馆外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运输受伤事故,造成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永川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永川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重庆市永川区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出租车分公司“4·14”一般道路运输受伤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重庆市永川区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出租车分公司“4·14”一般道路运输受伤事故是一起因车辆超速、驾驶员不安全文明驾驶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事故调查组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市永川区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出租车分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出租车分公司”),成立时间:1992年5月6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杨某,经营范围:出租客运。
公司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级达标企业,现共经营运营出租车辆111台。该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号,证件有效期至:2030年5月9日。
(二)涉事车辆及人员情况
1.涉事车辆:渝A****小型轿车,所有人:重庆市永川区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旅游车出租分公司,使用性质:出租客运,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5月3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5月31日,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车辆驾驶员:高某,男,初次领证日期:1998年01月19日,有效期止:长期,准驾车型:A1A2,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事故伤者:许某,女,事发时系横过道路行人。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兴龙湖东路小酒馆外路段,沥青路面、平直干燥,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道路限速40km/h,施划可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线,事故地点往兴龙湖后牌坊方向80m处施划人行横道线,云谷大厦往兴龙湖后牌坊方向2条机动车道,从左到右分别宽320cm、330cm,路面无影响通行的障碍。
(四)检验、鉴定情况
1.渝A****小型轿车技术鉴定意见。《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6〕车检鉴字第664号)证实:该车前照明装置、转向信号灯、刮水器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渝A****小型轿车车速鉴定意见。《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6〕车速鉴字第382号)证实:该车事发时行驶速度为52km/h。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4月14日22时34分许,高某驾驶渝A****小型汽车从云谷大厦往兴龙湖后牌坊方向行驶,行至永川区兴龙湖东路小酒馆路段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骑跨中心线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许某碰撞,造成许某受伤。
(二)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4月14日22时35分,区公安局接到警情,22时51分,民警到达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勘查现场、调查固证并安排人员、车辆开展现场救援及善后处置等工作。23时21分许,现场勘查完毕,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事故发生后,公安、医疗部门及单位及时启动响应,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措施得当,秩序良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许某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5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
1.出租车驾驶员高某驾驶渝A****小型汽车上路行驶,行至重庆市永川区兴龙湖东路小酒馆外路段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骑跨中心线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许某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及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旅游出租车分公司
旅游出租车分公司设置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了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制定有2026年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四态”管理,按制度开展路检路查及安全隐患排查、车辆维护保养、GPS动态监控、疲劳驾驶管控等工作。经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联的履职不到位情况。
(二)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履职情况
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为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2026年1—4月,累计指导帮扶巡游出租车企业7家次,督促整改安全隐患4个;其中对旅游出租车分公司开展指导帮扶2次,督促整改安全隐患1个;先后开展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等整治行动,2026年1—4月,共计查处涉及出租车行业违法案件50余件。经调查,未发现该单位履职不到位情况。
(三)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履职情况
2026年1-4月,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检查辖区“两客一危”企业、客运场站的 61家次,对辖区 4家高风险企业进行督促指导,进客货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 4次;开展夜查酒驾醉驾等严重违法集中统一行动、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三轮摩托车和低速四轮车突出违法集中整治、轻型货车全链条整治等各类专项行动;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17.39万件,其中查处货车违法行为8144件、超载320件、酒醉驾341件、无证驾驶854件。经调查,未发现该单位履职不到位情况。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许某,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依规对其作出处理。
(二)高某,驾驶渝A****小型汽车上路行驶,行至重庆市永川区兴龙湖东路小酒馆外路段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骑跨中心线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依规对其作出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客运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本次交通事故暴露出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漠,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公交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切实提升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要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驾驶员的违法行为。
(二)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及区公安交通管理支队要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聚焦“除险清患”,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及上路驾驶员的检查力度,特别是对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载人运营车辆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驾、醉驾、毒驾等重点违法行为进行大力整治。
(三)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区道安办要会同镇街及相关部门全面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违法违规驾驶员和相关人员观看典型案例,广泛宣传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大力营造全民监督、共同遵守、人人自律的良好氛围,依靠社会力量群防群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