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124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19 | 发布日期: | 2026-08-27 |
| 标题: | 永川区三教镇X678花龙路199号三枝分岔口“4·1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124 | ||||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8-19 | ||||
| 发布日期: | 2026-08-27 | ||||
| 标题: | 永川区三教镇X678花龙路199号三枝分岔口“4·1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 有效性: | |||||
永川区三教镇X678花龙路199号三枝分岔口“4·1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4月17日12时35分许,在永川区三教镇X678花龙路199号三枝分岔口,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永川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永川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永川区三教镇X678花龙路199号三枝分岔口“4·1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永川区三教镇X678花龙路199号三枝分岔口“4·1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疏于观察路面情况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事故调查组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人员、车辆及道路情况
1.涉事车辆:渝D****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刘某,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07月1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07月31日,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1人,总质量:25000kg,核定载质量:12370kg,事发时未载货,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
车辆驾驶员:时某,男,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渝AC****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张某,初次登记日期:2024年06月0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06月30日,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1人,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车辆驾驶员(事故死者):张某,男,身份证号码:5******。
(二)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X678花龙路199号三枝分叉口,沥青路面,交通标志、标线控制,花龙路双向各有1条机动车道分别宽:430cm、430cm,路面无影响通行的障碍。
(三)检验、鉴定情况
1.渝AC****普通二轮摩托车技术鉴定意见。《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6〕车检鉴字第662号)证实:该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转向信号灯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条的要求。
2.渝D****重型自卸货车技术鉴定意见。《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6〕车检鉴字第661号)证实:该车前照明装置、转向信号灯、刮水器及行驶、传动、转向和驻车制动性能有效。行车制动性能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11.1.1条和第7.11.1.2条的规定。
3.渝D****重型自卸货车车速鉴定意见。《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6〕车速鉴字第318号)证实:该车事发时行驶速度为6-7km/h。
4.张某病理鉴定意见。《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公鉴(病理)〔2026〕32号)证实:张某左上肢大血管断裂引发大出血死亡。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04月17日12时35分许,时某驾驶渝D****重型自卸货车(空载)从永玻村往花龙路花桥方向倒车行驶,行至永川区三教镇X678花龙路199号三枝分叉口处倒车后逆向往龙水方向起步行驶时,与从花桥往永玻村方向左转弯行驶由张某驾驶的渝AC****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4月17日12时42分,区公安局接到警情,12时50分,民警到达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勘查现场、调查固证并安排人员、车辆开展现场救援及善后处置等工作。15时00分许,伤者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急救医生抢救无效死亡。13时20分许,现场勘查完毕,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事故发生后,公安、医疗部门及单位及时启动响应,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措施得当,秩序良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张某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四、本次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
1.时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D****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在事故地点倒车后逆向起步行驶时,未注意观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AC****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及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履职情况
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作为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监管主管部门, 2026年1—4月,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累计指导帮扶巡游出租车企业7家次,督促整改安全隐患4个;其中对通达公司开展指导帮扶2次,督促整改安全隐患1个。同时,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先后开展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等整治行动,2026年1—4月,共计查处涉及出租车行业违法案件50余件。经调查,未发现该单位履职不到位情况。
(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履职情况
2026年1-4月,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检查辖区“两客一危”企业、客运场站的 61家次,对辖区 4家高风险企业进行督促指导,进客货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 4次;开展夜查酒驾醉驾等严重违法集中统一行动、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三轮摩托车和低速四轮车突出违法集中整治、轻型货车全链条整治等各类专项行动;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17.39万件,其中查处货车违法行为8144件、超载320件、酒醉驾341件、无证驾驶854件。经调查,未发现该单位履职不到位情况。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AC****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时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D****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在事故地点倒车后逆向起步行驶时,未注意观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依规对其作出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安全生产守土有责意识。各单位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持续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抓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扛起 “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 政治责任。
(二)强化路面执法精准管控。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持续加大路面巡查执法力度,持续保持路面执法高压态势,以严管严查整治道路通行突出隐患,净化全域道路通行环境,提升重点时段、重点路段路面见警率、管事率,紧盯国省干道、城乡结合部、山区路段、货运主干道等重点路段,提升见警率、管事率、查获率。
(三)压实行业源头监管责任。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要严格压实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重点强化4.5吨以下小微货运散户、个体运输经营户、企业挂靠车辆等薄弱主体监管,杜绝监管盲区;持续深化安全警示宣传,依托各类媒介开展常态化宣传引导,集中曝光严重违法行为与典型事故案例,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