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123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19 | 发布日期: | 2026-08-27 |
| 标题: | 永川区X425大峰路双石镇菩萨湾路段 “6·1”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123 | ||||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8-19 | ||||
| 发布日期: | 2026-08-27 | ||||
| 标题: | 永川区X425大峰路双石镇菩萨湾路段 “6·1”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 有效性: | |||||
永川区X425大峰路双石镇菩萨湾路段
“6·1”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6月1日7时55分许,在永川区X425大峰路双石镇菩萨湾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永川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永川区X425大峰路双石镇菩萨湾路段“6·1”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永川区X425大峰路双石镇菩萨湾路段“6·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车辆超载、不安全驾驶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事故调查组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涉事车辆及人员情况
1.涉事车辆:渝A****轻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杨某,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客:2人,核定载质量:499kg,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7月19日,最近定检日期:2025年7月10日,保险公司:中国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车辆驾驶员(事故死者):杨某,男,准驾车型:C1D。
乘坐人员(事故伤者):肖某,女,系渝A****轻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
2.涉事车辆:渝D****重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货运,事发时该车未载货,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5月25日,最近定检日期:2026年5月26日,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
车辆驾驶员:陈某,男,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03月19日,有效期止:2029年03月19日,准驾车型:B2D。
(二)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XA25线大峰路菩萨湾路段(0716米处),路面潮湿,沥青路面,长下坡急弯、交通标线控制,道路中央施划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线,双向各有一条机动车道宽425cm、425cm,新店往大涧口方向设置限制速度标志、限速值40km/h,大涧口往新店方向设置限制速度标志、限速值40km/h,路面无影响通行的障碍。
(三)检验、鉴定情况
1. 渝A****轻型仓栅式货车技术鉴定意见。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6〕车检鉴字第930号)证实:未见该车有导致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现象。
2.渝D****重型自卸货车车技术鉴定意见。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6〕车检鉴字第931号)证实:事发前该车右前照明装置远、近光灯、左前照明装置内灯远光灯、转向信号灯、刮水器及行驶、传动、转向系统有效,第一、三、四轴制动性能有效。
3.渝D****重型自卸货车技术鉴定意见。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6〕车速检鉴字第464号)证实:事发时该车的行驶速度应为32km/h。
4.杨某病理鉴定意见。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公鉴(病理)〔2026〕43号)证实:杨某系腹部损伤死亡。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6月1日7时55分许,杨某驾驶渝A****轻型仓栅式货车搭乘肖某从新店往大涧口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XA25线大峰路菩萨湾路段(0716米处)时,跨越道路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由陈某驾驶的渝D****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杨某死亡、肖某受伤。
(二)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2026年6月1日7时56分许,区公安局接到警情,8时10分许,民警到达现场,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巡视现场,上报伤亡情况,并勘查现场、调查固证并安排人员、车辆开展现场救援及善后处置等工作。8时20分许,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确定杨某死亡,并将肖某送医救治。9时28分许,勘查完毕,撤除警戒,恢复交通。
事故发生后,公安、医疗等部门及单位及时启动响应,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措施得当,秩序良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杨某死亡、肖某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
杨某驾驶渝A****轻型仓栅式货车搭乘肖某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路段跨越道路中心单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800120260000125号认定: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某驾驶渝D****重型自卸货车未载货上道路行驶无造成此次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及过错。《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800120260000125号认定:陈某无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及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作为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2026年1—5月,累计排查整改安全隐患259处,修补路面120处、1050平方米,安装和修复波形护栏107处、1280米,修复水沟涵洞12处;常态化落实路警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公路路政巡查,持续开展“百吨王”、货车非法改装等专项行动;2026年1—5月,共计查处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案件376件,处罚35万元,扣分128分;查处公路路损案件35件,收取赔补偿费8.5万元。经调查,未发现该单位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1-5月,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检查辖区“两客一危”企业、客运场站的 69家次,对辖区 4家高风险企业进行督促指导,进客货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5次;开展夜查酒驾醉驾等严重违法集中统一行动、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三轮摩托车和低速四轮车突出违法集中整治、轻型货车全链条整治等各类专项行动;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21.83万件,其中查处货车违法行为1.01万件、超载470件、酒醉驾431件、无证驾驶1114件。经调查,未发现该单位履职不到位情况。
六、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杨某,驾驶渝A****轻型仓栅式货车搭乘肖某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路段跨越道路中心单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安全生产守土有责意识。各单位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持续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抓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扛起 “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 政治责任。
(二)强化车辆上路安全执法检查。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持续加大路面巡查执法力度,提升重点时段、重点路段路面见警率、管事率,严厉查处超载、超速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车辆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普法宣传。
(三)压实道路运输领域源头安全监管责任。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要聚焦个体经营户、挂靠车辆、4.5 吨以下小微货运散户等经营主体,进一步细化并落实安全监管措施;紧盯超载运输重点环节,强化货运车辆装载源头管控,督促货运场站、托运企业落实货物查验义务,从源头防范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