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122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19 | 发布日期: | 2026-08-27 |
| 标题: | 永川区兴龙大道028路灯杆路段“3·3”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122 | ||||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8-19 | ||||
| 发布日期: | 2026-08-27 | ||||
| 标题: | 永川区兴龙大道028路灯杆路段“3·3”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 有效性: | |||||
永川区兴龙大道028路灯杆路段
“3·3”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3月3日23时47分许,在永川区兴龙大道028路灯杆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永川区人民政府于2026年6月24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永川区兴龙大道028路灯杆路段“3·3”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永川区兴龙大道028路灯杆路段“3·3”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因车辆不安全文明驾驶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事故调查组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及人员情况
1.涉事车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未登记、无临时通行牌证,所有人:钟某,厂牌型号:九号牌/J****,车辆识别代号:L*****,发动机号:T******,核定载客:2人,实载:1人,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车辆驾驶员(事故死者):盘某,男,身份证号码:5********。
2.涉事车辆:渝D*****重型厢式货车,所有人:程某(个体商户),初次登记日期:2025年03月2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7年03月31日,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0人,总质量:18000kg,整备质量:7900kg,核定载质量:9970kg,车辆过磅总重:14040kg,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
车辆驾驶人员:程某,男,身份证号码:50*******,档案编号:5********,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12月23日,有效期止:2029年12月23日,准驾车型:B2。
(二)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028路灯杆路段,沥青路面,平直、潮湿,道路中央由绿化带分隔,交通标线控制,施划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线,双向各有3条机动车道,事发一侧机动车道分别宽:360cm、360cm、360cm,夜间有路灯照明。
(三)检验、鉴定情况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6〕车检鉴字第399号)证实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事发前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前轮制动装置性能有效,后轮制动装置失效,前照明装置性能不能确定。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6〕车检鉴字第398号)证实渝D*****重型厢式货车事发前该车前照明装置、前、后位灯、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刮水器、后下部防护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3.《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公鉴(病理)〔2026〕21号)证实:盘某系颅脑及颈部损伤致死。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03月03日23时47分许,盘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神女湖往兴龙湖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028路灯杆路段,与顺向停放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处(车上装有货物未到达卸货目的地)的渝D*****重型厢式货车尾部碰撞,造成盘某现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3月3日23时49分,区公安局接到警情,23时56分,民警到达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勘查现场、调查固证并安排人员、车辆开展现场救援及善后处置等工作。3月4日0时5分许,区人民医院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抢救确认死亡。3月4日0时56分许,现场勘查完毕,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事故发生后,公安、医疗部门及单位及时启动响应,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措施得当,秩序良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盘某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4万元。
四、本次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
1.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加装雨棚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未登记、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货车驾驶人程某,将车辆违规停放在事故发生地点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及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履职情况
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为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2026年1—3月,区交通运输委累计指导帮扶普通货运企业17家次,督促整改安全隐患19个;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道路运输领域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等整治行动;2026年1—3月,共计查处涉及道路普通货物违法案件384件,处罚110.522万元。经调查,未发现该单位履职不到位情况。
(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履职情况
2026年1-3月,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检查辖区“两客一危”企业、客运场站的 43家次,对辖区 4家高风险企业进行督促指导,进客货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 3次;开展夜查酒驾醉驾等严重违法集中统一行动、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各类专项行动;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13.05万件,其中查处货车违法行为6515件、超载254件、酒醉驾256件、无证驾驶574件。经调查,未发现该单位履职不到位情况。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加装雨棚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未登记、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隆宇程,将车辆违规停放在事故发生地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依规对其作出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安全生产守土有责意识。各单位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持续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抓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扛起 “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 政治责任。
(二)强化车辆上路安全执法检查。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持续加大路面巡查执法力度,提升重点时段、重点路段路面见警率、管事率,严厉查处摩托车无牌无证上路、机动车违法停放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持续净化道路通行环境。
(三)压实道路运输领域源头安全监管责任。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要聚焦个体经营户、挂靠车辆、4.5 吨以下小微货运散户等经营主体,进一步细化并落实安全监管措施;持续深化安全警示宣传,依托各类媒介开展常态化宣传引导,集中曝光严重违法行为与典型事故案例,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