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121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20 | 发布日期: | 2026-08-20 |
| 标题: | 重庆八洲物流有限公司 “7·19”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121 | ||||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8-20 | ||||
| 发布日期: | 2026-08-20 | ||||
| 标题: | 重庆八洲物流有限公司 “7·19”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 有效性: | |||||
重庆八洲物流有限公司
“7·19”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时间:2025年07月19日09时55分许
事故地点:重庆市永川区凤凰二路与凤来路四枝分叉口
天 气:晴
(一)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情况
颜某,男,事发时系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
孔某,男,汉族,事发时系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
颜某,女,事发时系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乘车人。
车辆情况
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所有人:颜某,未登记、无临时通行牌证。
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重庆八洲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5月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5月31日。
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所有人:重庆八洲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5月1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5月31日。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凤凰二路与凤来路四枝分叉口,沥青路面、平坦干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事发时事故路口交通信号灯均为黄灯持续闪烁状态,凤来路、凤凰二路分别设置2条导向车道,路口施划停止线、人行横道线、导向车道线、导向箭头等交通标线,凤来路设置的限制速度标志限速值40km/h,凤凰二路设置的限制速度标志小客车限速值50km/h、小客车除外限速值40km/h。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19日9时55分许,颜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颜某沿凤来路从凤凰一路往昌龙大道方向直行驶入重庆市永川区凤凰二路与凤来路四枝分叉口时,与沿凤属二路从风途路往龙马大道方向直行驶入路口由孔某驾驶的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碰撞,造成颜某现场死亡、颜某受伤。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2.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122受理单、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书、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当事人颜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未登记、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正三轮载货车违法载人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路口,未按规定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孔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路口行驶速度为42km/h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疏于观察路面动态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颜某无造成此次事故的过错。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颜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未登记、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正三轮载货车违法载人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路口,未按规定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孔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路口行驶速度为42km/h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疏于观察路面动态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颜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孔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颜某无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针对无证驾车、违法载人、车辆无牌、货车超速行驶等问题,建议严查无证驾驶、无牌上路及货车超速问题;加强普法劝导及日常排查整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