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119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6-08-20 发布日期: 2026-08-20
标题: 永川区省道205线与海棠大道四枝分叉口 “5·15”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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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6-08-20
发布日期: 2026-08-20
标题: 永川区省道205线与海棠大道四枝分叉口 “5·15”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永川区省道205线与海棠大道四枝分叉口

5·15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时间:2025年05月15日07时49分许

事故地点:重庆市永川区省道205线与海棠大道四枝分叉口

天    气:    

(一)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情况

张某,男,汉族,事发时系渝D****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

彭某,男,汉族,事发时系渝D****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肖某,男,汉族,事发时系渝D****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

车辆情况

渝D****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张某,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8月2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8月31日

渝D****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彭某,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11月1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1月30日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省道205线与海棠大道四枝分叉口,沥青路面、路面干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海棠大道侧路口事故车行驶方向施划4条导向车道,从左往右依次为1条左转、2条直行、1条可直行或右转,施划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人行横道线、停止线、导向车道线、导向箭头、车行道边缘线,限制速度标志限速值小客车70km/h、小客车除外60km/h,路面无影响通行的障碍。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15日7时49分许,张某驾驶渝D****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肖某沿海棠大道从来苏路口往黄瓜山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永川区省道205线与海棠大道四枝分叉口右转弯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彭某驾驶的渝D****重型自卸货车刮碰,造成肖某被货车碾压死亡、张某受伤。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2.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122受理单、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书、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当事人张某驾驶渝D****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路口右转弯时不按规定超车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彭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D****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路口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肖某乘坐渝D****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张某驾驶渝D****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路口右转弯时不按规定超车;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彭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D****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路口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肖某乘坐渝D****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张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彭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肖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针对驾驶人法规意识淡薄,车辆日常检修缺位,乘车人员安全认知不足等问题,建议强化普法宣传,定期排查货运车辆加大路口巡查力度,严查违规超车、不规范乘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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