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118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04 | 发布日期: | 2026-08-20 |
| 标题: | 重庆猪八戒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1·1”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118 | ||||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8-04 | ||||
| 发布日期: | 2026-08-20 | ||||
| 标题: | 重庆猪八戒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1·1”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 有效性: | |||||
重庆猪八戒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1·1”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1月1日6时00分许,在永川区G246卫星湖办事处石脚人行横道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永川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以及巴南区交通运输委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重庆猪八戒物流科技有限公司“1·1”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重庆猪八戒物流科技有限公司“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未谨慎驾驶、疏于路况观察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事故调查组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猪八戒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猪八戒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汽车新车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装饰用品销售;软件开发。
(二)涉事车辆及人员情况
1.涉事车辆:渝A******轻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重庆猪八戒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发动机号:0*******,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11月2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11月30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
车辆驾驶人员:廖***,男,身份证号码:5******,档案编号:3********,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03月02日,有效期止:长期,准驾车型:C1。
2.事故死者:吴某,女,系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G246卫星湖办事处石脚人行横道路段(国道246线220公里600米),沥青路面、平坦干燥,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道路中央设置绿化分隔带、人行横道线、卫星湖往五间方向施划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道路边缘线、从卫星湖往五间方向限速标志限速值:小型车限速70km/h、大型车限速60km/h、摩托车限速50km/h,事故路段双向共4条机动车道,事故一侧分别宽为350cm、350cm,路肩宽为:120cm,夜间有路灯照明,路面无影响通行障碍。
(四)检验、鉴定情况
1.渝A******轻型仓栅式货车技术鉴定意见。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6〕车检鉴字第5号)证实:该车前照明装置、转向信号灯、刮水器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渝A******轻型仓栅式货车车速技术鉴定意见。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6〕车速检鉴字第1号)证实:该车事发时行驶速度为58km/h。
3.吴某病理鉴定意见。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公鉴(病理)〔2026〕1号)证实:吴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1日6时00分许,廖***驾驶渝A******轻型仓栅式货车从卫星湖往五间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永川区G246卫星湖办事处石脚人行横道路段(国道246线220公里+600米)时,与碰撞正在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吴某,致其受伤后死亡。
(二)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1月1日6时01分,区公安局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6时23分许,民警到达现场,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巡视现场,上报伤亡情况,并勘查现场调查固证,安排人员、车辆开展现场救援及善后处置等工作。6时30分许,永川区人民医院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将伤者送医院救治。7时30分许,勘查完毕,撤除警戒,恢复交通。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及时报警公安、医疗等部门及单位迅速启动响应,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措施得当,秩序良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吴某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8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
廖***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至事故路段时疏于观察,未及时发现正在穿过斑马线的行人吴某,并径直将其撞倒,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800120260000011号认定:廖***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及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猪八戒物流公司
猪八戒物流公司作为涉事车辆权属单位,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置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026年以来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4期10人次,排查整治安全隐患26条,按制度开展路检路查8次,落实车辆维护保养、GPS动态监控、疲劳驾驶管控等工作。经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联的履职不到位情况。
(二)巴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巴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作为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其下属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道路运输企业日常安全指导,区交通执法支队负责以交通运输部门的名义,统一行使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经查,区交通运输委在2025年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和指导帮扶177次,督促整改安全事故隐患405个,2025年联合召开企业安全工作部署会10次,并组织1期集中教育培训班,辖区659名从业人员参训。经调查,未发现该单位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三)永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1月,永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检查辖区“两客一危”企业、客运场站的 14家次,对辖区 2 家高风险企业进行督促指导,进客货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 1次;开展夜查、酒驾、醉驾等严重违法集中统一行动,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各类专项行动;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4.62万件,其中查处货车违法行为3366件、超载187件、酒醉驾181件、无证驾驶356件。经调查,未发现该单位履职不到位情况。
六、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廖***,男,身份证号码:5********,准驾车型:C1,廖***驾驶机动车时未仔细观察道路情况及行人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之规定,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货运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本次交通事故暴露出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漠,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猪八戒物流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要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驾驶员的违法行为。
(二)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巴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要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聚焦“除险清患”,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及上路驾驶员的检查力度,特别是对轻小型货车运营车辆的上路不安全文明驾驶行为进行大力整治。
(三)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永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要会同镇街及相关部门全面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违法违规驾驶员和相关人员观看典型案例,广泛宣传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大力营造全民监督、共同遵守、人人自律的良好氛围,依靠社会力量群防群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