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105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27 | 发布日期: | 2026-07-27 |
| 标题: | 成都市娄永艺建材经营部 “2·20”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105 | ||||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7-27 | ||||
| 发布日期: | 2026-07-27 | ||||
| 标题: | 成都市娄永艺建材经营部 “2·20”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 有效性: | |||||
成都市娄永艺建材经营部
“2·20”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时间:2024年02月20日16时29分许
事故地点: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省道105线96km+220m处
天 气:晴
(一)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情况
刘某,男,汉族,准驾车型:E,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3月12日,有效期始:2015年3月12日,有效期止:2025年3月12日,发生事故时系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
尹某,男,汉族,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10月14日,有效期始:2021年10月14日,有效期止:2031年10月14日,发生事故时系渝B*****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邹某,男,汉族,准驾车型:B2E,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10月12日,有效期始:2016年10月12日,有效期止:2026年10月12日,发生事故时系川A*****V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
车辆情况
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所有人:刘某,未登记且未取得无临时通行牌证。
渝B*****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使用性质:警用,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5月1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5月31日。
川A*****V轻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成都市娄永艺建材经营部,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1月1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1月30日。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省道105线96km+220m处,沥青路面,1块板式结构,道路中央无隔离,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事故路段设置交叉路口标志、村庄标志、限制速度标志:限速速度为40km/h,事故地点施划可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单黄虚线、车行道边缘线白色实线,2条机动车道分别宽:340cm、330cm,路面无影响通行的障碍。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20日16时29分许,刘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永川区城区往来苏镇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省道105线96km+220m处,跨越道路中心单黄虚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尹某驾驶的渝B*****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后部碰撞,之后与对向邹某驾驶的川A*****V轻型仓栅式货车碰撞,造成刘某现场死亡。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2、重庆市公安局122受理单、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毒品检验,毒物检验,死因检验)、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电子物证检验)、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车速鉴定、痕迹物证综合分析鉴定)、提取的声像资料等。
当事人刘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前轮制动装置效能差的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路段操作手机、分心驾驶,未在道路右侧通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尹某驾驶渝B*****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行至设置限制速度的事故路段,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邹某驾驶第二轴左、右车轮轮胎花纹不一致的川A*****V轻型仓栅式货车上道路行驶,行至设置限制速度的事故路段,超过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刘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前轮制动装置效能差的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路段操作手机、分心驾驶,未在道路右侧通行;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尹某驾驶渝B*****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行至设置限制速度的事故路段,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邹某驾驶第二轴左、右车轮轮胎花纹不一致的川A*****V轻型仓栅式货车上道路行驶,行至设置限制速度的事故路段,超过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刘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尹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邹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针对驾驶员开车操作手机、超速行驶等安全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的问题, 建议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让警示教育入脑入心,引导事故预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