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10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6-07-17 发布日期: 2026-07-1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10·7”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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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6-07-17
发布日期: 2026-07-1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10·7”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10·7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时间:2024年10月07日06时42分许

事故地点: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与三星路四枝分叉路口

天    气:    

(一)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情况

罗某,男、汉族,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系属于机动车范畴的纯电动汽车驾驶人。

陈某,男、汉族,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准驾车型:A1E,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3月24日,有效期始:2021年3月24日,有效期止:2081年3月24日,事故发生时系渝A******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车辆情况

属于机动车范畴的纯电动汽车所有人:罗某。

渝A******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公交客运,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12月2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2月31日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与三星路四枝分叉路口,沥青路面,交通信号控制,事发路口处交通信号灯为正常工作状态,三星路事故路段设置限制速度标志:车辆限速值为40km/h,星光大道事故路段设置限制速度标志:车辆限速值为60km/h,事故路口有路灯照明,路面无影响通行的障碍。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7日6时42分许,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属于机动车范畴的纯电动汽车从三星路五洲路路口往人民东路路口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与三星路四枝分叉路口,与从星光大道海棠大道路口往红河南路路口方向行驶由陈某驾驶的渝A******大型普通客车碰撞后又与路边路沿碰撞,造成罗某现场死亡。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2、重庆市公安局122受理单、重庆市120电话受理记录单、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当事人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属于机动车范畴的纯电动汽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黄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陈某驾驶制动不符台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渝A******大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事故路口,对路口内动态情况观察不力、未确保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属于机动车范畴的纯电动汽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黄灯通行;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陈某驾驶制动不符台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渝A******大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事故路口,对路口内动态情况观察不力、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罗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陈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建议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引导事故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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