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089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06 | 发布日期: | 2026-07-06 |
| 标题: | G85银昆高速(重庆段)永川区境内上行方向1268km+012m“11·16”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089 | ||||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7-06 | ||||
| 发布日期: | 2026-07-06 | ||||
| 标题: | G85银昆高速(重庆段)永川区境内上行方向1268km+012m“11·16”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 有效性: | |||||
G85银昆高速(重庆段)永川区境内上行方向1268km+012m“11·16”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时间:2023年11月16日21时47分许
事故地点:G85银昆高速(重庆段)永川区境内上行方向1268km+012m
天 气:晴
(一)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情况
胡某、男、汉族,驾驶川C***轻型厢式货车。
叶某,男,汉族,驾驶湘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湘J***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陈某,男,汉族,乘坐川***轻型厢式货车。
车辆情况
川C***号车轻型厢式货车,车辆所有人:陈某;使用性质:非营运;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期间:2023年07月12日16时起至2024年07月12日16时止:车辆实际所有人为陈某。
湘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永耀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1-04-26;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04月: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实际所有人为叶某。
湘J***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叶某,初次登记日期:2022-07-05;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7月;实际所有人为叶某。
现场位于G85银昆高速(重庆段)永川区境内上行方向1268km+012m,道路为全封闭、单向行驶的高速公路,车道边缘有白色实线为车道边缘线、道路宽度为1025米,路面为沥青砼路面,事故路段线型为一般上坡(坡度为i=1.5%),路面干燥、完好;从左至右有两条行车道和一条应急车道,行车道宽3.75米,应急车道宽2.75米,有二波护栏板作为道路两侧隔离设施,事发时为夜间无照明,天气晴明,视线条件良好,地面有车行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线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事发地后方118米处有视频监控设备;事故前方12米处有K1268交通提示标志,该路段大型车最高限速值为8OKM/H,最低限速值为60KM/1,距离事故地点后方600米处设置有“上坡路段货车靠右行驶”警示标志。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16日,胡某驾驶川C***号轻型厢式货车搭载陈某由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往重庆市江北区方向行驶,21时47分许,车辆行驶至G85银昆高速(重庆段)永川区境内上行方向1268km+0120处时,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由叶某驾驶的湘J***牵引湘J***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川C***号轻型厢式货车副驾驶位乘车人陈某死亡。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确认驾驶人及事故车辆情况。
3、监控视频证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过程。
4、经现场勘察、事故调查询问笔录、车辆通行照片和通行数据、证人证言、监控视频、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3]37980号鉴定文书、重庆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毒鉴字第946号鉴定文书、重庆安心司法鉴定中心渝安心鉴[2023]鉴字第66号鉴定文书证明:胡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酒驾、毒驾、疲劳驾驶、超速行驶。
5、经现场勘察、事故调查询问笔录、车辆通行照片和通行数据、车辆GPS轨迹、证人证言、重庆安心司法鉴定中心渝安心鉴[2023]车速鉴字第865号证明:叶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酒驾、毒驾、疲劳驾驶,事发时行驶速度应为14km/h。
6、经现场勘察、事故调查询问笔录、车辆通行照片、证人证言、重庆正港司法鉴定中心渝正港(2023)法(病理)鉴字第149号鉴定文书证明:陈某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7、经现场勘察、重庆安心司法鉴定中心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2251号鉴定文书证明:川C***号车轻型厢式货车事故发生前该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8、经现场勘察、称重记录、当事人主动提供的证据材料,重庆安心司法鉴定中心治安心签[2023]车检鉴字第2250号鉴定文书证明:鉴定意见书,证明湘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发生前该车照明、车辆信号装置、转向和制动性能有效,行驶系统性能有效。湘J***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事故发生前后下部防护、车辆信号装置、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尾部标志板装置及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胡某驾驶的川C***轻型厢式货车疏于观察前方路况,未能与前方同车道行驶叶某驾驶的湘J***号/湘J***挂重型半挂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情形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叶某驾驶湘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湘J***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高速公路时,存在以减少油耗为目的的故意低速行驶,其低速行驶的情形是导致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胡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有过错,在本次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叶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其行为有过错,在本次事故中起次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胡某承担主要责任,叶某承担次要责任,陈某无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建议加强对货车高速行驶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及进行查处,对车辆驾驶员疲劳驾驶行为进行有效的管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