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087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06 | 发布日期: | 2026-07-06 |
| 标题: | 重庆鼎圣达运输有限公司 “3·23”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087 | ||||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7-06 | ||||
| 发布日期: | 2026-07-06 | ||||
| 标题: | 重庆鼎圣达运输有限公司 “3·23”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 有效性: | |||||
重庆鼎圣达运输有限公司
“3·23”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时间:2023年03月23日23时27分许
事故地点:重庆市永川区三星路蔷薇国际寒临路往华创大道500米
天 气:阴
(一)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情况
谭某,男,汉族,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1*******X,档案编号:3******,准驾车型:C1E,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3月11日,有效期始:2020年3月11日,有效期止:2030年3月11日,事故发生时系渝D******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
李某 ,男,汉族,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档案编号:5*****,准驾车型:A****,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3月15日,有效期始:2014年3月15日,有效期止:2024年3月15日,事故发生时系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
车辆情况
渝D******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谭某,品牌型号:豪爵牌H***,车辆识别代号:L****4,发动机号:T****,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6月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6月30日,交强险保险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中心支公司。
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鼎圣达运输有限公司,品牌型号:豪翰牌Z****,车辆识别代号:L*****,发动机号:
1****,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4月2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4月30日,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聚民运输有限公司,品牌型号:鲁郓骏骋牌Y****,车辆识别代号:L****,发动机号:无,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1月1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1月30日。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三星路060号路灯杆路段,沥青路面,一块板式结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事发路段设置限制速度标志、限速值40km/h、禁止车辆停放标志、施划双黄实线,车行道边缘线,事发一侧道路有两条机动车道,宽分别为310cm、330cm,夜间有路灯照明,路面无影响通行。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23日23时27分许,谭某驾驶渝D******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三星路从万达往华创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三星路060号路灯杆路段,撞上由李某 驾驶停靠在路边的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重型栏板半挂车尾部,造成谭某受伤后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现场勘查照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乙醇含量检验)、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死亡原因鉴定)、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提取的声像资料等。
当事人谭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D******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对前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李某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停放于设置有禁止停车标志的事故地点右侧机动车道上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谭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D******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对前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李某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停放于设置有禁止停车标志的事故地点右侧机动车道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
谭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李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建议加强对二轮摩托车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