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083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29 | 发布日期: | 2026-06-29 |
| 标题: | 重庆盈凯物流有限公司 “10·21”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083 | ||||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6-29 | ||||
| 发布日期: | 2026-06-29 | ||||
| 标题: | 重庆盈凯物流有限公司 “10·21”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 有效性: | |||||
重庆盈凯物流有限公司
“10·21”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时间:2023年10月21日04时17分许
事故地点:重庆市永川区和畅大道金科公园王府小区后门路段
天 气:晴
(一)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情况
屈某,男,汉族,档案编号:5******,准驾车型:C2D,初次领证日期:2020年6月8日,有效期始:2020年6月8日,有效期止:2026年6月8日,发生事故时系渝C****小型轿车驾驶人。
罗某,男,汉族,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1******,档案编号:5******,准驾车型:A2E,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9月16日,有效期始:2014年9月16日,有效期止:2024年9月16日,发生事故时系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
陈某,男,汉族,发生事故时系渝C****小型轿车乘车人。
周某,女,汉族,发生事故时系渝C****小型轿车乘车人。
车辆情况
渝C****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周某,厂牌型号:东风雪铁龙牌/D*****,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号:L****,发动机号:66****,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2月1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2月28日,核定载人数:5人,实载:3人,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盈凯物流有限公司,厂牌型号:欧曼牌/B****,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发动机号:89****,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7月1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7月31日,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1人,总质量:25000kg,整备质量:8805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车辆过磅总重:48960kg,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渝D****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盈凯物流有限公司,厂牌型号:锣响牌/L****,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7月2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7月31日,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6500kg,核定载质量:33500kg。道路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和畅大道金科公园王府小区后门路段,道路中央由绿化带隔离,沥青路面,双向各有4条机动车道,事发侧机动车道分别宽:340cm、340cm、330cm、360cm,设置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线、禁止停车标志、限制速度标志:车辆限速值为60km/h,夜间有路灯照明。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21日4时17分许,屈某驾驶渝C***小型轿车从昌龙大道路口往兴龙大道路口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永川区和畅大道金科公园王府小区后门路段,与罗某驾驶停放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的渝DG***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渝D***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碰撞,造成屈某当场死亡,渝C2****小型轿车乘车人周某受伤、陈某受伤送医院治疗 ,两车及财物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据(推断)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取的声像资料等。
当事人屈某驾驶渝C****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超过限制速度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对道路前方车辆情况疏于观察、操作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罗某驾驶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事故地点违反禁止停车标志停放车辆的违法行为是造成 此次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罗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渝D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违法行为无造成此次事故的过错。
当事人陈某无证据证明有造成此次事故的违法行为及过错。
当事人周某无证据证明有造成此次事故的违法行为及过错。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屈某驾驶渝C****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超过限制速度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对道路前方车辆情况疏于观察、操作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
当事人罗某驾驶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事故地点违反禁止停车标志停放车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
当事人屈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罗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陈某无责任;当事人周某无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建议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员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培训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