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078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16 | 发布日期: | 2026-06-16 |
| 标题: | 重庆腾海工贸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 “1·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078 | ||||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6-16 | ||||
| 发布日期: | 2026-06-16 | ||||
| 标题: | 重庆腾海工贸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 “1·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 有效性: | |||||
重庆腾海工贸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
“1·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1月28日,重庆腾海工贸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永川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经济信息委、高新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重庆腾海工贸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1·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重庆腾海工贸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1·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工人冒险违章作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足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事故调查组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腾海工贸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以下简称“腾海永川分公司”),公司类型:分公司,腾海永川分公司为重庆腾海工贸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2025年9月28日,重庆腾海工贸有限公司与重庆通达模具有限公司签订《C390S电焊/弧焊工作站及夹具项目基本合同》,明确由重庆通达模具有限公司提供夹具产品。经调查,合同履行期间由腾海永川分公司负责夹具入厂后的二次转运。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26日,货车驾驶员赵某通过网络货运平台承接订单,负责装载夹具运往腾海永川分公司。1月27日,赵某驾驶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平板货车),装载21个夹具从武汉市出发前往目的地,其妻子程某同行。
1月28日20时10分许,赵某驾驶货车驶入腾海永川分公司,将车辆停靠在2号车间门前。该公司员工帅凯安排叉车工刘某进行卸货,期间赵某与程某解除夹具的捆绑绑带、雨布、网绳等固定物品,刘某操作叉车从货车尾部开始卸货(单次叉卸两个夹具),并将夹具运至2号车间内堆放。21时00分许,刘某在货车靠道路一侧叉卸夹具,赵某、程某在货车对向一侧查看情况,此时刘某正叉卸第4排的两个夹具,货叉向上提升时发现不平衡,遂放下货叉调整位置,再次操作货叉进入夹具底部过程中货叉推动第2个夹具发生侧移,撞击紧挨在旁边的第3个夹具致其从货车跌落,砸中一旁的赵某。赵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死者基本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事故死者:赵某,男,系货车驾驶员。
2.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5万元,包含丧葬费、善后赔偿费等。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某立即与现场工人合力搬动夹具进行施救;21时10分许,赵某被救出;现场工人拨打120急救电话,腾海永川分公司员工谭某拨打110报警电话。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腾海永川分公司按程序上报事故情况, 1月28日23时许,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立即派出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核查勘验,并督促企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月28日21时20分许,120急救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紧急施救,并将赵某送往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经抢救,当日22时57分许,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腾海永川分公司积极安抚死者家属,并成立善后工作小组开展善后处置工作。2月2日,腾海永川分公司与家属达成善后赔偿协议。
(四)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腾海永川分公司迅速组织施救,按规定进行事故报告,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截至目前,事故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刘某严重冒险违章作业,其在知晓赵某、程某尚在叉车作业区域附近的情况下,违反腾海永川分公司《叉车安全操作规程》[1]的规定,违规操作叉车单次叉卸两个夹具,操作不当致使货叉推动第2个夹具发生侧移,撞击紧挨在旁边的第3个夹具致其从货车跌落后砸倒赵某,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赵某、程某进入腾海永川分公司厂区后,未确保自身安全,在叉车作业时逗留在该区域附近,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2.腾海永川分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相关方管理失控,执行《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2]不力,赵某、程某进入厂区后,未开展厂区危险因素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宣传教育;二是规程执行缺位,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叉车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三是隐患排查失察,对刘某冒险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排查发现、制止整改。
四、监管单位履职情况
(一)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职情况
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民爆、电力、天然气行业安全监管,履行对全区工业企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饲料生产、粮食加工生产企业除外)属事指导责任,内设应急管理科(行政执法科)实施安全监管,制定了《2026年区经济信息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重庆腾海工贸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未纳入2026年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内。经调查,该单位不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二)永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履职情况
永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腾海永川分公司属地安全监管,该单位建立了《永川高新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明确了领导干部及具体责任科室安全监管责任。制定了《永川高新区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于2025年11月27日,聘请第三方安全机构专家对腾海永川分公司开展了安全检查,发现13条隐患均督促期限内整改完成。经调查,该单位不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刘某,腾海永川分公司叉车工,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知晓赵某、程某处于叉车作业区域附近,仍严重违反《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冒险违规操作叉车,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腾海永川分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不力,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公司《叉车安全操作规程》不力,对刘某冒险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失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第四十四条第一款[4]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6]、《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五条第二项[7]及第二部分第九节[8]的规定,事故发生后,腾海永川分公司积极处理事故善后,主动消除事故危害后果,具备1个从轻情节,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张某,腾海永川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组织落实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不力,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公司《叉车安全操作规程》不力,对刘某冒险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失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9]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0]和《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九节[11]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5.3915万元(2025年度收入40%)的行政处罚。
2.杜某,腾海永川分公司经理,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法定职责不力,未掌握公司《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落实规程情况监督管理缺位,对刘某冒险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失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12]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3]和《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九节[14]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2.8172万元(2025年度收入25%)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腾海永川分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组织全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专项培训,做到学制度、懂规程、抓落实,确保各项制度规程落地见效。
(二)加强岗位安全管理。腾海永川分公司要切实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岗位及一线员工安全意识,强化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督促工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行为。
(三)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腾海永川分公司要强化重点环节、重点时段、重点岗位的安全巡查,强化外来单位、人员安全管控措施,加大夜间作业安全管理力度,确保作业现场管理有序。
(四)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区经济信息委和高新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切实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1.腾海永川分公司《叉车安全操作规程》“二、驾驶规定 4.叉车启动时,注意观察周围是否有其他车辆、行人或障碍物;三、装卸规定 1.叉车装运的货物不能太高,以免挡住驾驶员的视线,导致事故发生。除短距离移位外,不得同时运输两板的货物。”
2.腾海永川分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公司有关接待部门必须做好相关方的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及本企业危险因素、安全环保注意事项的宣传教育和告知,依法签订相关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8.《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渝应急发〔2025〕94号)第二部分第九节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0万元的,对单位处罚50万元至55万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1.《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渝应急发〔2025〕94号)第二部分第九节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0万元的,对主要负责人处罚上年收入4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4.《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渝应急发〔2025〕94号)第二部分第九节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0万元的,对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罚上年收入2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