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068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08 | 发布日期: | 2026-06-08 |
| 标题: | 重庆珵铭时代供应链有限公司 “12·1 ”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068 | ||||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6-08 | ||||
| 发布日期: | 2026-06-08 | ||||
| 标题: | 重庆珵铭时代供应链有限公司 “12·1 ”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 有效性: | |||||
重庆珵铭时代供应链有限公司
“12·1 ”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2月1日19时23分许,在永川区海棠大道10KV南堂二线6号电杆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永川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9日成立了由永川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荣昌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重庆珵铭时代供应链有限公司“12·1”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重庆珵铭时代供应链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5月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5月31日,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渝D****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所有人重庆市荣昌区鹏基物流有限公司,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5月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5月31日。
2.渝D****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曾某,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2月1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2月28日,未投保交强险。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1.吕某,男,汉族,准驾车型A2D,初次领证日期2001年1月4日,有效期始2023年1月4日,有效期止2083年1月4日,驾证期限长期。事故发生时系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驾驶人。
2.曾某,男,汉族,准驾车型E,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2月28日,有效期始2024年2月28日,有效期止2084年2月28日,驾证期限长期,事故发生时系渝D****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海棠大道10KV南堂二线6号电杆处,沥青路面,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道路中央施划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白实线,吉之汇往毛家坡方向一侧2条机动车道分别宽390cm、380cm,限制速度标志小客车除外限速值60km/h,夜间有路灯照明,路面无影响通行的障碍。
(四)检验鉴定情况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2352号)证实:渝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照灯、前位灯和左后位灯、右后位灯内灯、转向信号灯、刮水器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右后位灯外灯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条的要求。间接视野装置中的驾驶员侧主外视镜、前视镜有效;驾驶员侧广角外视镜、补盲外视镜、乘员侧主外视镜和乘员侧广角外视镜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2.2条的规定。渝D****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后位灯、转向信号灯及第二、三轴制动装置性能有效。第一轴制动装置性能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11.1.1条和第7.11.1.2条的要求。侧面防护装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9.1条的规定。行驶中轮胎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8.1条和第9.1.3条的要求。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2353号)证实:渝D****普通二轮摩托车前照明装置、前、后位灯、转向信号灯、制动灯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后反射器失效。
3.《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速鉴字第910号)证实:渝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行驶速度应为36km/h。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4〕38922号)证实:曾某1号检材中检查出乙醇,含量为32.9mg/100mL。
5.《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公鉴(病理)〔2024〕89号)证实:曾某系颅脑损伤致死。
(五)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珵铭时代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珵铭公司”),系渝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所有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22年10月8日,法定代表人:邓某,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
珵铭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26016955号,证件有效期至:2027年3月7日。
珵铭公司现经营车辆12台,均为重型半挂牵引车。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1日19时23分许,吕某驾驶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海棠大道从吉之汇往毛家坡方向行驶,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行至重庆市永川区海棠大道10KV南堂二线6号电杆处与同向由曾某驾驶的渝D****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曾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永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4年12月1日19时24分接报警后,随即指派交巡警支队第三勤务大队进行事故出警处置,出警民警于19时40分到达现场,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巡视现场,上报伤亡情况,并勘查现场、调查固证。120急救医生于19时35分到达现场,将伤者送到永川区中医院救治。20时10分许,恢复交通。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当日,死者遗体被送至永川区殡仪馆存放。珵铭公司先期支付死者家属5万元,处理丧事。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曾某,伤害级别: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6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
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吕某驾驶机件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上道路行驶,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行至事故地点,疏于观察右侧道路情况,未按照安全文明操作规范驾驶。车辆机械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与本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本次事故次要原因是曾某饮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渝D****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二)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800120240000295号认定:吕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曾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规则造成的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荣昌区交通运输委履职情况
荣昌区交通运输委是荣昌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由荣昌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经调查,荣昌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重庆市荣昌区交通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计划》开展行业企业安全执法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2024年度1-12月共开展安全督查检查104家次,发现隐患15起,查处违法行为11起,罚款1.1万元。其中: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8起,罚款8000元;未按照规定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教育培训3起,罚款3000元。全年共查处未经年度审验从事经营80起,罚款4.3万元。调查中未发现荣昌区交通运输委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二)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情况
经调查,2024年1-12月,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检查辖区“两客一危”企业、客运场站的354次,对辖区19家高风险企业进行督促指导,进客货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12次;联合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道安办对辖区近三年来发生亡人事故以及车辆违法行为较多的客货危运输企业进行检查27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客运车辆“84220”规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24小时GPS动态监控、车辆例保例检、车辆驾驶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32.36万件,其中查处货车违法行为2.2万件、超载1226件、酒驾889件、无证驾驶990件;组织开展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春季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常态化打击“飙车炸街”违法犯罪工作、夏季交通安全整治行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农村地区交通安全整治、秋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各类专项行动。调查中未发现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三)重庆珵铭时代供应链有限公司履职情况
经调查,珵铭公司设立主要负责人为安全领导负责人,配备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车辆二级维护保养等制度,定期对驾驶员开展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等方面安全教育培训,每月开展1次路检路查。
七、企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重庆珵铭时代供应链有限公司,未制定2024年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应急管理工作制度、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值班制度、“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车辆动态监控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等制度。
八、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吕某驾驶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上道路行驶,骑跨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行至事故地点,疏于观察右侧道路情况,未按照安全文明操作规范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永川区交巡警支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曾某饮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渝D****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当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九、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重庆珵铭时代供应链有限公司存在的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问题,鉴于该公司存在的问题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建议由荣昌区交通运输委对该公司存在的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十、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珵铭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隐患排查处理力度,加强对本公司所属车辆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驾驶人员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公司应当立即开展一次深入细致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将事故纳入警示教育,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强化驾驶员安全生产文明行车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荣昌区交通运输委要举一反三,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要对货运企业安全风险、安全隐患等情况及时预警,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