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067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08 | 发布日期: | 2026-06-08 |
| 标题: | 深通汽车租赁(重庆)有限公司 “11·21”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067 | ||||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6-08 | ||||
| 发布日期: | 2026-06-08 | ||||
| 标题: | 深通汽车租赁(重庆)有限公司 “11·21”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 有效性: | |||||
深通汽车租赁(重庆)有限公司
“11·21”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1月21日18时36分左右,在重庆市永川区老永泸路五间镇屠宰场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区政府于2023年12月4日成立了由永川区应急局牵头,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深通汽车租赁(重庆)有限公司“11·21”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渝A*****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深通汽车租赁(重庆)有限公司,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5月2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5月31日,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支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支公司。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陈某,男,汉族,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4月30日,有效期始2020年4月30日,有效期止2026年4月30日,驾驶证期限六年,当前状态正常,发生事故时系渝A*****小型轿车驾驶人。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永泸路五间镇屠宰场路段,沥青路面,交通标志及交通标线控制,事发路段设置限速标志,限速值70km/h,道路中央由花坛隔离及白色车行道边缘线,双向4条机动车道,机动车道路宽360cm、360cm、360cm、360cm,路肩宽180cm,夜间无路灯照明,路面无影响通行的障碍。
(四)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及死者死亡原因情况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2336号)证实:渝A*****小型轿车前照明、转向信号灯、刮水器齐全有效;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痕综鉴字第990号)证实:依据车辆勘查、伤情资料及现场照片分析可得,渝A*****号小型轿车与行人魏某碰撞形态符合,朝五间加油站方向行驶的渝A****号小型轿车右前侧与呈其车行方向右至左横过道路姿态的行人魏某躯体左侧位于往五间加油站方向左侧行车道上发生接触碰撞;依据渝A****号小型轿车后台数据分析可得,事发前渝A*****号小型轿车行车状态呈缓慢加速的状态,临近事故发生时渝A*****号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应无明显降低。
3.《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公鉴(病理)〔2023〕100号)证实:魏某系颅脑损伤致死。
(五)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深通汽车租赁(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通公司”),系事故车辆渝A****号小型轿车所属单位。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22年9月21日;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该公司取得重庆市江北区交通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号,有效期至2031年5月22日。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21日18时36分许,陈某驾驶渝A*****小型轿车从吉安镇往五间镇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永川区老永泸路五间镇屠宰场路段,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魏某碰撞,造成魏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永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3年11月21日18时42分接群众报警后,即指派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五勤务大队、事故处理大队及预防大队民警出警处置,出警民警于18时55分相继到达现场,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巡视现场,上报伤亡情况,并勘查现场、调查固证。急救医疗部门永川区何埂镇卫生院于18时53分到达事发现场,急救医生现场确认魏某已死亡,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负责事故成因调查及善后处置等工作,抽调业务骨干成立综合组、事故调查组、善后维稳组、舆情管控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及舆情导控。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当日死者遗体被送至永川区五间镇合兴村其家中存放。事故车辆保险公司先期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费5万元整。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魏某,男,汉族,发生事故时系行人,伤害级别死亡。《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公鉴(病理)〔2023〕100号)证实:魏某系颅脑损伤致死。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
经调查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1. 当事人陈某驾驶渝A*****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疏于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确保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2. 当事人魏某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800120230000273号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魏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驾驶员疏于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的道路运输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江北区交通局
江北区交通局是江北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经核实,事故车辆渝A****小型轿车为深通公司所有,该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按照《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运人责任以及相应社会责任均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经查,事故车辆渝A****小型轿车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其所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在江北区。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关于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手续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道运发【2017】125号)要求,各区县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所有人仅作登记,目的是便于发放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所有人无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江北区严格按要求开展网络预约出租车辆及从业人员证件办理工作。
2023年,共计组织安全会议34次,约谈企业43家次,开展安全检查194家次,“两类人员”安全培训1454人。江北区交通局履行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二)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经调查,2023年1-12月,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检查辖区“两客一危”企业、客运场站374次,对辖区43家高风险企业进行督促指导,进客货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24次;联合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道安办对辖区近三年来发生亡人事故以及车辆违法行为较多的客货危运输企业进行检查45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客运车辆“84220”规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24小时GPS动态监控、车辆例保例检、车辆驾驶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28.91万件,其中查处货车违法行为2.39万件、“三超一疲劳”5.41万件、酒驾875件、无证驾驶701件;组织开展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春季交通安全整治、“赛摩”专项整治、夏季交通安全整治、“一盔一带一伞”文明交通专项整治、冬季交通安全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程运输车突出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大货车、危化品车、大客车”违法停车专项整治等各类专项行动。调查中未发现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三)深通汽车租赁(重庆)有限公司
经调查,深通明确了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了专职安全员并明确了职责;制定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安全活动制度、租赁车辆安全隐患整改制度、车辆档案管理制度、安全部经理安全管理职责、车辆租赁风险辨识与分级管控制度、车辆租赁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制度、车辆租赁安全生产资金管理、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部安全管理职责等制度。公司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人员履行了各级岗位职责。调查中未发现深通公司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当事人陈某驾驶渝A*****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疏于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建议由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当事人魏某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深通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本公司车辆、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照检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安全管理人员及车辆驾驶员严格遵守执行。二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完善培训时间、内容及培训考核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相关情况。三是要进一步完善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从技术、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对运营车辆进行GPS监控,及时消除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江北区交通局要举一反三,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市66项任务,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理直气壮,敢于动真碰硬,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针对网络预约出租车等新兴行业,加大日常安全管理力度,针对性制定监管方案,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