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043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28 | 发布日期: | 2026-04-28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1·19”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043 | ||||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4-28 | ||||
| 发布日期: | 2026-04-28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1·19”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1·19”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1月19日17时48分许,在永川区渝西大道张家坡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永川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1·19”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查清了事故责任单位、人员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1·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公交车驾驶员未谨慎驾驶、疏于路况观察、临危处置不当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成立时间:2005年10月18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法定代表人:吴某,经营范围:城市公共交通。
公司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级达标企业,现共经营运营公交车辆297台,26条公交线路,事故公交车渝A13179D为公司化经营管理。该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号,证件有效期至:2026年8月21日。
(二)事故发生人员、车辆情况
1.涉事车辆驾驶人员:王某,男,出生日期:1967年5月12日,汉族,身份证明号码:510*********,档案编号:5********,初次领证日期:1990年7月20日,有效期止:长期,准驾车型:A1、A2。
2.事故死者:梁某,男,出生日期:1965年12月11日,汉族,身份证明号码:510********,系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
3.涉事车辆:渝A*****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厂牌型号:宇通牌/ZK*****,使用性质:公交客运,车辆识别代号:L******,发动机号:M******,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12月2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6月30日,机动车保险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公司。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胜利路街道张家坡路段,一般弯、干燥、沥青路面、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道路中央施划有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线,渝西广场往永青桥方向有两条机动车道宽270cm、280cm,路面无影响通行的障碍。
(四)检验、鉴定情况
1. 渝A*****大型普通客车技术鉴定意见。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6〕车检鉴字第128号)证实:渝A*****大型普通客车,该车前照灯、前、后位灯、示廓灯、侧标志灯、转向信号灯、刮水器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间接视野装置中的驾驶员侧主外视镜和乘员侧主外视镜提供的间接视野良好。
2.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技术鉴定意见。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6〕车检鉴字第129号)证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前照灯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装置性能有效。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6〕车检鉴字第271号)证实:该车属于非机动车,供残疾者或老年人使用的手动转向的电动轮椅车。
3.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速鉴定意见。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6〕车速鉴字第53号)证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事发时行驶速度为21km/h。
4. 渝A*****大型普通客车车速鉴定意见。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6〕车速鉴字第52号)证实:渝A*****大型普通客车事发时行驶速度为22km/h。
5. 渝A*****大型普通客车、残疾人助力电动车痕综鉴定意见。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6〕痕综鉴字第54号)证实:依据现有资料分析可得,该事故形态符合渝A******号大型普通客车朝永青桥方向驶出路口后,其右侧前、后轮从骑压行车道分界线的状态逐渐越过了分界线,并在越线后与同向从右侧行车道上中偏右区域往分界线靠拢后前轮驶至分道线上的残疾人助力电动车发生碰撞。依据现有资料和侦查实验结果分析可得,在残疾人助力电动车驶至右转弯道区域时(分界白线),其后部距右侧路沿约140~210cm,且在其继续行驶至两车发生碰撞过程中呈逐渐远离右侧路沿的状态。
6.梁某病理鉴定意见。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公鉴(病理)〔2026〕9号)证实:梁某系腹腔脏器破裂及胸主动脉断裂引发大出血死亡。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19日17时48分许,梁某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沿渝西大道从大南门往永青桥方向行驶,行至渝西大道胜利路街道张家坡路段右侧车道向左变线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由王某驾驶骑压线行驶的渝A*****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梁某当场死亡。
(二)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2026年1月19日17时50分,区公安局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 18时10分许,民警到达现场,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巡视现场,上报伤亡情况,并勘查现场、调查固证安排人员、车辆开展现场救援及善后处置等工作。18时00分许,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确定伤者死亡。18时59分许,勘查完毕,撤除警戒,恢复交通。
事故发生后,公安、医疗、公交公司等部门及单位及时启动响应,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措施得当,秩序良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梁某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5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
梁某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路段右侧车道向左变线行驶时,疏于观察路面动态情况,未确保行车安全且未在距道路右侧边缘2.5米的范围内行驶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800120260000022号认定:梁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公交车驾驶员王某驾驶渝A*****大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路段骑压线行驶,且疏于观察路面动态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800120260000022号认定:公交车驾驶员王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及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公交公司
公交公司设置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了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制定有2026年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四态”管理,按制度开展路检路查及安全隐患排查、车辆维护保养、GPS动态监控、疲劳驾驶管控等工作。经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联的履职不到位情况。
(二)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作为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其下属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道路运输企业日常安全指导,区交通执法支队负责以交通运输部门的名义,统一行使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经查,区交通运输委及其下属单位在2025年9月-2026年1月期间,累计指导帮扶公交企业7家次,督促整改隐患问题13个,其中对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检查4次,发现隐患问题11个,督促整改11个。同时,2025年9月—2026年1月,区交通执法支队先后开展深化道路运输领域交通安全专项整治“1-4号”行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专项整治、机动车非法营运整治成效巩固提升专项行动等整治行动。2025年9月—2026年1月,共计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案件657件,处罚金额达179.537万元。经调查,未发现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三)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1月,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检查辖区“两客一危”企业、客运场站的 14家次,对辖区 2 家高风险企业进行督促指导,进客货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 1次;开展夜查、酒驾、醉驾等严重违法集中统一行动,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各类专项行动;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4.62万件,其中查处货车违法行为3366件、超载187件、酒醉驾181件、无证驾驶356件。经调查,未发现该单位履职不到位情况。
六、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调查发现,公交公司安全管理费用使用提取台账管理不规范。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由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依规对驾驶员王某作出处理;
(二)由区交通运输委对公交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客运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本次交通事故暴露出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漠,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公交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切实提升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要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驾驶员的违法行为。
(二)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及区公安交通管理支队要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聚焦“除险清患”,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及上路驾驶员的检查力度,特别是对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载人运营车辆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驾、醉驾、毒驾等重点违法行为进行大力整治。
(三)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区道安办要会同镇街及相关部门全面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违法违规驾驶员和相关人员观看典型案例,广泛宣传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大力营造全民监督、共同遵守、人人自律的良好氛围,依靠社会力量群防群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