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5-00776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5-12-15 发布日期: 2025-12-23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9·13”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5-00776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5-12-15
发布日期: 2025-12-23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9·13”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9·13”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59130802分许永川区渝西大道天作滨河人行横道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永川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9·13”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查清了事故责任单位、人员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9·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公交车驾驶员未谨慎驾驶、疏于路况观察、临危处置不当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成立时间:20051018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法定代表人:吴,经营范围:城市公共交通。

公司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级达标企业,现共经营运营公交车辆297台,27条公交线路,事故公交车A1*****大型普通客车为公司化经营管理。该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号,证件有效期至:2026821日。

(二)事故发生人员、车辆及道路情况

1.涉事车辆驾驶人员:邓某,男,汉族,身份证明号码:5*******,档案编号:5*******,初次领证日期:19950322日,有效期止:20180322日,准驾车型:A1A2

2.事故死者:黄某,男,身份证明号码:5*******,事发时系行人。

3.涉事车辆:渝A1*****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厂牌型号:*******,使用性质:公交客运,车辆识别代号:L******,发动机号:M******,初次登记日期:2018122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1231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支公司。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天作滨河佳苑小区人行横道处,沥青路面平坦潮湿,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道路中央防护栏分隔,减速标线、停止线、人行横道线,一号站往一转盘方向施划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白实线,2条机动车道宽340cm350cm,限速标志限速值,小客车除外40km/h,路面无影响通行障碍。

(四)检验、鉴定情况

    1. A1*****大型普通客车技术鉴定意见。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1509号)证实:渝A1*****大型普通客车,前照明装置,转向信号灯、刮水器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 A1*****大型普通客车车速鉴定意见。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速鉴字第773号)证实:渝A1*****大型普通客车事发时行驶速度为37km/h

    3.黄某病理鉴定意见。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公鉴(病理)〔202580号)证实:黄某系颅脑损伤致死。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09130802分许,邓某驾驶渝A1*****大型普通客车从永川区一号站往一转盘方向行驶,行至渝西大道天作滨河佳苑小区人行横道处,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黄某碰撞,致其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二)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202509130802分,区公安局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 816分民警到达现场,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巡视现场,上报伤亡情况,并勘查现场、调查固证并安排人员、车辆开展现场救援及善后处置等工作。0813分许,区人民医院急救人员于到达现场并将伤者送医抢救。0837分许,勘查完毕,撤除警戒,恢复交通。

事故发生后,公安、医疗、公交公司等部门及单位及时启动响应,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措施得当,秩序良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黄某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

公交车驾驶员邓某驾驶渝A1*****大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疏于路面观察,未及时发现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并与其发生碰撞,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800120250000225号认定:公交车驾驶员邓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及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公交公司

公交公司设置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门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了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四态管理,按制度开展路检路查及安全隐患排查、车辆维护保养、GPS动态监控、疲劳驾驶管控等工作。经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联的履职不到位情况。

(二)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作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其下属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日常企业的安全指导, 20251-9月累计指导帮扶公交企业11家次,督促整改安全隐患22个,其中对公交公司检查5次,督促整改安全隐患9个;开展春运执法服务、机动车非法营运、夏季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道路运输领域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等整治行动,20251-9月,共计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案件950件,处罚279.187万元。经调查,未发现该单位履职不到位情况

(三)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1-8月,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检查辖区两客一危企业、客运场站的 145 次,对辖区 6 家高风险企业进行督促指导,进客货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 8 次;对辖区近三年来发生亡人事故以及车辆违法行为较多的客货危运输企业进行检查 12 次;开展春季道路交通安全整治、2025年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货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夏季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等各类专项行动;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24.82万件,其中查处货车违法行为1.18万件、超载367件、酒驾582件、无证驾驶703件。经调查,未发现该单位履职不到位情况

六、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调查发现,公交公司虽然定期对驾驶人员开展了教育培训,但在具体形式和方式方法上较为单一和固化,教育培训的警醒作用发挥不佳。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由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依规对驾驶员邓某作出处理;

(二)由区交通运输委对公交公司开展警示约谈,督促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培训,确保每名驾驶员能够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客运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本次交通事故暴露出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公交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切实提升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要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严格落实日周月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车辆安全隐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加大路检路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驾驶员超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违章操作行为,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二)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及区公安交通管理支队要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聚焦除险清患,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及上路驾驶员的检查力度,特别是对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载人运营车辆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驾、醉驾、毒驾等重点违法行为进行大力整治

(三)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区道安办要会同镇街及相关部门全面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违法违规驾驶员和交通参与者观看典型案例,广泛宣传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大力营造全民监督、共同遵守、人人自律的良好氛围,依靠社会力量群防群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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