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5-00741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12 | 发布日期: | 2025-09-15 |
| 标题: | 永川区红炉镇新店龙兴寺路口路段 “1•10”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5-00741 | ||||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2025-09-12 | ||||
| 发布日期: | 2025-09-15 | ||||
| 标题: | 永川区红炉镇新店龙兴寺路口路段 “1•10”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 有效性: | |||||
永川区红炉镇新店龙兴寺路口路段
“1·10”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月10日10时50分许,在永川区红炉镇新店龙兴寺路口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永川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5月16日成立了由永川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永川区红炉镇新店龙兴寺路口路段“1·10”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内江晨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旭公司”),成立时间2008年9月9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法定代表人:邹某,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取得由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川交运管许可内字5*****号,证件有效期至:2026年11月9日。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D*****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何某(个人营运),品牌型号:东风牌/D*****,车辆识别代号:L*****,发动机号:L*****,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4月2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4月30日,总质量31000kg,整备质量14770kg,核定载质量16035kg,未载物,交强险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2.川K*****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晨旭公司,品牌型号:陕汽牌/S*****,车辆识别代号:L*****,发动机号:3*****,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6月1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6月30日,整备质量880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交强险保险公司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川K*****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所有人:内江晨旭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蜀汽牌/G*****,车辆识别代号:L*****,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6月2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6月30日,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6600kg,核定载质量33400kg,过磅总重43990kg。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1.何某,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档案编号5*****,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5月9日,有效期始于2024年5月9日,有效期止于2084年5月9日,驾证期限长期,事故发生时系渝D*****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2.刘某,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档案编号5*****,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3月3日,有效期始2024年3月3日,有效期止2084年3月3日,驾证期限长期,事故发生时系川K*****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K*****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
(四)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大峰路龙兴寺路段,水泥路面,平坦潮湿,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道路中央施划有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白实线,双向各有一条机动车道分别宽365cm、360cm,限制速度标志限速值均为40km/h,路面无影响通行的障碍。
(五)检验鉴定情况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60号)证实渝D*****重型自卸货车,右前照明装置远、近光灯、左前照明装置远光灯、刮水器及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左前照明装置近光灯、左前转向信号灯性能不能确定。右前转向信号灯、左后和右后转向信号灯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条的要求。行驶系中轮胎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的要求。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60号)证实:川K*****重型半挂牵引车前照明装置、左前和右前转向信号灯、右后转向信号灯、刮水器及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左后转向信号灯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的要求。川K*****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转向信号灯及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行驶系中轮胎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和9.1.7条的要求。
3.《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速检鉴字第33号)证实:渝D*****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行驶速度为45km/h。
4.《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公鉴(病理)〔2025〕8号)证实:何某因腹部损伤大出血死亡。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10日11时4分许,何某驾驶渝D*****重型自卸货车沿大峰路从华新水泥厂往新店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永川区大峰路龙兴寺路段,跨越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驶入对向车行道,与刘某驾驶的川K*****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K*****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碰撞,造成何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5年1月10日11时8分接报警后,随即指派区交巡警支队第七勤务大队进行事故出警处置,出警民警于11时40分许到达现场,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巡视现场,上报伤亡情况,并勘查现场、调查固证。120急救医生于11时35分到达现场,将伤者何某送往医院救治无效宣布死亡。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当日,死者遗体被送至永川区殡仪馆存放,事故次责方积极配合死者处理丧葬事宜,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何某,伤害级别: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善后赔偿:42万元。
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2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
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何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D*****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路段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跨越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驶入对向车行道车辆发生碰撞。
(二)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8001202500000141号认定:何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规则造成的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晨旭公司履职情况
经调查,晨旭公司设立主要负责人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配备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应急管理、风险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按制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车辆维护保养、GPS动态监控、疲劳驾驶管控等工作。
(二)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履职情况
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是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经调查,该单位制定了《2025年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要点》《2025年度客货运输企业综合行政执法检查的方案》,2025年1-5月,抽查客货运输车辆8219台次,发现11起违章并查处;线上检查车载GPS终端2次,检查车辆715辆,发现问题3起并整改;抽查客运包车385台,发现不按备案线路行驶3起并查处;积极处理省市交通部门通报22次,核查不上线货运车辆56台。开展线下货运行业安全监督检查40家次,发现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71个,查处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15台次,查获车辆违法超限运输26台次,查处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30台次,查获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3台次,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10次。调查中未发现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三)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情况
经调查,截至2025年4月,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辖区“两客一危”企业、客运场站检查78次,对6家高风险企业进行督促指导,对客货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3次。对近三年来发生亡人事故以及车辆违法行为较多的运输企业进行检查3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客运车辆“84220”规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24小时GPS动态监控、车辆例保例检、车辆驾驶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8.31万件,其中查处货车违法行为3890件、超载115件、酒驾200件、无证驾驶179件。调查中未发现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何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D*****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路段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跨越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驶入对向车行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2.刘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川K*****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K*****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路段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建议由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晨旭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从业人员线下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加大隐患排查处理力度。要将事故纳入警示教育,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强化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意识,切实防范事故发生。
(二)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货车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货车运输经营。
(三)切实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不断提高驾驶人安全驾驶技能,切实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四)行业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要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聚焦“除险清患”,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及上路驾驶员的检查力度,特别是对货运企业车辆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驾、醉驾、毒驾等重点违法行为进行大力整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