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5-0074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5-09-12 发布日期: 2025-09-15
标题: 南充市连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3•21”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5-0074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5-09-12
发布日期: 2025-09-15
标题: 南充市连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3•21”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南充市连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3·21”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5321812分许,在永川区何埂镇聚美污水处理厂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永川区人民政府于2025516日成立了由永川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南充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南充市连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3·21”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南充市连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运公司”),成立时间201985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法定代表人:史某,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取得由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川交运管许可南字5*****号,证件有效期至:2026107日。该公司现共有货运车辆99台,均为挂靠车辆。

(二)事故车辆情况

R*****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南充市连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品牌型号:川宏建邦建工牌J*****,车辆识别代号:L*****,发动机号:1*****,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0121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1231日,交强险保险公司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本次事故死者即事故车辆驾驶员:石某,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档案编号:5*****,准驾车型:B2E,初次领证日期:20111026日,有效期止:20271026日,驾证期限十年,事故发生时系川R*****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转角店村麻柳湾村民小组路段,一般弯,泥土路面,道路无交通标志、标线控制,道宽约320cm,路面无影响通行的障碍。

(四)检验鉴定情况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480号)证实川R*****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前照灯、转向信号灯、刮水器及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公鉴(病理)〔202529号)证实:石某系窒息死亡。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32183分许,石某驾驶川R*****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何埂镇污水处理厂往罗家院子方向行驶,行驶至永川区何埂镇转角店村麻柳湾村民小组路段,车辆翻覆于右侧道路外,造成驾驶员石某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5321814分接报警后,随即指派区交巡警支队第八勤务大队进行事故出警处置,出警民警于840分许到达现场,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巡视现场,上报伤亡情况,并勘查现场、调查固证。120急救医生于835分到达现场,现场确认石某死亡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当日,死者遗体被送至永川区殡仪馆存放。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石某伤害级别: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善后赔偿:20万元。

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

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石某驾驶川R*****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上路行驶,行至事故路段不靠道路中间通行且未按安全文明规程操作,未确保行车安全。

(二)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800120250000731号认定:石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规则造成的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连运公司履职情况

连运公司设立有安全领导委员会,配备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等制度,按制度开展路检路查及安全隐患排查、车辆维护保养、GPS动态监控、疲劳驾驶管控等工作。

(二)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局履职情况

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局是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经调查,该单位制定了《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截至20254月,共开展货运行业安全监督检查17家次,发现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51个,约谈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2家次,发现并消除车辆未年审、车辆二级维护超期等隐患100个。调查中未发现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三)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情况

经调查,截至20254月,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辖区“两客一危”企业、客运场站检查78次,对6家高风险企业进行督促指导,对客货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3次。对近三年来发生亡人事故以及车辆违法行为较多的运输企业进行检查3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客运车辆“84220”规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24小时GPS动态监控、车辆例保例检、车辆驾驶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8.31万件,其中查处货车违法行为3890件、超载115件、酒驾200件、无证驾驶179件。调查中未发现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石某驾驶川*****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上路行驶,行至事故路段不靠道路中间通行且未按安全文明规程操作,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货运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本次交通事故暴露出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漠,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连运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切实提升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要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驾驶员超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违章操作行为,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二)行业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局要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聚焦“除险清患”,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及上路驾驶员的检查力度,特别是对货运企业车辆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驾、醉驾、毒驾等重点违法行为进行大力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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