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5-00735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5-09-05 发布日期: 2025-09-08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新式福利机砖厂 “5•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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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5-09-05
发布日期: 2025-09-08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新式福利机砖厂 “5•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新式福利机砖厂

5·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55221055分许,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新式福利机砖厂自建库房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和区政府授权,2025523日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委有关人员组成了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新式福利机砖厂“5·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现场勘察及取证,并由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经调查认定,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新式福利机砖厂“5·22”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修建库房、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事故调查组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新式福利机砖厂(以下简称“机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法定代表人:陈某,注册资本:叁拾玖万壹仟伍佰元整,公司类型:集体经济,成立日期:20021231日,营业期限:20021231日至永久,经营范围:煤矸石砖制造、销售。

(二)自建库房基本情况

1.建设背景。

机砖厂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距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渝昆高铁)重庆西至宜宾东段(以下简称“渝昆高铁渝宜段”)水平距离约25m,因该厂房原顶部加盖彩钢棚老旧,易受风力影响飞入铁路区域,对高铁运行存在安全隐患;20249月初,渝昆高铁渝宜段指挥部要求机砖厂对彩钢棚进行加固整治,924日,机砖厂全面停产,112日,启动彩钢棚加固整治工作,20251月,机砖厂彩钢棚加固整治完毕,相关施工单位撤场。

202410月,机砖厂法定代表人陈某参与永川区仙龙镇产业强镇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第二期)实施方案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强镇项目”),20253月,区农委批复同意实施强镇项目,陈某作为强镇项目中稻米综合利用加工项目负责人,在此期间,陈某以机砖厂原有场地为基础,实施稻米综合利用加工项目,计划将机砖厂转型。

2.建设过程。

2025310日,陈某组织工人在机砖厂西侧修建一处自建库房(即事故坍塌库房),52日完成屋顶现浇,517日完成主体结构施工,截至事故发生时该区域正进行室内钢结构除锈刷漆。该库房建设期间均由陈某自行组织工人实施,未承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作业。

3.库房结构。

机砖厂自建库房为单层构造,层高约4.5m,内部面积约704m2,整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室内用H型钢作横梁、支柱。房顶修建约150m2蓄水池,水池深度约0.9m,剩余区域回填泥土。

4.库房用途。

经调查,陈某组织修建自建库房,系用于机砖厂转型实施稻米综合利用加工项目期间,作为地下储酒窖、粮食储存场所。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5227时许,两名工人进入机砖厂自建库房室内,对室内H型钢支柱、H型钢横梁进行除锈,10:55许,两名作业工人收工,在走往库房出口途中,库房发生坍塌,将两名作业工人掩埋,造成1名工人死亡、1名工人受伤。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位置为机砖厂自建库房,该库房共有7跨,跨度净空约17.7m,单层库房楼层净高约4.5m,从永川区仙龙镇新式福利机砖厂大门侧开始,7跨的柱距分别约5.6m6.1m6.0m5.8m5.5m5.4m5.4m;库房两端靠山墙位置无梁无柱,中间5跨每跨设有3H型钢柱,柱间的距离(净距)分别约5.33m6.035m6.035m,靠近机砖厂大门侧纵向边墙位置设置的H型钢柱断面宽度×高度约为200mm×500mm,中间2H型钢柱断面宽度×高度约为150mm×300mm;屋面梁为H型钢梁,H型钢梁断面宽度×高度约为200mm×500mm,屋面楼为钢筋桁架楼承板(压型钢板与钢筋桁架焊接连接、现场绑扎钢筋、现浇混凝土),楼板厚度约220mm;墙体为条石墙长度×宽度×高度约为10001600mm×6001000mm×650700mm,条石墙的墙厚为约1000mm800mm600mm三种,靠近机砖厂大门侧4跨有女儿墙,女儿墙高度约900mm(远离机砖厂大门侧3跨无女儿墙)。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死者姓名:陈某,男,汉族,62岁,公民身份号码:5*******,伤者姓名:陈某,男,汉族,67岁,公民身份号码:5********2人均系机砖厂临时工人。

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包含:

1.事故死者善后赔偿费用135万元;

2.事故伤者医疗救治费用55万元。

(六)其他情况

根据永川区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资料,2025522日机砖厂附近(永川仙龙气象观测站数据)各时段降雨量:2时:0.5mm3时:6.7mm4时:7.3mm5时:0.9mm6时:2.5mm7时:1.3mm8时:6mm9时:4.5mm。表明事故发生前机砖厂附近雨量较大,过量雨水使自建库房屋顶上约0.6m厚粉质回填土和条石砌体+0.5m砖砌体的墙背粉质回填土呈饱和土,同时屋顶蓄水池内雨水积聚。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机砖厂自建库房现场负责人陈某立即爬进坍塌区域进行施救,陈某、陈某两名作业工人被坍塌下来的钢结构压住,无法救出;陈某遂从坍塌区域爬出,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给陈某电话报告;陈某接到电话后,拨打119救援电话,同时向仙龙镇政府报告,并于1115分许到达事故现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5221108分,重庆专业应急救援永川支队仙龙中队接119转警电话,1130分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1210分,永川区消防救援队到达事故现场,1300分,中交救援队到达事故现场。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事故现场临时指挥部,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现场组织指挥救援。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51540分许,陈某被救出,经120急救医护人员紧急救治后,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进行治疗,截至目前,无生命危险;1720分许,陈某被救出,经120急救医护人员诊断已无生命体征,现场宣布死亡;事故造成一死一伤。

事后,机砖厂成立善后处理小组,积极做好家属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于523日与死者家属签订了《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截至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不良社会影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施救,保护事故现场,引导事故舆论,按规定进行事故报告,积极做好家属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此次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有力,现场救援得当,效果较好。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一是机砖厂自建库房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H型钢梁未设置抗剪栓钉,240mm厚砖砌体挡墙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条石砌体+0.5m砖砌体构造不满足规范要求;二是事发前降雨量较大,过量雨水使自建库房屋顶上约0.6m厚粉质回填土和条石砌体+0.5m砖砌体的墙背粉质回填土呈饱和土,同时屋顶蓄水池内雨水积聚,压覆自建库房屋顶进而加剧了坍塌。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砖厂自建库房面积超过700m2,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亦未将施工作业承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作业,而由陈某绘制简易草图便组织施工的,属违规建设施工。

2.机砖厂安全管理不力,未组织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及时排查并消除自建库房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的事故隐患。

3.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政府监管不力,对机砖厂违规自建库房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和讨论分析,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修建库房、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机砖厂,在自建库房时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无正式施工设计图,未将施工作业承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作业,未组织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排查并消除自建库房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1]]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第八条[[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2号)第二条、第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4]]、第四十一条第二款[[5]]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6]]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7]]、《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8]]、《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9]]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5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陈某,机砖厂法定代表人,违规组织修建机砖厂自建库房形成事故隐患,未组织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11]]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2]]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13]]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陈某处以4万元(2024年度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1.仙龙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违规建设督促检查不力,对机砖厂违规修建自建库房失察,责成其向区政府作深刻书面检讨。

2.漆某,仙龙镇人民政府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负责强镇项目实施工作,对强镇项目中陈某负责实施的稻米综合利用加工项目安全监管不力,对陈某实施稻米综合利用加工项目期间无资质施工情况失察,建议由仙龙镇人民政府对其批评教育。

3.周某,仙龙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人,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对机砖厂转型期间违规修建自建库房情况失察,建议其向仙龙镇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讨。

4.罗某,仙龙镇人民政府应急消防管理岗工作人员,牵头负责辖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履行综合监管不力,建议由仙龙镇人民政府对其约谈。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安全检查力度。仙龙镇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辖区内建设安全检查,坚决打击违规非法建设,同时要督促施工企业完善相关施工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作业,杜绝类似事故发生。落实强镇项目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对所有项目现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排查无资质施工、无资质承接项目,确保安全生产。

(二)及时组织拆除违规建筑。仙龙镇人民政府要督促陈某拆除在机砖厂自建库房,制定专项拆除方案,落实相关责任人,聘请具有资质的拆除单位进行拆除,恢复原貌,确保安全。

(三)全面组织厂区安全鉴定。仙龙镇人民政府要举一反三,督促机砖厂聘请专业鉴定机构对全部厂区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确保安全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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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2].《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8].《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9].《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节 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对单位处罚50万元至55万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3].《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上年收入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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