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5-0009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5-07-14 发布日期: 2025-07-16
标题: 永川区临江片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工程(一期)EPC总承包项目“5•23”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5-0009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5-07-14
发布日期: 2025-07-16
标题: 永川区临江片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工程(一期)EPC总承包项目“5•23”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永川区临江片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工程(一期)EPC总承包项目“5·23”燃气爆燃

事故调查报告

2025523日,永川区卧龙凼社区地下污水管网更新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燃气爆燃事故,造成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永川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委、区经信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永川区临江片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工程(一期)EPC总承包项目5·23燃气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邀请区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永川区临江片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工程(一期)EPC总承包项目5·23燃气爆燃事故是一起因施工现场冒险违规作业、应急处置不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事故调查组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工程建设单位:重庆市永川区政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政鑫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燃气经营;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土地整治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室内空气污染治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其基础设施建设;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等。

2.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五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设计;公路管理与养护;路基路面养护作业;道路货物运输;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公共铁路运输;市政设施管理等。

经调查,中铁二十五局公司承接事故项目后,具体施工单位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五局第二公司),属中铁二十五局公司100%控股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某,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铁路工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基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铁路、公路、市政工程技术服务;桥梁预制;机械配件加工;自有门面出租;道路货物运输;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3.工程监理单位:中渝名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经营范围: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工程测绘(乙级);市政工程监理(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等。

4.工程施工劳务单位:四川贤煜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煜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等。

(二)工程概况

1.2025217日,政鑫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公司签订永川区临江片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工程(一期)EPC总承包合同,概况如下:

发包人:政鑫公司

承包人:中铁二十五局公司

项目建设内容:地下污水管网等改造修复,改建及修复污水管网24.53千米,其中:一期修建8.96千米,含d300管网2.82千米、d400管网2.61千米、d600管网1.9千米、d1000管网0.89千米、d1500管网0.74千米及其他附属工程。

施工日期:395日。

合同金额:4206.4724万元。

2.2025319日,中铁二十五局公司成立永川区临江片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工程(一期)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由中铁二十五局第二公司负责组织施工。

3.202548,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建委)下达提前介入手续,永川区临江片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工程(一期)EPC总承包项目进场施工。

4.2025415日,中铁二十五局公司贤煜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1]],明确由四川贤煜公司提供劳务服务。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52318时左右,贤煜公司作业班组长郑某带领挖掘机驾驶员邓某以及班组工人,在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卧龙凼社区15幢楼旁边的主干道进行污水管网沟槽开挖施工。郑某在周围有燃气管道指示标识的情况下,指挥邓某违规使用挖掘机作业。1805分许,挖掘机挖裂地下埋设的中压PE燃气管道导致天然气喷射泄漏。1820分许,聚集在155层的天然气遇明火发生爆燃,导致2名住户烧伤,同时引燃楼体外部防护网,燃烧后的火星下落至破裂的燃气管道处,引燃泄漏的天然气形成近2米高火焰。

(四)人员受伤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事故导致永川区卧龙凼社区1552名住户受伤,其中:

1)周某,男,身份证号:5******在事故中重度烧伤

2王某,女,身份证号:51******,在事故中轻度烧伤。

2.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预计),包含:

事故伤者治疗费用及赔偿费用180万元。

事故造成房屋损坏善后赔偿费用5万元。

燃气管道损坏修缮费用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805分许,贤煜公司作业班组使用沙土对燃气管道进行掩埋堵漏;1811分许,班组长郑某将现场情况电话告知重庆永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川燃气公司)巡线员王某,王某向其反馈需将情况向永川燃气公司抢险专线报告,但直到抢险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前,两人均未向永川燃气公司报告情况。1825分,工人简某拨打119报警电话。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1825分许,永川燃气公司接到群众报警;1830分许,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扑火施救1835分许,永川燃气公司抢险人员到达现场,确认现场管道受损情况;1844分许,切断燃气管道控制阀门;1854分许,完成气源控制;1905分许,大火被扑灭;2050分许,完成管道抢修。

2.事故发生后,区住建委、重庆市永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等单位接到报告,立即赶到现场,疏散群众,安抚群众情绪,将受影响的群众安置到附近宾馆住宿。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当日1830分许,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两名伤者被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救治。526日,转至西南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事故造成该区域水电气暂时中断,经及时抢修均恢复正常,除事故中两名受伤人员外的涉事居民均已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伤者家属及周边群众情绪稳定。

(四)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贤煜公司现场工人使用沙土填埋被挖裂的燃气管道,待天然气泄漏6分钟左右,才告知永川燃气公司巡线员王某,且未按规定向永川燃气公司抢险专线报告导致应急抢险时间延误20分钟,以致险情未得到及时处置。经调查组评估,本次事故中贤煜公司应急处置存在不当;永川区级部门接报后,应急处置迅速妥当、效果较好。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贤煜公司违反中铁二十五局施工项目部编制的《排水管网施工方案》“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采取机械开挖,全部进行人工小心开挖”及《既有管线保护方案》燃气管道左右及管顶上方1米范围内禁止采取机械开挖,全部进行人工小心开挖”相关规定[[2]]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违规使用机械开挖,造成燃气管道破裂,引发天然气爆燃对燃气泄漏的处置措施失当,向燃气公司报告不及时,贻误应急抢险最佳时机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事故防范意识。

2.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贤煜公司,作为事故项目劳务分包单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

2)中铁二十五局公司第二公司,作为事故项目施工单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

3)名威公司,作为事故项目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责任不力。

4)政鑫公司,作为事故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

四、相关单位存在主要问题及监管单位履职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

1.贤煜公司在未掌握事故现场燃气管道分布情况下,冒险组织施工,进入燃气管道保护范围使用机械开挖;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没有及时向永川燃气公司报告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按要求对沟槽开挖施工旁站监督,现场施工未遵守操作规程、未落实安全措施。

2.中铁二十五局公司第二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敷衍,施工人员挖损燃气管道后,不知晓燃气泄漏险情的应急处置措施;管线摸排失责,未按照本单位编制的《排水管网施工方案》、《既有管线保护方案》[[3]]相关要求精准掌握事故现场燃气管道分布情况现场管理缺位,未按要求对沟槽开挖施工旁站监督,未督促现场施工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

3.名威公司未落实本单位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4]]相关要求,对施工现场未精准掌握事故现场燃气管道分布情况失察;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按要求对沟槽开挖施工旁站监督,对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使用机械开挖的违规行为失察。

4.政鑫公司,未会同事故项目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未签订三方保护协议;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5.永川燃气公司作为事故项目区域燃气管道权属单位履行燃气管道保护责任不力。对巡线人员的管理培训不到位,巡线员接到施工方挖破燃气管道致气体泄漏通知后未向永川燃气公司报告。

(二)监管单位履职情况

1.区住建委,作为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项目履行安全监管不力,未严格按照422日安全交底会议明确的监督重点开展检查,未发现参建各方对燃气管道保护措施不足的问题。在日常巡查中,也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填埋区域违规施工行为。

2.区经信委,作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永川燃气公司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力,对燃气管网区域违规挖掘作业的问题失管。

五、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郑某,贤煜公司事故项目施工作业班组长,在永川燃气公司未有人指线,且施工区域有明确的燃气管网标识的情况下,仍冒险指挥邓某(挖掘机驾驶员)在燃气管道保护区域使用挖掘机沟槽开挖作业,造成燃气泄漏险情;应掌握而未掌握燃气泄漏险情的应急处置措施,指挥工人用沙土填埋被挖破的管道,直至天然气泄漏6分钟左右,才告知永川燃气公司巡线员王某,且未按规定向永川燃气公司抢险专线报告,导致延误20分钟抢险时间,导致险情转变成事故,涉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由贤煜公司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2.邓某,贤煜公司事故项目施工作业挖掘机驾驶员,明知施工区域存在燃气管道,未拒绝郑某的违规指挥,在燃气管道填埋区域违规驾驶挖掘机作业,导致管道受损天然气泄漏。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由贤煜公司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二)贤煜公司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贤煜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在未掌握事故现场燃气管道分布情况下冒险组织施工,进入燃气管道保护范围使用机械开挖;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没有及时向永川燃气公司报告情况;未督促现场施工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6]]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7]]、《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一项[[8]]、《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9]]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2.刘某,贤煜公司事故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力:未有效组织执行《既有管线保护方案》的规定;未及时消除事故现场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违规使用机械开挖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10]]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1]]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12]]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2.0923万元(2024年度收入40%)的行政处罚。

(三)中铁二十五局公司第二公司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中铁二十五局公司第二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安全教育培训敷衍,施工人员挖损燃气管道后,不知晓燃气泄漏险情的应急处置措施;未按照本单位编制的《排水管网施工方案》、《既有管线保护方案》相关要求精准掌握事故现场燃气管道分布情况 ;现场管理缺位,未按要求对沟槽开挖施工旁站监督,未督促现场施工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及四十四条第一款[[14]]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1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一项[[16]]、《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17]]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杨某,中铁二十五局公司第二公司事故项目实际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力:未有效组织执行《既有管线保护方案》的规定;未及时消除事故现场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违规使用机械开挖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18]]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9]]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20]]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6.87024万元(2024年度收入40%)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理情况函告其所在党组织,依规依纪给予处理。

3.岳某,中铁二十五局公司第二公司事故项目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力:未及时制止事故现场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违规使用机械开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21]]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22]]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23]]的规定,建议由永川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2.7048万元(2024年度收入23%)的行政处罚。

(四)名威公司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名威公司,履行监理责任不力:未落实本单位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对施工现场未精准掌握事故现场燃气管道分布情况失察;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按要求对沟槽开挖施工旁站监督对施工现场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使用机械开挖的违规行为失察。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25]]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项[[26]]《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一项[[27]]、《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28]]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2.刘某,名威公司事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落实本单位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对施工现场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使用机械开挖的违规行为失察,对监理人员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旁站监督情况失管。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29]]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30]]的规定,建议由区住建委对其处以暂停执业12个月的行政处罚。

(五)政鑫公司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政鑫公司,作为事故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建议责令政鑫公司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吴某,政鑫公司工程部项目经理,在负责事故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现作业施工中监理方与施工方管理人员缺位的问题,未发现并纠正施工单位违规作业问题。建议由政鑫公司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区安委会备案。

3.刘某,政鑫公司安全部经理,具体负责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未认真组织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未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的违规作业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区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冯某,政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力,未及时牵头完成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及三方保护协议,没有严格督促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移送区纪委对其予以诫勉。

(六)永川燃气公司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永川燃气公司作为事故项目燃气管道权属单位,履行燃气管道保护责任不力,建议责令永川燃气公司向区委、区政府作书面检查。

2.王某永川燃气公司巡线员,在具体负责事故项目区域燃气管道巡检工作过程中,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在接到施工单位报警电话后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导致险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建议由永川燃气公司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区安委会备案。

3.陈某,永川燃气公司生产运行科管网管理组组长,在牵头负责事故项目区域燃气管道巡检工作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对巡线人员教育培训和管理不到位,导致险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建议永川燃气公司对陈某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蒋某,永川燃气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分管安全生产及抢险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到位,督促开展公司巡线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巡线人员履职不力问题失察失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其向永川燃气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七)区住建委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区住建委,作为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不力,建议责令区住建委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蒋某,区住建委安全技术事务中心工作人员,事故项目安全监管组主监,在负责事故项目安全监管工作过程中,履行安全监管工作不力,未严格按照该单位422日安全交底会议明确的监督重点开展检查,未发现参建各方对燃气管道保护措施不足的问题;仅于523日上午到施工现场开展了1次安全检查,没有发现并消除现场施工人员在燃气管道区域内进行机械挖掘作业的风险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移送区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唐某,区住建委安全事务中心工作人员,事故项目安全监管组辅监,协助蒋某履行安全监管工作不力,未严格按照该单位422日安全交底会议明确的监督重点开展检查,未发现参建各方对燃气管道保护措施不足的问题;在523日上午到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时,没有发现并消除现场施工人员在燃气管道区域内进行机械挖掘作业的风险隐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移送区纪委对其予以诫勉。

4.胡某,区住建委副主任,分管安全监管、安全技术服务工作,督促分管的安全事务中心履行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安全事务中心未严格按照该单位422日安全交底会议明确的监督重点开展检查的情况失察,对事故项目监管组履行安全监管不力的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胡某向区住建委作出书面检查。

(八)区经信委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区经信委,作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不力,建议责令区经信委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杨某,区经信委应急中心负责人,负责全区燃气领域安全管理工作,履行燃气行业安全监管不力,督促永川燃气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区经信委对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马某,区经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分管燃气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应急中心督促永川燃气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力的情况失察,对区经信委应急中心履行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不力的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款及《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区经信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举一反三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施工作业重点环节安全管理,细化规范操作过程、落实岗位责任、加强现场管理,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各类管道摸排建档,坚决杜绝冒险违规施工作业,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二)严格落实专项防范措施。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8号)要求,规范建设作业活动、落实建设单位责任、强化施工许可审批、提升管道主动保护,有效防范燃气管道等重点民生领域事故发生。

(三)提升智能化防范水平。永川燃气公司要强化内部管理,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专项培训,加强数字孪生技术运用,建立燃气管道压降检测系统,运用AI智能摄像头等信息化设备对危险作业行为进行智能识别、及时报警,提升事故前期辨识及应急处置能力。

(四)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区住建委、区经信委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并制定有效防范措施,严格依法依规强化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督促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五)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区安委办牵头对全区范围内所有建筑工地开展一次拉网式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相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素保障企业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防事故发生。

(六)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区住建委、区经信委等部门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属地街道要发挥社区、网格员走访摸排作用,完善投诉举报办理反馈及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发现、及时处置生产经营单位违规作业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中铁二十五局公司与贤煜公司2025415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2.2乙方(即贤煜公司)责任:遵守执行甲方(即中铁二十五局公司)为加强施工管理统一制定的管理制度及措施。”

[3].中铁二十五局公司编制的《排水管网施工方案》、《既有管线保护方案》“现场地下管线详细调查,可采取的方法主要有:深挖坑、采用管线探测仪探测、与各管线单位专业监护人员进行交流.......等”

[4].名威公司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5.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人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沟槽、基坑施工的安全监理:沟槽、基坑开挖前,必须摸清挖孔桩、基坑下的管线排列的情况。”

[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8].《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三)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9]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0万元的,对单位处罚35万元至40万元。”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2]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渝应急发﹝202442号)》“9.1发生一般事故的,造成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0万元的,对主要负责人处罚上年收入40%。”

[1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6].《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三)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0万元的,对单位处罚35万元至40万元。”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0]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渝应急发﹝202442号)》“9.1发生一般事故的,造成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0万元的,对主要负责人处罚上年收入40%。”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3]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发生一般事故的,造成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0万元的,暂停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对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罚上年收入20-23%。”

[2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7].《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三)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0万元的,对单位处罚35万元至40万元。”

[2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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