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5-00051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09 | 发布日期: | 2025-05-09 |
标题: | 重庆鑫辰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1•4 ”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5-00051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5-09 | ||||
发布日期: | 2025-05-09 | ||||
标题: | 重庆鑫辰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1•4 ”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有效性: |
重庆鑫辰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1·4 ”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月4日8时25分许,在永川区G246乡镇段双石镇东大街194号门前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永川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6日成立了由永川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大足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重庆鑫辰达新能源有限公司“1·4”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渝A*****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重庆鑫辰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品牌型号宇通牌Z*****,车辆识别代号L*****,发动机号M*****,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4年7月2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7月31日,整备质量10200kg,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所有人重庆鑫辰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L*****,发动机号无,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4年7月1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7月31日,整备质量5950kg,核定载质量34050kg。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及死者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驾驶人:曾某,男,汉族,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档案编号5*****,准驾车型A2D,初次领证日期1992年6月10日,有效期始2015年6月10日,有效期止2025年6月10日,事故发生时系渝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
2.事故死者:曾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事故发生时系行人。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G246线双石镇东大街194号门前路段,沥青路面,平直干燥,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道路中央设置有金属隔离带、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停止线、导向车道线、人行横道线、车行道边缘白实线,双石大桥往大涧口方向一侧2条机动车道分别宽350cm、350cm,限制速度标志限速值40km/h,路面无影响通行的障碍。
(四)检验鉴定情况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12号)证实:渝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照灯、转向信号灯、刮水器及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行驶系统中轮胎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的要求。间接视野装置中驾驶员侧主外视镜、乘员侧主外视镜、补盲外视镜有效;驾驶员侧广角外视镜、乘员侧广角外视镜、前视镜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2.2条的规定。渝D3A51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转向信号灯齐全有效。行驶系统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8.1条的要求。制动性能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11.1.1条和第7.11.1.2条的要求。
2.《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公鉴(病理)〔2025〕2号)证实:曾某系颅脑损伤致死。
(五)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鑫辰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辰达公司”),系渝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所有人,住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圣迹北路172号3-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6月10日,法定代表人刘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
鑫辰达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号,证件有效期至2028年8月2日。鑫辰达公司现经营车辆17台,均为重型半挂牵引车。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4日8时25分许,曾某驾驶渝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G246线从双石大桥往大涧口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永川区G246线双石镇东大街194号门前路段停车后,起步行驶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曾某刮碰后碾压,造成曾某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永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5年1月4日8时27分接报警后,随即指派交巡警支队第七勤务大队进行事故出警处置,出警民警于8时40分许到达现场,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巡视现场,上报伤亡情况,并勘查现场、调查固证。120急救医生于8时35分到达现场,现场确认曾某死亡。9时40分许,恢复交通。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当日,死者遗体被送至永川区白塔陵园存放。鑫辰达公司先期支付死者家属6.5万元,处理丧事。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曾某,伤害级别: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善后赔偿:22.5万元。
2.丧葬费用:6.5万元。
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9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
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曾某驾驶车辆行至事故地点停车起步时疏于观察路面动态情况,未发现车辆右侧的行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本次事故次要原因是曾某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且未规范从人行横道通行。
(二)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800120250000004号认定:曾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曾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规则造成的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大足区交通运输委履职情况
大足区交通运输委是大足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经调查,该单位按照《重庆市大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足区2024年度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计划的通知》要求,开展行业企业安全执法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2025年度1-12月共开展安全督查检查265家次,发现隐患241个,约谈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15家次。调查中未发现大足区交通运输委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二)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情况
经调查,2025年1-2月,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辖区近三年来发生亡人事故以及车辆违法行为较多的运输企业进行检查3次,督促企业严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24小时GPS动态监控、车辆例保例检、车辆驾驶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2.37万件。组织开展了2025年春运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三查三治三严专项整治、农村地区交通安全整治、秋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各类专项行动。调查中未发现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三)重庆鑫辰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履职情况
经调查,鑫辰达公司设立主要负责人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配备有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操作规程、车辆二级维护保养等制度,定期对驾驶员开展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等方面安全教育培训,每月开展1次路检路查。
六、 企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调查发现,鑫辰达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管理知识考核合格证书。经调查组认定,上述问题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故不对鑫辰达公司作事故责任处罚,存在问题建议交由大足区交通运输委依法依规处理。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曾某驾驶机件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停车起步时疏于观察路面动态情况,未发现车辆右侧的行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永川区交巡警支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曾某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且未规范从人行横道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当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鑫辰达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隐患排查处理力度,加强对本公司所属车辆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驾驶人员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立即开展一次深入细致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将事故纳入警示教育,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强化驾驶员安全生产文明行车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大足区交通运输委要举一反三,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要对货运企业安全风险、安全隐患等情况及时预警,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