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4-00161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15 | 发布日期: | 2024-11-15 |
标题: | 永川重庆荣福玻璃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4•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4-00161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
成文日期: | 2024-11-15 | ||||
发布日期: | 2024-11-15 | ||||
标题: | 永川重庆荣福玻璃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4•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有效性: |
永川重庆荣福玻璃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4·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4月19日,重庆荣福玻璃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永川区政府于2024年4月24日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经信委、三教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永川重庆荣福玻璃制品销售有限公司“4·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永川重庆荣福玻璃制品销售有限公司“4·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事故调查组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相关单位概况
1.重庆荣福玻璃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福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花桥乡箭滩村(现永川区三教镇云龙村)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5BCE6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建培,经营范围:玻璃制品制造、加工、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销售:玻璃原辅料、纸箱、化工原料、煤炭、非金属矿产品。
该公司自2022年12月21日起停产技术改造,至2024年4月10日正式复产。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19日21时左右,荣福公司工人王XX在荣福公司窑炉车间作业,在其处于窑炉车间原料堆场时,该处重叠堆放的三袋方解石原料垮落,其中一袋将王XX撞压在地致其失去意识,后经120急救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荣福公司窑炉车间原料堆场,事故发生时该区域沿墙体横向并排两列重叠堆放有方解石原料,每列重叠堆放3袋,每袋重约1吨、高约1米,总堆叠高度约3米。事故垮落方解石原料为靠外1列顶部第3袋。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导致1人死亡。死者:王XX,男,67岁,家庭住址: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云龙村,身份证号:510229XXXXXXX。
直接经济损失:108万元。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荣福公司窑炉车间工人欧XX发现王XX受到跨落方解石原料撞压,随即向公司车间主管文XX报告,文XX到现场查看情况后向荣福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员)肖XX报告,肖XX到现场后和周围工人一同用铲子清理压在王XX身上方解石原料,将其救出后为其做心肺复苏,肖XX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荣福公司向三教镇人民政府进行了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三教镇人民政府事故报告后,随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核查和现场勘验,要求有关单位成立善后处理小组,全力做好家属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1时55分,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经检查确认王XX已死亡。荣福公司积极处置善后,于4月20日8时左右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截至目前家属情绪稳定,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荣福公司现场实施抢救,拨打120急救电话组织施救,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做好家属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此次事故应急处置有效,效果较好。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荣福公司窑炉车间原料堆场堆码的方解石原料堆垛过高稳固性差,发生跨落将王校富撞压在地,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荣福公司安全隐患排查不力,该公司自4月10日开工至事故发生时未落实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日周月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导致窑炉车间原料堆场长期存在堆码的方解石原料稳固性差、易跨落的安全隐患未消除。
四、相关单位存在主要问题及监管单位履职情况
(一)荣福公司,荣福公司安全隐患排查不力,该公司自4月10日开工至事故发生时未落实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日周月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导致窑炉车间原料堆场堆码长期存在堆码的方解石原料稳固性差、易跨落的安全隐患未消除。
(二)区经济信息委,履行对全区工业企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饲料生产、粮食加工生产企业除外)属事指导责任,内设应急管理科(行政执法科)实施安全监管。该单位按照年度安全监管计划对全区工业企业实行计划检查,于2022年11月25日、2023年5月15日对荣福公司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整改6条安全隐患,2024年未将其纳入年度监管计划。经调查,该单位履行了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三)三教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该单位实行分管领导安全生产包企制度,2024年召开安全生产会议6次、现场专题会议3次、安全监管问题整改会5次,按照年度安全监管计划对荣福公司开展安全监督检查13次,行政处罚0.1万元。经调查,该单位履行了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五、对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处理建议
荣福公司安全隐患排查不力,该公司自4月10日开工至事故发生时未落实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日周月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消除窑炉车间原料堆场堆码的方解石原料稳固性差、易跨落的安全隐患,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 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造成1人死亡,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对单位处罚50-55万元”的规定,建议由永川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5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2.肖XX,荣福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员,检查安全生产状况不力,未及时排查事故地点存在堆码的方解石原料稳固性差、易跨落的安全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及《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造成1人死亡,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罚上年收入23-27%”的规定,建议由永川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0.494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形同虚设,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七、事故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荣福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切实加强安全风险分析,要加强对生产现场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主体责任。
(二)切实开展作业安全教育培训。荣福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制定培训计划并对工人针对性开展培训,告知作业区域风险、提高工人安全意识。
(三)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区经济信息委和三教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长期停产企业复产前安全检查力度,指导企业有序开展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建立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严防“带病”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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