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3-00154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18 | 发布日期: | 2023-12-28 |
标题: | 重庆****物流有限公司 “10•2”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3-00154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
成文日期: | 2023-12-18 | ||||
发布日期: | 2023-12-28 | ||||
标题: | 重庆****物流有限公司 “10•2”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有效性: |
重庆****物流有限公司
“10·2”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0月2日14时30分左右,在重庆市永川区大峰路菩萨湾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区政府于2023年10月26日成立了由永川区应急局牵头,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重庆******物流有限公司“10·2”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渝D*****8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东风牌D****D,车辆识别代号L****4,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6月1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6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渝D****5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路飞牌Y****P,车辆识别代号L****0,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6月1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6月30日,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
2. 川K*****96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内江市*****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东风牌DFH4250CX2,车辆识别代号L*****2,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0月2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0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交强险保险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渝D*****9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梁某,品牌型号中联祥晟牌X*****P,车辆识别代号L*******0,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0月1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0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1.蒋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73年1月5日,机动车驾驶证号5*****6,档案编号5*****9,准驾车型A1A2,初次领证日期1998年2月19日,有效期始2016年2月19日,有效期止2026年2月19日,驾证期限十年,当前状态违法未处理,事故发生时系渝D*****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5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驾驶人。
2.梁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90年6月19日,机动车驾驶证号5******6,档案编号5******6,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5月21日,有效期始2019年5月21日,有效期止2029年5月21日,驾证期限十年,当前状态违法未处理,事故发生时系川K*****9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9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驾驶人。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大峰路菩萨湾路段,一般弯,一般坡,事发时有2条机动车车道宽400mm、390mm,水泥路面,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
(四)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及死者死亡原因情况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1948号)证实:事发前渝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刮水器及行驶、传动、转向、第二轴和第三轴制动装置性能有效。第一轴制动装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1款的规定。渝D****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制动装置性能有效。行驶系中轮胎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8.1款、第9.1.3款和第9.1.6款的要求。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1947号)证实:事发前川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刮水器及传动、转向和第二、三轴行车制动装置性能有效。第一轴制动装置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2款的要求。行驶系中轮胎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款的要求。渝D****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第二、三轴行车制动装置性能有效。第一轴制动装置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2款的要求。行驶系中轮胎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8.1款和第9.1.3款的要求。
3.《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速鉴字第744号)证实:事发时渝D*****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5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行驶速度应为32km/h。
4.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速鉴字第743号)证实:事发时川K*****9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9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行驶速度应为33km/h。
5.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痕综鉴字第745号)证实:事发前川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D*****9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身应位于往大涧口方向行车道上,与道路走向接近平行;渝D*****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身应位于往大涧口方向的行车道上。
6.《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公鉴(病理)〔2023〕84号)证实:蒋某系胸腹部损伤致死。
7.《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渝公鉴(乙醇)〔2023〕36890号)证实:蒋某未检出乙醇。
(五)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事故车辆渝D*****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5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所属单位。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K,注册资本:叁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5月15日;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
该公司取得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5,有效期至2025年6月2日。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2日14时30分许,蒋某驾驶渝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平板自卸挂车从大涧口往新店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永川区大峰路菩萨湾路段,与对向从新店往大涧口方向行驶由梁某驾驶的川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9挂重型平板自卸挂车碰撞,造成蒋某当场死亡、2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永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3年10月2日14时52分接群众报警后,即指派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七勤务大队、事故处理大队及预防大队民警出警处置,出警民警于15时20分相继到达现场,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巡视现场,上报伤亡情况,并勘查现场、调查固证。急救医疗部门永川区双石镇卫生院于15时30分到达事发现场,急救医生现场确认蒋某已死亡,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负责事故成因调查及善后处置等工作,抽调业务骨干成立综合组、事故调查组、善后维稳组、舆情管控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及舆情导控。
(三)善后处置情况
2023年10月2日,蒋某遗体被送至永川区殡仪馆存放。驾驶员梁某先期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费4万元整。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蒋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73年1月5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6,发生事故时系渝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平板自卸挂车驾驶人,伤害级别死亡。《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公鉴(病理)〔2023〕84号)证实:蒋某系胸腹部损伤致死。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47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
经调查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1. 当事人蒋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平板自卸挂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越实线驶入对向车道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2. 当事人梁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川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9挂重型平板自卸挂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未确保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800120230000236号认定:蒋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梁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
万盛经开区交通局是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此项工作由万盛经开区交通局下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经调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订了《万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度安全督查检查计划》和《月安全检查方案》开展行业企业安全督查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2023年度1-9月共开展安全督查检查504次,发现隐患421起,整改421起。领导带队检查18次,发现隐患10起,整改10起;共处罚93家企业,罚款14.4万元。2023年按照报经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检查,重庆******物流有限公司纳入1月检查计划,于2023年1月10日对该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公司未确保渝B8A726等8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责令企业于2023年2月1日前整改。该企业于2023年1月29日提交整改资料。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履行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二)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经调查,2023年1-10月,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检查辖区“两客一危”企业、客运场站的318次,对辖区41家高风险企业进行督促指导,进客货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20次;联合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道安办对辖区近三年来发生亡人事故以及车辆违法行为较多的客货危运输企业进行检查41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客运车辆“84220”规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24小时GPS动态监控、车辆例保例检、车辆驾驶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24.48万件,其中查处货车违法行为2万件、超载1135件、酒驾766件、无证驾驶580件;组织开展了摩托车突出交通违法集中整治、城市道路违法停车专项整治、春季交通安全整治、“赛摩”专项整治、夏季交通安全整治、“一盔一带一伞”文明交通专项整治、冬季交通安全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等各类专项行动。调查中未发现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三)重庆******物流有限公司
经调查,****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石某,组员有陈某、冉某、谭某等,明确了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了专职安全员并明确了职责;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车辆技术管理员操作规程、消防设施设备操作规程等制度。
发现的问题,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该公司未制定应急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等制度。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当事人蒋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平板自卸挂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越实线驶入对向车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 当事人梁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川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9挂重型平板自卸挂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建议由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八、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公司未制定应急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等制度,对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能确保事故车辆渝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平板自卸挂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建议由万盛经开区交通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进行调查处理。
九、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等制度,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从业人员线下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加大隐患排查处理力度,公司应当立即开展一次深入细致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将事故纳入警示教育,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强化驾驶员安全生产文明行车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加强所属车辆驾驶员安全培训。****公司要切实加强对本公司所属车辆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驾驶人员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车辆维护保养。****公司要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16)和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规定,对货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杜绝车辆带安全隐患上道路行驶。
(四)万盛经开区交通局要举一反三,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市66项任务,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要对货运企业安全风险、安全隐患等情况及时预警,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