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788/2023-00043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4-24 发布日期: 2023-04-24
标题: 永川府复〔2023〕5号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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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4-24
发布日期: 2023-04-24
标题: 永川府复〔2023〕5号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永川府复〔2023〕5号

申请人: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陈波,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作出的永川公(凤凰湖)强戒决字〔2023〕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2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3年2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作出的永川公(凤凰湖)强戒决字〔2023〕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从2017年7月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到2023年1月从未有过吸毒记录。由于申请人双侧股骨坏死,经连续两次住院置换人工股骨导致身体残疾,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二级残疾,且申请人患有支气管炎、肺气肿、哮喘,一直都在服用激素类和镇痛类药品。因为疫情,申请人服用了各种抗生素药品,如感冒发烧降温类药品。本次检测结果呈阳性并不一定是吸毒导致的,可能是服用药品后导致的。若申请人确有吸毒行为,从戒毒期满至今已近六年,一次检测出阳性就被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且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措施过重。

本案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时间以及鉴定结论出具的时间均为2023年1月14日,但告知申请人鉴定结论的时间却为2023年1月14日4时35分。鉴定机构不会在4时35分正常营业做鉴定,且被申请人在4时35分提讯申请人属于疲劳审讯,该份笔录应予以排除。该份证据被排除后,视为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对不服该鉴定意见的救济途径,剥夺了申请人的权利。

申请人有两个孩子,长子正在上小学,由申请人直接抚养;次子跟随其母亲生活。二人的生活费、学杂费等均由申请人负责。根据《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吸毒成瘾严重人员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申请人系其长子唯一抚养人,即使属于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故,本案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提交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称:

2015年8月18日,申请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3年1月13日,申请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传唤,经对申请人的尿液进行当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有权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称其服用了各种药物导致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除极少数治疗帕金森病的处方药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外,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一般性药物均不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且申请人未能说明药物合法来源以及服用药物的时间、名称、剂量等,只是简单地辩解其服用了药物,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提交了受案登记表,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延长询问查证时限审批表,前科材料,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和决定书及送达凭证,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聘请审批表及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告知书,光盘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2015年8月,申请人田**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2023年1月13日19时许,经群众举报,永川区公安局凤凰湖派出所民警在永川区巴塞罗那小区附近,将申请人田**传唤至永川区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经对田**的尿液进行现场毒品成分检测,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田**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后永川区公安局凤凰湖派出所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提取的申请人田**的尿液进行鉴定。2023年1月14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作出渝法医所〔2023〕理化E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尿液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同日,办案民警将《鉴定结论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

2023年1月14日,公安机关作出《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申请人拒绝签字。2023年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申请人吸毒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拒绝签字。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永川公(凤凰湖)行罚决字〔202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2023年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申请人拒绝签字。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永川公(凤凰湖)强戒决字〔2023〕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申请人拒绝签字。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吸毒检测材料、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鉴定结论告知书,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有权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本案主体合法。

在审理过程中,结合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及本机关查明的事实,本机关认为,本案审理的重点有如下三个方面:

1、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食毒品的事实是否清楚

2023年1月13日,凤凰湖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田**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但申请人田**拒绝承认本人有吸食毒品的行为。后办案民警将田**的尿液送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申请人称由于身体原因,服用了各种含有激素类药品导致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根据公安部作出的《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除极少数治疗帕金森病的处方药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外,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一般性药物均不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且申请人未能对检测结果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服用过上述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药物。故申请人提出的辩解,本机关不予支持。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本案被申请人受案后,依法传唤申请人,依法对举报事项进行查证,履行了询问前告知程序,依法通知了当事人家属。在作出本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履行了申请人告知程序,经负责人审批将对田**的询问查证时间延长至24小时,依法制作鉴定聘请书,告知申请人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作出本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依法向申请人告知了救济途径,依法进行了送达。本案程序合法。

另,本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讯问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形,申请人亦未提供可证明存在刑讯逼供事实的有关证据。公安机关在询问查证期间保证了申请人田**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故申请人提出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事实与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3、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内容是否适当

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认定吸毒成瘾应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24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曾经被强制隔离戒毒再次吸食毒品的,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对申请人田**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本案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吸毒成瘾严重的人员,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本案中,申请人田**的两个孩子因年龄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他们的实际抚养人却是申请人的母亲徐**和姐姐田**,田**并非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人。相反,其吸食毒品还可能对其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故不符合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决定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川公(凤凰湖)强戒决字〔2023〕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作出的永川公(凤凰湖)强戒决字〔2023〕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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