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788/2023-00003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1-04 发布日期: 2023-01-04
标题: 永川府复〔2022〕114号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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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1-04
发布日期: 2023-01-04
标题: 永川府复〔2022〕114号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永川府复〔2022114

申请人:梁*楠,男,汉族,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4282*******,户籍地:陕西省************号。

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赵亚,主任。

第三人:重庆五十一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彬,总经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重庆12345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责令其依法重新对案涉企业作出处理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824日收悉。于2022831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针对重庆12345投诉对案涉企业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主要称

在拼多多重庆五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老鼠药,收到货后发现是三无的老鼠药诱鼠剂,该诱鼠剂从外包装上和溴敌隆鼠药属于同一类的有毒有害,限制使用诱鼠剂,外包装上贴有注意事项。接触药剂和本品后应立即洗手及清洗暴露皮肤,投放本品和药剂后要严格管控,严禁家畜牲畜小孩进入投放区以免误食,如误食及时就医,用完后不可随意丢弃。因此,该暗示产品是属于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的诱鼠剂,通过12345向被申请人反应在网络上买到限制使用农药名录的诱鼠剂。

被申请人危害农民,包庇第第三人犯罪,不对违法产品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故意包庇犯罪。农业农村部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常年出台了大量有关鼠药的产品检测标准和检测系统技术。而被申请人滥用职权、背叛党纪国法、严重危害社会、随意乱作为,祸害社会、严重不作为、不担当。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假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有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根据《农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实行定点经营限制使用杀鼠农药产品(8种):溴敌隆、溴鼠灵、敌鼠钠盐、杀鼠灵、杀鼠醚、C型肉毒梭菌毒素、D型肉毒梭菌毒素。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原农业部2567号公告等规定,对以上农药采取限制管理:一是实行定点经营,持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允许经营;二是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和溯源管理;三是产品标签上应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案涉企业并非定点经营,也没有持有过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就违法经营,同时案涉企业未依法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和溯源管理。农业局明知案涉企业严重危害社会、严重违法经营,却依然无视党纪国法。

经查被列为限制使用农药名录的溴敌隆、溴鼠灵、敌鼠钠盐、杀鼠灵、杀鼠醚、C型肉毒梭菌毒素、D型肉毒梭菌毒素是一种抗凝血类灭鼠药,中毒的原理是会导致内脏出血,误服限制使用农药的灭鼠药以后也会出现内脏出血症状,进而可危及患者的生命。

另外,限制使用农药名录的老鼠药的代谢产物可以进一步损害毛细血管壁,使其通透性和脆性增强导致内脏毛细血管广泛破裂出血,甚至导致全身内脏多个器官出血和多脏器衰竭。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案涉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截图;

证据(二):案涉企业交易订单截图和物流信息截图、案涉产品正反面截图;

证据(三):二维码截图。(农业部2567号公告及相关新闻)

被申请人称

关于申请人梁*楠申请撤销对涉案企业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我机关在2022713日作出的答复(流水号02002206270185)未涉及不予立案处理决定,故申请不成立。

申请人梁*楠于2022627日在“12345”平台上留言称在拼多多电商重庆五十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鼠药属“三无产品”,为农业农村部2567号公告要求定点经营的限用农药(1.甲拌磷2.甲基异柳磷3.克百威4.磷化铝5.硫丹6.氯化苦7.灭多威8.灭线磷9.水胺硫磷10.涕灭威11.溴甲烷12.氧乐果13.百草枯14.2,4-滴丁酯15.C型肉毒梭菌毒素16.D型肉毒梭菌毒素17.氟鼠灵18.敌鼠钠盐19.杀鼠灵20.杀鼠醚21.溴敌隆22.溴鼠灵)。我单位立即安排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调查,经查:(一)重庆五十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证照齐全,销售资质合法;(二)重庆五十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范围为:农药(限制性使用农药除外),其销售的α-氯代醇不属于农业部2567号公告要求定点经营的限用农药,销售行为合法;(三)四川金珠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资质齐全,生产的α-氯代醇登记证齐全(登记证号:PD20101332),产品合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申请事项不合法,其提出理由均于法无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在“12345”平台针对梁*楠的回复;

证据(二):重庆市五十一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三):重庆市五十一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农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四):农业部第2567号公告;

证据(五):四川金珠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六):四川金珠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药生产许可复印件;

证据(七):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证据(八):α-氯代醇农药登记证信息。

经审理查明:

2022616日,申请人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五十一农资店中购买了价值18元的皮药笨鼠0.075%胆钙化醇家鼠杀鼠剂。该杀鼠剂由四川金珠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重庆五十一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消费者下单后由四川金珠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发货事宜。四川金珠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及农药生产许可证。案涉老鼠药具有农药登记证且其有效成分及含量为α-氯代醇/3-chloropropan-1,2-diol 1%,该成分属于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中规定的限制使用农药。重庆五十一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及农药经营许可证,其销售合法。

2022627日,申请人在网上12345平台上留言请求处理第三人超出范围经营限制使用的老鼠药;2022713日,被申请人就留言予以答复。

以上事实有四川金珠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重庆五十一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农药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涉案鼠药物流发货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认为其购买的老鼠药可能存在系限制使用农药名录中的成分,遂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查处。经被申请人经调查,案涉老鼠药有效成分为α-氯代醇,不属于限制使用农药名录中的一种,不属于需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重庆五十一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四川金珠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均具有相应资质,证照齐全。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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