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788/2023-00002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1-04 发布日期: 2023-01-04
标题: 永川府复〔2022〕77号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788/2023-00002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1-04
发布日期: 2023-01-04
标题: 永川府复〔2022〕77号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永川府复〔202277

申请人:张*成,男,汉族,19**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81198*******,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新桥村江家湾*****

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东段68号。   

负责人:陈天寿,交巡警支队政委。

申请人*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编号50180019131448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于2022711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编号50180019131448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26281639分,在人民大道与卧龙路交叉路口旁,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渝AN1***的轻型货车送货。由于要到道路左侧人行道上“吃得怪”烤鱼店送啤酒,需要在左转车道人行横道上的一个口子上人行道。在这个过程中没有注意到红绿灯,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是要左转,也没有进入左转车道,摄像头第三张照片也不是申请人进入左转车道的照片。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撤销该违法决定书。申请人遵守交通法规,也没有闯过红灯,也不会闯红灯。

被申请人称:

一、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二、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一)行政处罚的事实

20226281639分,渝AN1***轻型仓栅式货车在行经人民大道与卧龙路交叉路口(妇幼保健院)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生成违法图片,后该违法行为及违法图片被记录到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该违法事实有标注为妇幼保健院往跃进厂方向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的渝AN1***轻型仓栅式货车违法图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1、关于给予张*成罚款200元处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处罚的理由:申请人张*成驾驶渝AN1***轻型仓栅式货车在通过有灯控路口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第二项“车道信号灯表示:……()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的规定。

处罚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以及《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章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三十六)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的规定依法对张*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2、关于对张*成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之规定对张*成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

综上所述,违法图片、监控视频充分证实了张*成驾车驶入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控制的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行驶的违法行为。我支队对申请人张*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申请人提出的需要在左转车道经人行横道上一个口子上人行横道,没有进入左转车道,在这个过程中没有注意到红绿灯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车辆查询信息,拟证明车辆有关信息;

证据(二):短信告知截图,拟证明履行告知程序;

证据(三):违法图片,拟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四):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拟证明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

证据(五):监控视频光盘,拟证明违法事实。

本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逐一审核,认定如下:

     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达到拟证目的,本机关予以采信;

证据(四)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是否能达到拟证目的,本机关将结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证据(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结合证据(三)来看,能够达到拟证目的,本机关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

20226281639分,申请人张*成驾驶渝AN1***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人民大道与卧龙路交叉路口(妇幼保健院)红绿灯处。在机动车信号灯显示为红灯时,申请人驾车越过停止线左转向人行横道上一缺口处送货。2022629日,被申请人将违法情形及权利义务以短信形式送达车辆预留信息电话。202278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50180019131448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按照机动车信号指示灯、道路交通标线等规定通行。在红灯亮起时禁止通行,在实线处禁止越线。申请人在红绿灯路口遇红灯亮起,跨越实线驾驶车辆左转入人行道缺口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处罚。申请人称其没有注意到红绿灯,也不是要左转而是要左转向人行道上送货的辩解本机关不予支持。作为驾驶人员在驾驶车辆时应当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谨慎驾驶车辆,在没有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不能为图自身便利而违背交通规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编号50180019131448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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