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788/2021-00122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 |
标题: | 永川府复〔2021〕30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788/2021-00122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司法局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 ||||
标题: | 永川府复〔2021〕30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有效性: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永川府复〔2021〕30号
申请人:龙×,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7××××4035,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观澜社区居委会塘坳街组,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钰龙天下小区2期×栋××××。
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杨鸿,局长。
申请人龙×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回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6月21日收悉,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于2021年7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申请人将请求明确为“撤销被申请人对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2021-03-30”的举报编号:1500118002021033062563033不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经查,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在天猫商城平台“××食品专营店”购买了“自热火锅素食土豆粉小火锅一份”,订单编号为1360427545790855529。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第三人开设的天猫店铺“××食品专营店”涉嫌销售不安全食品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在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回复,告知申请人不立案和不立案的原因。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消费者举报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作出《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重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重庆精品蔬菜火锅”有关举报事项的复函》。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永川府复〔2021〕2号),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现申请人于2021年3月30日就同一事项在12315平台举报,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在12315平台作出“不立案”的回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1月对申请人所反映的事项进行处理,2021年5月8日在12315平台的回复是重复处理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有影响的是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作出的回复。且本机关在《行政复议决定书》(永川府复〔2021〕2号)中已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订单编号为1360427545790855529的食品安全举报处理相关事实作出了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