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788/2021-0012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9-10
标题: 永川府复〔2021〕28号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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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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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09-10
标题: 永川府复〔2021〕28号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川府复202128

申请人:×,男,汉族,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7××××4035,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观澜社区居委会塘坳街组,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钰龙天下小区2×××××

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杨鸿,局长。

申请人龙×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对其关于对重庆×××酒庄有限公司销售的重庆精品蔬菜火锅有关举报事项的回复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621日收到,于2021622日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于202175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175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对举报编号1500118002021032759301689不立案的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调查并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13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以举报的方式到被申请人处进行实名举报,举报重庆×××酒庄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商品,举报编号:1500118002021032759301689,举报内容:申请人于20201111日在天猫商城平台重庆×××酒庄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食品专营店,支付8.1元购买渝心自热小火锅速食网红自煮自助懒人火锅微辣素菜版即食麻辣烫一份,依照举报书提交的各项问题作出公平公正程序合法的处理。请求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调查,对本次购买的产品要求商家提供依据《GB2762》《GB2761》《GB29921》的相关规定《农残检测报告》《污染物检测报告》的相关检测报告。依据《GB5009.12》之相关规定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菌落总数检测报告》的测定报告,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产品证明报告等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二种方式回复申请人,并提供了所有证据材料(见12315编号:1500118002021032759301689)下的附件材料),而被申请人于202158日作出不予立案。对于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和决定,申请人不同意:一是申请人未看到被申请人所称的附件,二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立案与否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作出决定,有相应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三是被申请人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为将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合格的商品、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重复举报。202132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系统举报重庆×××酒庄有限公司在网络购物平台销售的重庆精品蔬菜火锅存在安全问题。被申请人接举报后,查看举报人提交的举报书及产品实物照片、产品订单编号等附件,确认与申请人于20201214日在全国12315系统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编号为1500118002020121401882842的举报一致。

二、调查经过及查明事实。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2021419日对重庆×××酒庄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在该公司未发现举报称的实物。

经查,重庆×××酒庄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公司向申请人销售的重庆精品蔬菜火锅是由其于20201111日向位于重庆市荣昌区的重庆酸辣宝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时索取并查验、保存了供货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食品检验报告,履行了食品经营者责任义务。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过信函和12315系统回复了申请人。

三、申请人提出在全国12315系统中未发现回复附件,被申请人未提供不予立案通知书等内容,此说法不成立。

申请人可在12315系统上传附件的位置查看被申请人的回复内容,也可阅读已签收的书面回复知晓结果。被申请人依法办理举报事项,并且在法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经完全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就同一事件反复举报的行为严重影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对未提供任何实质线索批量举报的行为应自省反思。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恳请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12315平台举报单及截图(2020.12.14)及书面举报书、《复函》(2021.1.6)寄件单截图、12315平台举报单(2021.3.27)、我局2021.5.8在网络平台上回复截图及附件,拟证明申请人两次举报情况,两次举报内容一致。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419日),拟证明被申请人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重庆×××酒庄有限公司有违法行为。

证据(三):×××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重庆酸辣宝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库单(精品蔬菜火锅)、精品蔬菜火锅出厂自检报告单;海罕志食品公司牛油火锅底料检验报告单、重庆海罕志食品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重庆厨尚食品公司鲜粉条出厂检验报告、厨尚食品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四川五虎将食品公司蔬菜包出厂检验报告、四川五虎将食品公司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四川皓速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专用发热包测试报告,拟证明重庆×××酒庄有限公司合法经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本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逐一审核,认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达到证明目的,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单

证据(二):消费者举报书;

证据(三):12315平台实名认证截图;

证据(四):天猫平台购买截图和商品图片。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01111日在天猫商城平台重庆×××酒庄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食品专营店,支付8.1元购买渝心自热小火锅速食网红自煮自助懒人火锅微辣素菜版即食麻辣烫一份。申请人202012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举报编号为 1500118002020121401882842),举报商品的订单号为1360427545808855529被申请人于202118日在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回复。申请人又于 2021327日,通过12315平台举报该商品(订单号为1360427545808855529)存在质量问题,被申请人又于202158日在12315平台回复“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01214日和2021327日在12315平台针对同一订单编号的商品进行举报,举报内容一致,被申请人已于202118日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作出了回复,202158日在12315平台的回复是重复处理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有影响的是被申请人于202118日作出的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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