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788/2021-00103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6-10
标题: 永川府复〔2021〕15号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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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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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永川府复〔2021〕15号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永川府复〔202115

申请人:张*明,男,汉族,19**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居住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

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苟晓梅,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明同志确认申请的答复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412日收悉。因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明、材料不全,同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并邮寄申请人。202141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2021420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关于张*明同志确认申请的答复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对认定申请人与原永川市云雾山林场存在安置关系具有法定职责。申请人系1992年成渝重点公路永川段征地农转非人员,原永川市劳动局按照招工比例的规定,招收申请人为永川市云雾山林场合同制工人,并于当年104日,签订了《全民劳动制工人劳动合同书》。申请人按照原永川县人民政府〔199254号文件和重庆市人民政府(1992)第31号令规定的,农转非就业人员原则上由国家统一安置。因此,申请人与现永川区国有林场存在安置关系有政策依据。

申请人没有书面申请过自谋职业,也没有领取过6500标准的自谋职业安置补偿补助费。被申请人出具的申请人1993年填写的《永川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终身自谋职业》及收条确认收到6000元自谋职业安置费系被申请人加害申请人所作。当时没有自谋职业安置费政策,申请人所领取的6000元不是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是当时征地补偿其他费用。

申请人自1992104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之日起就在林场上班。199531日,永川市林业局《关于同意对张*明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批复》中关于申请人违反劳动纪律,一直未到林场上班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没有自谋职业,没有放弃国家安置。申请人认为安置了工作,又安置自谋职业属于重复安置,违法相关文件精神。被申请人应依照原永川县人民政府〔199254号文件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农转非安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渝0118民初10078号民事判决书受案错误。被申请人应依法确认申请人与永川国有林场至今存在安置关系,并举行听证会。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人所述事项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于2021315日经邮寄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名为确认申请的申请。申请人要求确认其与永川区国有林场至今存在征地农转非安置关系。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没有任何条款赋予被申请人此项职责,永川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永川区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中也没有此办事项目。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任何法律支持及政策依据,申请人的确认申请不属于被申请人受理范围。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合法,请永川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正确答复。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确认申请、国内标准快递单、邮件查询单、张*明座谈会签到表、《关于张*明同志确认申请的答复书》及文书送达回证;拟证明被申请人程序合法;

证据(二):永川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终身自谋职业申请、收条;拟证明申请人自愿申请终身自谋职业并经永川市劳动局核准同意,申请人于19931231日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自谋职业安置费6000元;

证据(三):重庆市永川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重庆市永川区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拟证明被申请人无申请人确认申请中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

本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逐一审核,认为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机关予以采信。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关于信访人李长发等原成渝高速路征地农转非人员信访问题的回复,拟证明企事业单位招工安置370人成渝路转非人员;

证据(二):永川县人民政府文件永府发〔199254号《批转县劳动局关于做好成渝重点公路永川段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的通知》,拟证明按招工比例名额解决农转非安置

证据(三):《永川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终身自谋职业申请》,拟证明申请人没有亲笔书写该申请,程序不合法,违反安置政策,虚假无效;

证据(四):《关于同意对张*明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批复》,拟证明批复内容虚假,与事实不符;

证据(五):永川区人民法院(2018)渝 0118民初10078号民事判决书、永川区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3539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永川区人民法院受案错误;

证据(六):永川市林业局招收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拟证明申请人取得永川中学高中学历、成都中医大学中医、中药刊授大学学历、中医、西医理论进修学历、大专学历,被安置到永川区国有林场工作。

本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逐一审核,认为证据(一)、证据(二)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其拟证目的与本案无关;证据(三)、证据(四)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达不到申请人的拟证目的;证据(五)中永川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达不到申请人的拟证目的,且该判决能证明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已有人民法院的判决。证据(五)中的裁定书与本案无关;证据(六)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达不到其拟证目的。

经审理查明:

20213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要求确认其与重庆市永川区国有林场至今存在农转非安置关系的《确认申请》。2021324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座谈并向其解释相关事宜。202132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张*明同志确认申请的答复》,该答复书载明申请人请求确认的事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受理范围,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该申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请求确认事项的内容,已有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经人民法院认定,申请人请求确认其与重庆市永川区国有林场至今存在人事关系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明同志“确认申请”的答复》,仅系就客观事实对申请人进行告知。被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人所请求确认事项的职能职责,该答复行为本身亦未对申请人产生利害关系影响。且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已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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