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788/2021-00014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1-20
标题: 永川府复〔2020〕58号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788/2021-00014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1-20
标题: 永川府复〔2020〕58号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川府复〔202058

申请人:余*西,男,汉族,19***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7****,住重庆市永川区胜利北路***

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中,局长。

申请人*西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永川区公安局作出的永川公(萱)强戒决字〔20202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本机关于2020 1015日收悉,并于20201016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永川区公安局作出的永川公(萱)强戒决字〔20202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家中情况特别困难。申请人父亲八十多岁,患多种疾病,母亲七十多岁,身体也不好。申请人女儿系未成年人,在永中读书。申请人离婚后,女儿由申请人抚养。申请人家中四口人,父母需申请人照顾、女儿需申请人管教。希望能将强制隔离戒毒改为社区戒毒,让申请人改过自新。

被申请人称:

一、本案办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受理本案后,依法传唤了当事人,依法对申请人尿液进行提取及检测,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依法告知了其有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并严格遵守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定程序。

二、本案认定事实清楚

申请人于20194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5月变更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为社区戒毒三年。2020913日下午,在永川区胜利北路申请人家中,申请人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海洛因。2020916日,在萱花路派出所询问室经对申请人尿液进行吗啡检测试剂法(胶体金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申请人对吸毒事实供认不讳。申请人不思悔改,被申请人依法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信息、吸毒人员信息详情、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证明。

三、本案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中,申请人在社区戒毒期间,再次吸食毒品。按照《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其行为属吸毒成瘾严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928日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四、申请人提出复议的理由明显不成立

申请人提出父母年迈多病且有未成年子女抚养,要求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变更为社区戒毒。经调查了解,申请人与父母、女儿共同生活居住。其父母有固定退休工资,还有其姐姐支付赡养费用。申请人女儿的抚养费由申请人父母承担,申请人无收入来源,未支付父母赡养费及女儿抚养费。申请人女儿由申请人母亲照顾。申请人并未尽到抚养及赡养义务,且在社区戒毒期间再次吸毒,不思悔改。申请人的请求不符合《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受案登记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送达回执(永川公(萱)送字〔2020259号)、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等,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决定书程序合法;

证据(二):余*西询问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结果报告书及照片,拟证明申请人确有吸毒行为;

证据(三):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余*西前科材料,拟证明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

证据(四):侯大群询问笔录,拟证明申请人不是生活不能自理的唯一抚养人、赡养人。

本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逐一审核,认定该些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达到证明目的,本机关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

2008年申请人因吸毒被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2019419日,申请人因吸食冰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424日,申请人由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社区戒毒期限为2019424日至2020423日。在2020913日,社区戒毒期间,申请人再次吸食毒品。20209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永川公(萱)强戒决字〔20202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对再次吸毒事实供认不讳,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证据充分。根据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符合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申请人有多次吸毒的经历,吸毒成瘾严重,难以通过社区戒毒戒除毒瘾。申请人提出需赡养父母、抚养女儿。但申请人不是其父母的唯一赡养人,其父母有申请人姐姐赡养且其父母本身有退休工资保障生活。申请人亦不是其女儿唯一的抚养人,申请人女儿的母亲对其女儿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申请人女儿的爷爷、奶奶承担了申请人女儿的抚养义务。申请人的请求不符合《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川公(萱)强戒决字〔20202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永川区公安局作出永川公(萱)强戒决字〔20202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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