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788/2020-00075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0-11-10
标题: 永川府复〔2020〕29号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788/2020-00075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0-11-10
标题: 永川府复〔2020〕29号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永川府复〔202029

申请人:胡*,男,汉族,19**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7***6,住重庆市永川区重庆市永川区卧龙路***

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中,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永川区公安局作出的永川公(南)强戒决字〔20201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本机关于2020 813日收悉,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永川区公安局作出的永川公(南)强戒决字〔20201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母亲已80岁高龄,身体欠佳无人照顾。申请人曾于2013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康复后一直没有复吸。最近因生活压力过大、工作不顺,再一次吸食了毒品,深感后悔。申请人保证以后不再吸食毒品,请求政府考虑申请人母亲年迈无人照顾,给予申请人社区戒毒的机会。

被申请人称:

一、本案办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受理本案后,依法传唤了当事人,依法对申请人尿液进行提取及吸毒检测,依法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时,依法告知了其有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严格遵守了办案程序。

二、本案认定事实清楚

申请人胡*2013221日,因吸毒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后又于202071923时许,在重庆市永川区卧龙路金汇园后面二楼其姐姐家中以烤吸方式吸食了200元的冰毒和麻古。2020721日,申请人在永川区医药公司被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胶体金法检测申请人尿液,结果呈阳性。

申请人母亲唐武铭表示能自己照顾自己,且被申请人已函告唐武铭所在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请其对唐武铭进行生活救助。申请人称因生活压力过大、工作不顺才复吸毒品不能成为其违法的理由和依据。

三、本案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胡*2013221日因吸毒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于2020719日再次吸食毒品。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依法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20208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自202083日到202282日),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受案登记表、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执(永川公(南)送字〔2020210号、214号、211号)、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等,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决定书程序合法;

证据(二):胡*询问笔录、何作碧询问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胡*辨认尿液检测结果照片,拟证明申请人确有吸毒行为;

证据(三):吸毒成瘾认定书、前科材料,拟证明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

证据(四):《抓获经过》,拟证明申请人到案情况;

证据(五):《情况说明》、《对唐武铭进行生活救助的函》,拟证明申请人母亲有人照顾。

本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逐一审核,认定该些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达到证明目的,本机关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胡*2013221日,因吸毒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后又于202071923时许,在重庆市永川区卧龙路金汇园后面二楼其姐姐家中以烤吸方式吸食了200元的冰毒和麻古。2020721日,申请人在永川区医药公司被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胶体金法检测申请人尿液,结果呈阳性。申请人对吸毒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申请人母亲唐武铭年满80岁,身体硬朗。对其具有赡养义务的,除申请人外还有其女儿胡蓉、孙女胡玉雨。唐武铭现与申请人女朋友何作碧共同生活居住,唐武铭居住地中山路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对其进行生活救助。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对再次吸毒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符合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申请人的母亲现生活能够自理,且申请人不是其唯一赡养人,申请人请求不予强制隔离戒毒理由不充分。强制隔离戒毒是国家为帮助挽救以及教育吸毒人员而采取的措施,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争取早日康复回归社会家庭。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川公(南)强戒决字〔20201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永川区公安局作出永川公(南)强戒决字〔20201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083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便民地图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主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07006009号-1 网站标识码:5001180002 渝公网安备50011802010123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