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788/2020-00072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0-11-10
标题: 永川府复〔2020〕23号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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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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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永川府复〔20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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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川府复〔202023

申请人:刘* ,男,汉族,19**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住重庆市大足区珠溪镇***

委托代理人:刘*平,男,汉族,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519***,住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

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人民西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苟晓梅,局长。

第三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

法定代表人:秦*超。

委托代理人:梁*祥,男,汉族,19***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1199***,住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刘*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永川人社伤险不认〔202013号《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83日予以受理。现本机关于2020928日收到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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