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788/2020-00068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0-11-10
标题: 永川府复〔2020〕6号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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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0-11-10
标题: 永川府复〔2020〕6号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永川府复〔20206

申请人:重庆**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

法定代表人:谭*云。

委托代理人:付昌蓉,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苟晓梅,局长。

第三人:陈*秀,女,19***1*日生,身份证号码:51022919***,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市来苏镇***

申请人重庆**鞋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永川人社伤险认字〔202095号具体行政行为,于20204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410日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当面送达申请人,要求其补齐行政复议申请资料。202041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交资料,并于202041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212日作出的永川人社伤险认字〔20209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212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川人社伤险认字20209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获悉,该认定书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陈*秀在申请人工厂里受伤的情况认定为工伤。这变化了申请人与陈*秀的法律关系,陈*秀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陈*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职业伤害不能认定工伤,申请人无法定义务且客观上无法为陈*秀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申请人不应成为工伤赔偿主体。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错误,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1、陈*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主体资格要件,亦无特经审批延长退休的情况。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禁止劳动者的就业权,但却明确规定了法定退休年龄。在20199月陈*秀年满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陈*秀为申请人提供劳务,申请人向其支付劳务报酬。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成立劳动关系的三要件之一,同时申请人与陈*秀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以上事实均表明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故而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与《劳动法》的法律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2
、陈*秀年满 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既没有法定义务为陈*秀办理工伤保险,客观上也无法办理,因此由申请人承担工伤赔偿风险不公平也不合理。《社会保险法》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续缴,但却没有规定工伤保险费可以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续缴。《工伤保险条例》也未明确工伤保险费在劳动者退休后的续交情形。另一方面,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应报送人员情况表和人员增减明细表。实践中因为签订劳务关系的陈*秀无法登入人员增减明细表之内,所以超过法定年龄的陈*秀无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承担工伤保险统筹基金应该承担的责任就显得不公平、不合理。综上所述,陈*秀年满 50 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为申请人提供劳务,与申请人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实践上申请人也无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申请人不应承担工伤主体责任。永川区人社局作出的永川人社伤认字20209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请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第三人陈*秀是具有民事行

为能力的劳动者;第三人因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向永

川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申请人在该案的庭审中认可了第

三人在其单位工作以及工作时因工受伤的事实,后该案以第三人

撤回起诉结案。此外,第三人本人的陈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足以证明2019822日第三人在申请人处工作时被机器压伤

左手,伤后在永川区中医院就诊。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

第三人受伤时虽然已经年满50周岁,但其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包括经有权机关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对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进行

认定。超龄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

有关规定执行”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受理第三人提出的工伤

认定申请。

第三人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由重庆强

步鞋业有限公司承担陈*秀受伤的工伤主体责任。

三、我局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经第三人提出申请、调查核实、发送受理通知书及

邮寄送达举证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依

法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

综上所述,我局依法履行行政职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程序合法,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的正确行

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文书送达回证、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文书邮寄回单、认定工伤决定书及文书送达回证、文书邮寄回单;拟证明被申请人程序合法;

证据(二):重庆**鞋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拟证明申请人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

证据(三):陈*秀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第三人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证据(四):《证明》,拟证明第三人受伤时未办理退休、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证据(五):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20191129日),拟证明申请人认可第三人在其公司上班及受伤情况;

证据(六):民事裁定书,拟证明第三人因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纠纷起诉至永川区人民法院(第三人撤诉);

证据(七):图片,拟证明第三人受伤时操作的机械为成型机;

证据(八)和证据(九):陈*秀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和刘吉英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及刘吉英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第三人在申请人处上班及因工受伤;

证据(十):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卫生院放射科DR诊断报告、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住院病案,拟证明第三人受伤后就医过程及伤情。

本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逐一审核,认定如下:

证据(一)具有真实性、关联性,但该工伤认定程序是否合法,需结合全案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判定。

证据(二)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能够证明申请人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

证据(三)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能够证明第三人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证据(四)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能够证明第三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证据(五)、证据(七)、证据(八)、证据(九)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该四项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第三人在申请人处上班时因工受伤的事实。证据(五)中申请人认可第三人在申请人处上班及在上班时受伤的事实,这四组证据本机关予以采信。

证据(六)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还需结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判定。

证据(十)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能够证明第三人的伤情。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劳务协议》(复印件),拟证明申请人与第三人只存在劳务关系;

证据(二):《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证据(三)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拟证明申请人为职工购买了社会保险。

本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逐一审核,认定如下:

证据(一)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对是否能达到申请人拟证目的,需结合全案证据和事实情况予以认定。

证据(二)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了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该工伤认定书是否适用法律错误需结合全案证据和事实情况予以认定。

证据(三)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对其与本案是否有关联还需结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判定。

经审理查明:

第三人陈*秀于201985日到申请人重庆**鞋业有限公司生产部成型班从事成型工作,双方签有劳务协议。陈*秀系农村户籍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019822日,第三人陈*秀在申请人处上班时操作压制鞋型的压合单机左手受伤致手骨折。20191219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于20191227日予以受理,经调查核实后于2020212日作出永川人社伤险认字〔20209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应承担第三人受伤的工伤主体责任,第三人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第三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第三人虽然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务协议》,但事实上第三人在工作中接受申请人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按申请人安排从事劳动获取报酬,按申请人要求上下班打卡考勤。劳务协议中约定的用工期限为自201985日起到202284日止也是一种长期性、稳定性、固定性的用工约定,从客观事实来看应当认定第三人与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规定了禁止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并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一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仍属于上述法律所调整规范的“劳动者”范畴。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也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继续参加劳动的人员排除在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外。最高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均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川人社伤险认字〔20209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所依据的渝人社发〔2015252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系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时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等问题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其中该文件规定了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对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进行认定。超龄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中第三人陈*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撤销认定工伤决定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永川人社伤险认字〔20209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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