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788/2020-00013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标题: | 永川府复〔2019〕46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788/2020-00013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司法局 | ||||
成文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
标题: | 永川府复〔2019〕46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有效性: |
永川府复〔2019〕46号
申请人:童**,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住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
申请人:潘**,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住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
申请人:童**,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住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
申请人:邱**,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住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
申请人: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住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
申请人:周**,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住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
申请人:唐**,女,汉族,19**年1*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住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
申请人: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住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
申请人:邱**,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住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
申请人:童**,女,汉族,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住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
申请人:王**,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住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
申请人:唐**,男,汉族,20**年1*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住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
代表人:童**。
代表人:唐**。
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6号5楼。
负责人:杨本森,主任。
申请人童**、潘**、邱**、童**、邱嘉鑫、童钰涵、唐维昌、周**、唐**、唐添、王**、唐**请求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8月2日收悉。因该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不明,本机关于8月5日向申请人邮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于8月9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要求对萱花村围子屋基村民小组原组长长唐建模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申请书》组织审计单位依法审计,公布审计结果。
申请人称:
2019年7月3日,申请人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渝05行初268号,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对萱花村围子屋基村民小组原组长长唐建模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申请书》,并于2019年7月3日快递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回复,不予受理。
(2019)渝05行初268号行政判决书明确指出审计的组织责任在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拒不执行监督检查组织审计的职责,是明显的渎职卸责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因此,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此依法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要求区农业农村委对萱花村围子屋基村民小组原组长唐建模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不符合《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任期届满离任的,由区县(自治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公布”之规定。
要求对村民小组组长审计应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对本村民小组组长进行审计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之规定。
二、依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萱花村围子屋基村民小组与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履行行政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2018)渝05行终226号):“本院另查明,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萱花村围子屋基村民小组的全部土地已于2011年被永川区人民政府依据渝府地〔2011〕56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川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全部征收,农村村民户口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围子屋基村民小组被永川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13日批准撤销建制,成立茶山竹海街道*****,现茶山竹海街道社区围子屋基居民小组组长为范连明。童**于2009年1月14日由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童**已不是他自称的“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萱花村围子屋基全部未经征地农转非村民”,不具备要求对萱花村围子屋基村民小组原组长唐建模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申请的主体资格。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拟证明申请人《要求对萱花村围子屋基村民小组原组长长唐建模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申请书》不符合受理条件。
证据(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行终226号《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萱花村围子屋基村民小组与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履行行政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拟证明申请人为城镇居民,不是申请审计的适格主体。
本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逐一审核,并综合全案证据情况,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因此,本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童**、唐维昌等人于2019年7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要求对萱花村围子屋基村民小组原组长唐建模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关于<要求对萱花村围子屋基村民小组原组长唐建模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申请书>的回复》,载明对该《申请书》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行终226号行政裁定书载明:“本院另查明,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萱花村围子屋基村民小组的全部土地已于2011年被永川区人民政府依据渝府地〔2011〕56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川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全部征收,农村村民户口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围子屋基村民小组被永川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13日批准撤销建制,成立茶山竹海街道*****,现茶山竹海街道*****组长为范连明”。
本机关认为: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对本村民小组组长进行审计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童**、唐维昌等申请人作为城镇居民,不是提出审计申请的适格主体,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2019年7月25日作出《关于<要求对萱花村围子屋基村民小组原组长唐建模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申请书>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