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788/2020-00011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标题: | 永川府复〔2019〕72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788/2020-00011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司法局 | ||||
成文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
标题: | 永川府复〔2019〕72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有效性: |
永川府复〔2019〕72号
申请人:许**,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住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
委托代理人:许兵,男,汉族,1983年1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住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北路66号。
第三人:重庆丰誉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
负责人:张*
申请人许**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许**购买二手车的有关问题的回复》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9年11月16日收悉。本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通知书》寄给申请人,于11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许**购买二手车的有关问题的回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19年5月通过淘宝平台拍得大众轿车一辆,交车和付款地点为永川区永汇汽贸公司,该车当时在网络平台上描述无事故车辆,内外情况较好。购买后发现此车与描述不符。6月初向永川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举报了永汇公司以欺诈行为隐瞒事实骗取购买。经过4个月的调查,被申请人的回复是不构成欺诈,申请人认为已告知被申请人此车是事故车,在保险公司可以查到保险记录,但办案人员单方面采纳了汽贸公司的证据,没履职尽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关于许**购买二手车的有关问题的回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永川区市场监管局称:
一、申请人提出的“调查过程中单方面采纳了汽贸公司的证据及未采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情况说明”问题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对申请人提交的网页截图、询问笔录中涉及的相关问题与汽贸公司(重庆丰誉汽车有限公司永川永汇分公司)提供的网页截图以及销售人员张**的询问笔录进行了相互印证,申请人提供的网络截图与汽贸公司提供的网络截图完全一致。
二、申请人提出的“没有履职尽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问题
被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首先两次就申请人投诉的淘宝竞拍平台网络上标明的车事故评级为无事故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解,回复了区公开电话(信箱)办公室的【2019】746号交办件,出具了答复群众意见书。其次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详尽的调查、核实,询问了涉事双方当事人、全面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走访了行业协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依法做出了行政答复,履行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三、对于申请人通过淘宝平台拍得的大众轿车事故评级的问题
被申请人认为:
1.在购买该车前,许兵能逐项看到拍卖的网页页面上的所有内容,这些内容为:价格PK、竞拍说明、看车地址、看车联系人、看车联系电话、车况评级信息、缺陷检测报告、车况描述说明以及车况的实际照片,充分知晓该车的实际情况,汽贸公司拍卖的网页页面的竞拍说明 第6项中有“考虑到二手车的特殊性,所有参拍车辆均有缺陷提示,请买家仔细阅读相关说明,全面了解车辆状况。”的相关告知和提示,同时拍卖的网页页面对车况的客观具体描述为:“外观描述:曾多处做漆,色差大,车况较一般,实地看车为准!内饰描述:一般,实地看车为准!骨架描述:前部小抵,实地看车为准!………标的物为使用过的二手物品,使用过的物品必定存在缺陷和瑕疵,这些缺陷和瑕疵通过评估师的观察和检验后对其进行描述,但因每一位评估师对缺陷和瑕疵的定级标准存在差异,甚至有出现误判和漏判的情况,且网页上的图片因色差或清晰度等因素无法真实反应标的物的实际状况,故标的物送拍机构强烈建议竞标者在竞拍出价前前往标的物的存放地点对其进行实物观察和体验,以从最大程度上了解所要竞价标的物的真实状况,以避免因盲拍造成的纠纷。”有对车辆事故的描述(前部小抵),反复强调了实地看车为准,避免纠纷,再次尽到了告知义务。同时对于车辆事故评级中的无事故表述只是一个定级标准的判定,并不是说车辆没有发生过事故。
2.在签订《车辆销售协议》时,系许兵代签,《车辆销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告知买方交易真实情况的条款,具体内容为:“第七条:乙方(指出卖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全面、如实向甲方(购车人)介绍和说明了有关本合同项下车辆的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该车辆所涉及的召回、售前检查、调试、故障排除、维修情况,并就甲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如实的回答,本合同约定的车辆价格……经协商确定。甲方对此充分理解和认可,并承诺本合同的签订即表明甲方已经充分知悉标的物的全面状况。”此条款不仅证明许兵已经充分知悉标的物的全面状况,而且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3.被申请人经对张**两次进行询问调查,张的陈述是通过电话给他说过两次(有事故),他(许兵)知晓这个情况。同时告诉他(许兵)提车时详细看车,以实车为准;对发动机进水、车身很脏的回答是(许兵)没有提什么问题,当时还给许兵找过机油来加。
4.汽贸公司对于竞拍成功车辆均对车况缺陷都做出了具体客观的描述,均提示了请实地到店看车为准,同时事故评级均评定为无事故。
5.经走访永川区汽车商会得知二手车市场目前没有对事故评级做出一致且详细的明文规定,所以所有的车况都已具体描述为主要参考。
综上: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第(十)项:“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汽贸公司如实施了上述行为,才能构成消费欺诈,但汽贸公司在整个销售过程中(包括网页宣传、实地看车、当面签约)已对车辆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客观具体的描述,已反复明确告知了车辆具体情况,反复强调以实地看车为准,《车辆销售协议》也是许兵在充分知悉标的物的全面状况下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汽贸公司向消费者提供车辆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无主观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能证明自己并未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存在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的行为,因而消费欺诈行为不成立。为此,恳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答复,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许兵询问笔录,拟证明被申请人对涉事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证据(二):委托书,拟证明许**委托许兵办理事项。
证据(三):许兵、许**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许兵、许**身份。
证据(四):付款依据及车辆销售协议,拟证明交易事实。
证据(五):原车主身份证、行驶证,拟证明原车主基本情况。
证据(六):淘宝拍卖平台网上截图,拟证明车况评级信息、缺陷检测、车况描述说明,告知了买方进行实物观察与体验、避免纠纷提示。
证据(七):张**第一次询问笔录,拟证明被申请人对涉事情况向销售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
证据(八):张**第二次询问笔录,拟证明被申请人对涉事情况向销售人员进行了第二次询问调查。
证据(九):委托书、营业执照、负责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重庆丰誉汽车有限公司永川永汇分公司主体资格。
证据(十):车辆销售协议,拟证明交易事实及告知交易相对人在全面知晓标的物的真实情况下才能签约。
证据(十一):淘宝拍卖平台网上截图,拟证明丰誉公司提供的淘宝拍卖平台网上截图与许兵提供的截图一致。
证据(十二):淘宝拍卖平台上的竞拍说明、缺陷检测报告、描述说明及车辆真实状况照片,拟证明与许兵提供的截图一致。
证据(十三):公司竞拍成交部分车辆事故评级截图,拟证明公司对于竞拍成功车辆均对车况缺陷做了具体客观的描述,提示了实地看车为准,事故评级均评定为无事故。
证据(十四):情况说明,拟证明重庆丰誉汽车有限公司永川永汇分公司对事故评级的说明。
证据(十五):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书及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保险记录的事实与车况描述(前部小抵)相吻合。
证据(十六):走访记录,拟证明二手车市场目前没有对事故评级做出一致且详细的明文规定,车况具体描述为主要参考。
证据(十七):许兵快递邮寄资料,拟证明许兵口述购买二手车遭遇消费欺诈后2019年6月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相关网络截图的事实。
证据(十八):《关于许**购买二手车的有关问题的回复》,拟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职责,答复了申请人。
本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逐一审核,认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因此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
许兵于2019年5月9日在淘宝网上看到一辆大众1.6L手动时尚型小型汽车,用父亲许**(即申请人)的手机缴纳了保证金2000元,当天晚上9点拍得了此车,并于5月11日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218号汽摩机电城1幢看车后签订了《车辆销售协议》(协议签的是其父亲许**的名字),协议签订后支付了余款并提车。后许兵发现此车是事故车,认为重庆丰誉汽车有限公司永川永汇分公司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向被申请人投诉, 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关于许**购买二手车的有关问题的回复》,申请人不服,于2019年1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淘宝平台截图上明确告知了申请人“前部小抵,实地看车为准…标的物为使用过的二手物品必存在缺陷和瑕疵…每一位评估师对缺陷和瑕疵的定级存在差异…强烈建议竞标者进行实物观察和体验”。《车辆销售协议》第七条明确告知了申请人的注意事项和有关义务。本机关认为许兵到现场察看了所购车辆,且申请人自愿签订了《车辆销售协议》,第三人不存在消费欺诈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许**购买二手车的有关问题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关于许**购买二手车的有关问题的回复》。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