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788/2020-00004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标题: | 永川府复〔2019〕48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788/2020-00004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司法局 | ||||
成文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
标题: | 永川府复〔2019〕48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有效性: |
申请人:李**,女,汉族,19**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住重庆市永川区文昌路*****。
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中,局长。
申请人李**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作出的永川公(卫星湖)刑罚决字〔2019〕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9年8月5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作出的永川公(卫星湖)刑罚决字〔2019〕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称:
2019年7月29日下午,群众举报在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中国邮政附近一居民楼里有人赌博,民警到指定地点,将涉嫌以打麻将方式赌博的人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申请人是其中之一。但是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申请人被民警诱导、暗示,最后作出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案件陈述。办案民警根本没有想还原本案件真实情况的想法,敷衍了事,让一个敢说真话、勇于承认错误的人,到最后说讲话,做假指证。申请人承认有赌博事实,但被申请人前后让我作了两次陈述,第一次陈述金额较大,是真实陈述;第二次陈述金额较小,是虚假陈述。因此,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作出的永川公(卫星湖)刑罚决字〔2019〕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被申请人称:
本案认定事实清楚。
申请人李**于2019年7月29日下午,在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中国邮政附近一居民楼里与袁**、周**、龙**以打倒倒胡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100元,一局输赢在100元至300元不等,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袁**询问笔录、周**询问笔录、龙**询问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本案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于2019年7月29日下午在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中国邮政附近一居民楼里以打倒倒胡麻将、赌注一百的方式进行赌博,2019年7月29日13时许,公安机关将申请人抓获,申请人及同案犯对赌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受理本案后,依法传唤了相关当事人,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依法调查取证,依法履行了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告知了其有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并严格遵守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定程序。
申请人提出复议的理由明显不成立。
申请人称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被民警诱导、暗示,最后作出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案件陈述,办案人员执法不严、办案不公,与客观事实不符。民警接匿名群众举报,在卫星湖中国邮政附近一居民楼里有人赌博,遂前往将正在赌博的二十余人抓获,并依法将赌博违法人员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取证,申请人与赌博同案犯相互进行辨认,对自己以100元赌注进行赌博的事实供认不讳,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赌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受案登记表、延长询问查证时限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李**户籍信息,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证据(二):邓**询问笔录、袁**询问笔录、周**询问笔录、李**询问笔录、罗**询问笔录、熊**询问笔录、蔡*询问笔录、黎**询问笔录、龙**询问笔录、陈**问笔录、蒋**询问笔录、邹**询问笔录、邹**询问笔录、邓**询问笔录、杨**询问笔录、陈**询问笔录、阳**询问笔录、张**询问笔录、蒋**询问笔录、蒋**询问笔录、吕**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缴款收据、抓获经过,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本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逐一审核,认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因此对两组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
2019年7月29日下午,申请人李**于在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中国邮政附近一居民楼里以打倒倒胡麻将、赌注一百的方式进行赌博。接群众举报,2019年7月29日13时许,公安机关将申请人抓获,申请人及同案犯袁**、周**、龙**对赌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7月30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作出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永川公(卫星湖)刑罚决字〔2019〕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及同案犯以100元赌注进行赌博,符合《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一)“赌博”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1.参与赌博,赌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之规定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永川公(卫星湖)刑罚决字〔2019〕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作出的永川公(卫星湖)刑罚决字〔2019〕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