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政策(13条)
1.一次性扩岗补助
支持对象: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离校 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 16—24岁青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且仍在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各类企业。
补贴标准:1500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且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执行期限:受理截止日期为 2026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失业保险科
咨询电话:023-49828087
2.一次性创业补贴
支持对象:
1.在重庆市内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认定标准〕、个体工商户;
2.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以申报时间计算,申报时仍然存续),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申请时正常参保且未欠缴社会保险费,且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下列人员: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农村自主创业者、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城乡低保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残疾人。除高校毕业生外,其他类别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执行标准: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人员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关于优化调整社保补贴等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4号)、《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促进科
咨询电话:023-4947760
3.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支持对象:
1.新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受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限制);
2.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我市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小微企业。
执行标准及期限:
1.对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进行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2.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申报时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应当在满足补贴条件后的半年内进行申报;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应在满足补贴条件后次年内进行首次申报,每年只能申报当年及上年度补贴。申报时间以“渝悦·就业”应用的受理时间为准。
政策依据:《关于优化调整社保补贴等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4号)、《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促进科
咨询电话:023-49584991
4.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支持对象:新招用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并在我市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小微企业。
执行标准:
(1)5000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且与高校毕业生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2)已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6个月以上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再纳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范围。
申报时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应当在符合补贴条件后的半年内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以“渝悦·就业”应用的受理时间为准。企业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就业和人才中心人力资源服务科
咨询电话:023-49835552
5. 职业介绍补贴
支持对象: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取得劳务经纪人证书,培育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劳务经纪人。
执行标准:成功介绍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中,成功介绍符合以下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及贫困对象到用人单位就业,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人员身份类别界定时间以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准:
(1)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2)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4)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5)离校两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6)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
(7)登记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8)登记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
(9)登记失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10)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申报时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关于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就发〔2021〕25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就业和人才中心人力资源服务科
咨询电话:023-49835552
6. 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支持对象:青年就业见习基地
执行标准:见习基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不低于100元/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补贴按见习人员1300元/人∙月的标准补助见习基地,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1500元/人∙月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补贴时间:基本生活费补贴以见习基地实际发放基本生活费人数实行按月划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在见习结束后划拨。对见习留用率高的单位结束见习工作后,次年一季度集中一次性发放留用人员差额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2号)
执行期限: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就业和人才中心人才交流科
咨询电话:023-49477618
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支持对象:所有用人单位。
执行标准:所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企业(不包括民办非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报时间:每年7月用人单位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6〕58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社保和非税收入科
咨询电话:023-49863805
8. 招录退役士兵
支持对象:招录退役士兵企业。
执行标准: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法制科
咨询电话:023-49871633
9.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支持对象: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执行标准: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法制科
咨询电话:023-49871633
10. “双更”基地补贴
支持对象:基地为具有管理服务能力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生产经营场所,并具备以下功能和条件:
(1)吸纳就业功能。能提供一定规模的就业岗位,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2)创业孵化功能。能提供一定数量的创业工位,并为创业者提供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品牌策划、产业链对接等服务;
(3)职业培训功能。有培训机构、培训场地和相应师资,能组织劳动者就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4)就业服务功能。设有智能就业应用场景,能为劳动者提供便捷就业、创业、培训服务。
(5)“一区”基地吸纳就业和促进灵活就业人数不低于300人,“两群”基地吸纳就业和促进灵活就业人数不低于200人。
(6)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捕渔民、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占基地就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30%。
(7)“一区”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不低于30个,“两群”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不低于20个。
(8)单位就业人员中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占90%以上。
(9)单位就业人员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0)有培训意愿的从业人员参训率达到100%,培训后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率超过35%。
(11)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劳动争议仲裁败诉案件、较大安全事故零发生。
(12)社会保险参保率达到100%。
执行标准:
(1)一次性补助。被认定为“双更”基地的,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已享受过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孵化园、文创园等一次性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2)绩效奖补。从认定后的第二年起,对每个“双更”基地连续4年开展绩效评估,评估合格的,按照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捕渔民、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绩效奖补,最高不超过40万元。“双更”基地可承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活动,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各类扶持政策。
申报时间:企业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培育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基地的通知》(渝人社〔2021〕351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促进科
咨询电话:023-49363072
11. 永川区区级孵化基地补贴
支持对象:经认定的各类创业服务载体。
执行标准:
(1)一次性补助。被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由区财政根据其场地规模、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基地(园区)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用于补助基地(园区)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减免、水电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支出。
(2)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基地(园区)内的服务对象存活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且每户直接带动就业的2万-5万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该基地(园区)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补贴。
(3)绩效奖补。对每个基地(园区)连续3年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分别按照优秀5万元、良好3万元、合格2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绩效奖补(不合格的,直接取消),具体评估细则另行制定。
申报时间:创业服务载体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永川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永人社发〔2019〕293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促进科
咨询电话:023-49363072
12. 重庆市市级孵化基地补贴
支持对象:经市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载体。
执行标准:
(1)一次性补助。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由市级财政根据其场地规模、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基地(园区)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用于补助孵化基地(园区)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减免、水电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支出。
(2)绩效奖补。对每个基地(园区)连续3年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分别按照优秀30万元、良好20万元、合格10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绩效奖补(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具体评估细则另行制定。
(3)示范创建激励。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创建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按50万元/户的标准,给予示范创建奖励。
申报时间:创业服务载体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17〕181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促进科
咨询电话:023-49363072
13. 创业担保贷款
支持对象:个人、小微企业。
(一)个人贷款。
申请人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即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十六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年满十六周岁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2.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已办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3.创业项目位于重庆市内且真实有效;
4.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二)小微企业贷款。
以小微企业名义申请贷款的,贷款主体为该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职工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4.小微企业在重庆市注册登记且住所地在重庆市内且存续。
执行标准: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40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贷款额度上限为33万元/人、合计上限为400万元。
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2年。对按期还款、信誉良好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3.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季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1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促进科
咨询电话:023-49477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