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12R/2025-00308 | 发文字号: | 永川府〔2025〕104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9-02 | 发布日期: | 2025-09-16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中石油永川销售分公司南郊加油站房屋征收的决定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12R/2025-00308 | ||||
| 发文字号: | 永川府〔2025〕104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 ||||
| 成文日期: | 2025-09-02 | ||||
| 发布日期: | 2025-09-16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中石油永川销售分公司南郊加油站房屋征收的决定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中石油永川销售分公司南郊加油站
房屋征收的决定
永川府〔2025〕104号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被征收人:
因排除安全隐患、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同意对中石油永川销售分公司南郊加油站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该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我区相关规划。为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实施城市规划,现决定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销售分公司位于永川区新泰路197号南郊加油站房屋实施征收,具体范围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销售分公司持有的《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准。共计征收房屋1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98.94㎡。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按规定负责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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