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12R/2025-00080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7-16 | 发布日期: | 2025-07-17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12R/2025-00080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5-07-16 | ||||
发布日期: | 2025-07-1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禁火期
发文之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林区(含退耕还林区以及平坝集中连片林木)和林区边缘100米范围。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二)严禁吸烟、野炊、明火照明、燃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烧蜂窝、蚁窝、烧山驱兽、烧灰积肥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严禁其他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禁火期内,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二)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护林防火责任,必须认真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油料、危化易燃品等行业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主体责任,要进行拉网式隐患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消除。
(三)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街(镇)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防火防控力度,做实“十户联防”机制,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科学组织开展扑救及善后工作。
(四)凡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23-61193119、023-6113300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