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12R/2025-0008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7-16 发布日期: 2025-07-1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主题分类: 林业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12R/2025-0008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7-16
发布日期: 2025-07-1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主题分类: 林业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禁火期

发文之日起2025101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林区(含退耕还林区以及平坝集中连片林木)和林区边缘100米范围。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二)严禁吸烟、野炊、明火照明、燃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烧蜂窝、蚁窝、烧山驱兽、烧灰积肥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严禁其他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禁火期内,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二)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护林防火责任,必须认真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油料、危化易燃品等行业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主体责任,要进行拉网式隐患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消除。

(三)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街(镇)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防火防控力度,做实十户联防机制,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科学组织开展扑救及善后工作。

(四)凡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23-61193119023-6113300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571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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