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12R/2020-00067 | 发文字号: | 永川府办发〔2020〕57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有效性: | 有效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12R/2020-00067 | ||||
发文字号: | 永川府办发〔2020〕57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有效性: | 有效 |
永川府办发〔2020〕57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
永川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区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川区区级预算管理,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区级预算由区本级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组成。区本级预算由部门预算、财政直编预算组成。
第三条 凡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区级预算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财政局具体负责区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区级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区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区级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对所有政府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政府债务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征管部门要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科学编制收入预算。
区级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公平高效。对所有政府支出应按保障国家机构正常运转、提高基本民生水平、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并根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保障重点统筹安排。
区级预算单位制发文件不得涉及越权减免税费等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规定有关预算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生产总值和支出占比等挂钩。
第六条 区级预算单位的所有收支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面反映预算单位的收支全貌。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区级预算单位应将所有财政拨款收入和自有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自有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本级横向财政拨款和非本级横向财政拨款、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区级预算单位应将所有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严格执行相关支出管理办法。
第七条 年初无法直接编列到部门的预算,作为财政直编预算管理。主要包括:
(一)按上级规定和政策由区财政局直接补助到专户和企业的资金。
(二)已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和总体规模,但暂未确定具体项目、执行单位或需按进度安排的项目资金。区财政局应按照相关要求,逐步减少其资金规模。
(三)按人员政策预留的增人增支、调资调待等资金。
(四)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在执行中根据收入情况相应安排支出的资金。
(五)区级预备费。按照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六)其他无法编列到部门的预算资金。
第八条 区对镇街的转移支付预算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区财政局编制转移支付预算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根据上级资金提前下达情况和区级财力平衡情况,按照规定程序编报。
区级预算单位不得擅自变动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政策,不得擅自从镇街集中收入或提取分成,不得擅自要求镇街配套解决有关预算支出。未商区财政局并报经区政府书面同意,区级预算单位不得直接对镇街安排资金支出,不得对镇街提出减收增支或资金分成要求。
第九条 区级预算实行部门预算、直编预算、转移支付预算同步编制。
(一)区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区政府对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确定预算编制政策、编制内容、编制要求等,向区级预算单位部署编制工作,提出预算收支建议数,并汇总部门预算、直编预算、转移支付预算后编制区级财政预算草案。
(二)区级预算单位根据印发的预算编制文件精神和区财政局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向所属单位布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并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预算的审核,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
(三)区财政局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将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报告区人大财经委和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30日前,将区级财政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进行预先审查和区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四)区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当年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和具体方案。预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确定为当年区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区财政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级财政预算之日起20日内,批复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包括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区级财政预算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日起20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开。
区财政局直接批复到主管部门的年初预算,主管部门自收到区财政局批复之日起15日内,批复至所属单位,并将批复所属单位年初预算抄送区财政局备案。各部门应在接到区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 区级预算由区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区级预算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国库和非税收入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不得擅自设立过渡户。
各镇街不得制定涉及减少预算收入的有关政策,不得要求区级配套相应支出。违反规定的,有关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上报上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区财政局。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级预算草案前,区财政局可以安排上一年度的结转支出、参照上年同期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区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经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区级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区级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区级预算单位上报区政府的请示事项,以及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区政府专题会议等研究事项,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在报送请示或会议研究之前会商区财政局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对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照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分配安排。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调整工资和津补贴标准,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区财政局按照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保障政策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对既定政策事项、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区政府批复(批示)明确具体支出政策和支出额度的事项、建设项目计划等,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执行。
第十八条 因上级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不可预见的重大因素,区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安排支出的,由区级预算单位会商区财政局后报部门分管区领导、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和区长审批后执行。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预拨资金,再履行报批程序。
对镇街的保障性转移支付和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由区财政局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提出分配方案,报区领导审批后纳入区与镇街财力结算。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追加分为一般性项目预算追加和重点专项项目的预算追加。年度执行中,一般性项目原则上不予追加。项目追加按以下程序执行:
追加金额500万元以下的,由预算单位会商区财政局后,报部门分管区领导、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和区长审批后执行。
追加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由预算单位会商区财政局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执行。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在办理追加支出的审核时,在审核项目概况、资金测算及平衡措施的同时,应强化绩效目标审核,没有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追加预算。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对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等,应组织实施预算公开评审或第三方评审,将其结果作为预算追加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追加预算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区级财政直编预算;对年初安排项目进行调整压缩节约的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的资金;各类财政存量资金;年度中上级补助资金、上下级结算资金和调入资金等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要加快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覆盖所有预算资金和区级预算单位,贯穿预算管理全过程,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区财政局要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制度。区级预算单位要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区级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严格执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区级预算单位按项目执行进度申请拨付专项资金。区财政局结合项目的建设和实施情况对资金的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对收回的区级预算单位的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使用。对结转结余资金较多的区级预算单位,在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时,区财政局要按规定压缩其支出预算总额。
第二十四条 区级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资金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规范使用。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集中支付的经济业务事项及所提供支付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和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设立支出过渡性账户,不得违规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不得违规提取和使用现金。
第四章 预算的变动与调整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当年预算发生以下变动,区财政局应当在报告预算执行及财政决算情况时汇总,按规定审批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上级财政年度中安排的转移支付预算;
(二)不增加区级财政安排的支出总额,仅在区本级支出和补助镇街支出级次上调整额度的;
(三)不增加预算支出总额,只在类级科目间进行调剂而形成预算支出项目间的增减;
(四)动支预备费;
(五)其他项目的变动。
第二十六条 区级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区财政局应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审议后,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二十七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变动项目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区财政局按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决 算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安排,确定编制区级预算单位、镇街决算草案编制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有关决算的表格。
区级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部署,组织编制本单位的部门决算,在规定期限内将部门决算连同决算详细说明一并报送区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九条 区级总决算由区财政局负责编报。区级财政决算总收入包括区级财政直接组织的收入、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上级补助的收入、债券收入等。区级财政决算总支出包括区级单位当年决算支出、区级财政上解上级财政支出、补助下级政府的支出、债券支出等。
区级决算草案编制过程中,区财政局对区与市级、区与镇街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和结算项目进行清理,具体办理各种结算事项,并下发镇街财政部门年终决算结算单。
第三十条 区级部门决算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报。区级部门决算由各区级单位决算汇总组成。各区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及时编报本单位收入、支出等年度数据及相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与市级、区与镇街财政结算情况和区级单位的决算收支情况,编制区级财政决算草案,报区政府审议,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 区级决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区财政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区财政局批复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区级决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区财政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应当自区财政局批复决算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预算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区级财政预算管理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区级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
审计部门对区级预算执行和决算办理情况、区级预算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区级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区级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区政府或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审计部门和区财政局等监督检查结果与绩效评价结果相结合,作为预算调整和以后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镇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印发
部门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