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9336512/2020-08170 | 发文字号: | 永川府发〔2020〕3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1-27 | 发布日期: | 2020-01-27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细化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Ⅰ级响应措施的通告(永川府发〔2020〕3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有效性: |
索引号: | 009336512/2020-08170 | ||||
发文字号: | 永川府发〔2020〕3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0-0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细化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Ⅰ级响应措施的通告(永川府发〔2020〕3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有效性: |
永川府发〔2020〕3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细化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Ⅰ级响应措施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重庆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的部署,现就永川区进一步细化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Ⅰ级响应措施通告如下。
一、严控人员集聚
(一)按照“非必须,不举行;可推迟,即推迟”的原则,暂停人员集聚的各类活动。一律停止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景区、影剧院、娱乐场所、网吧、棋牌室等非市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场所暂时停止营业,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和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对外开放。
(三)禁止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一条龙”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宴席。
(四)禁止农贸市场、超市、活禽经营店和餐饮店等经营单位从事活禽交易和宰杀活动。禁止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餐饮经营者制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延迟中小学幼儿园春季学期开学时间,具体开学时间以市教委通知为准。各职业院校开学时间报市教委备案后执行。
(六)全区培训机构一律停止开展线下培训。
(七)暂停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组织的团队旅游活动。
二、严控人员流动
(八)全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主动带头不走亲访友、不串门、不集会、不聚餐,并积极教育引导亲戚朋友和周边群众。对尚在武汉的永川籍人员,做好不返乡不外出劝导工作。
(九)停运所有进出永川境内的省际、县际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
(十)合理调整城市公交车、农村客运班车营运时间,公交和农村客运可根据客流变化相应减少发车班次或停运。
(十一)永川籍出租汽车(即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区域仅限永川区行政区域内,驾乘人员戴好防护口罩,一律不准拼车。
三、强化监测检测
(十二)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国省道、高速公路口等处根据情况设立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实施强制卫生检疫措施,对所有来永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登记。
(十三)对湖北籍特别是武汉来永返永人员进行动态管理,严格实施14天居家观察措施,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观察。
(十四)对疫情接触史隐瞒不报、拒不配合防控工作安排的,可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落实消毒措施
(十五)对各类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严格消毒。
(十六)加强医疗废弃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鼓励市民将废弃口罩消毒(喷洒75%酒精、84消毒水),进行简易破损(扯烂或剪碎)后投放至专用容器内,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十七)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其场所入口处设置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入场者应当予以劝阻。
(十八)全面组织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
五、加强物资保障
(十九)对于短缺的医疗、防控应急物资装备和居民所必需的日常生活用品、防护物品,全力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十)依法严肃处理恶意抢购、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不法行为。
六、坚持信息公开
(二十一)及时公布防控信息,对于造谣传谣者,坚决依规处理、依法打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区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7日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