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9336512/2018-41938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5-10-20 | 发布日期: | 2018-04-0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促进房地产稳定健康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5〕104号) |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009336512/2018-41938 | ||||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2015-10-20 | ||||
| 发布日期: | 2018-04-07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促进房地产稳定健康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5〕104号) |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 有效性: | |||||
永川府办发〔2015〕104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实施促进房地产稳定健康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房地产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房地产发展实际,实施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商品房、二手房交易,以现行政策全额征收契税后,区财政按50%返还给购房人。执行时间: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1月15日。
二、对商品房、二手房交易,免收转让手续费。执行时间: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1月15日。
三、对商品房、二手房交易,免收转移登记费。执行时间: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1月15日。
四、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缓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在2016年3月31日前,新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首次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按应缴总额的25%缴纳;其余部分依照《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永川府发〔2011〕39号)进行缴纳,其首次缴纳时间从2016年4月1日开始计算。
对2016年3月31日前到期应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延期到2016年4月1日缴纳;对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必须及时完清相应备案面积应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
特此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4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