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9336512/2018-41723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4-12-16 | 发布日期: | 2018-04-07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国有水库偷钓偷捕鱼的通告(永川府发〔2014〕40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有效性: |
索引号: | 009336512/2018-41723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4-12-16 | ||||
发布日期: | 2018-04-0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国有水库偷钓偷捕鱼的通告(永川府发〔2014〕40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
有效性: |
永川府发〔2014〕40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国有水库偷钓偷捕鱼的通告
为保护国有水库水质,维护国有水库财产不受侵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国有水库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水资源、渔业资源等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未经水库管理部门允许,擅自到国有水库钓鱼、用网捕鱼的,一律视为盗窃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律收缴所有钓鱼工具及鱼获物,并按照下列情形给予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不予处罚:
(一)在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用手杆钓鱼的;
(二)主动终止钓鱼行为或者立即采取措施清理周边环境,减轻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一级饮用水源用爆炸钩、晃钩等特殊钓鱼工具钓鱼的;
(二)阻扰水库管理人员和水务、环保、渔政、公安执法人员开展工作的;
(三)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当事人在半年以上一年之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暴力阻扰、辱骂、殴打水库管理人员和水务、环保、渔政、公安执法人员开展工作的;
(二)阻拦、干涉水库管理部门正常对渔业捕捞作业的;(三)未经允许,用网捕鱼、用电打鱼、用药毒鱼的;
(四)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当事人半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严重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
(六)违法行为严重损害社会秩序的,给他人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七)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八)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2日
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