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9336512/2018-41445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12-11 发布日期: 2018-04-0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3〕120号)
主题分类: 建设规划 有效性:
索引号: 009336512/2018-4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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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永川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12-11
发布日期: 2018-04-0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3〕120号)
主题分类: 建设规划
有效性:

 

永川府办发〔2013〕120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1日


永川区工业用地规划导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规划管理,促进工业用地合理有序地开发建设,提高工业用地投入产出,根据《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工业园区规范建设导则(试行)》、《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我区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章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第二条  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是指城镇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和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工业用地可分为一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1)、二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2)、三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3)。

  (一)一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1)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二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2)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3)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第三章  工业用地布局与选址

 

  第四条  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一)一般布局原则

  1.应符合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尽可能不占良田,必须有良好的地质条件、基础设施,包括给排水、供电、通讯、废物处理和燃料供应设施。

  2. 必须考虑分期建设的可能性,并尽可能紧凑地安排近期建设用地。

  3. 工业用地应集中规划布局,设立相对独立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或工业组团。设立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或工业组团应进行规划环评。

  4.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5. 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应避免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物理、化学、生物等)产生交叉污染。

  6. 食品工业和精密电子仪表等工业应设在环境洁净、绿化条件好、水源清洁的区域。

  7.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被保护目标的主导风下风向。

  8. 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的工业。

  (二)一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1. 一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基本无干扰和无污染的工业。

  2. 一类工业用地可以集中组成工业区,也可以和生活配套用地混合布置,但应相对独立,同时满足卫生及环保防护距离要求。

  3. 一类工业可集中布置于多层厂房之内,形成楼宇工业。楼宇工业宜选择无干扰和无污染的工业项目,并符合卫生和消防的相关要求。

  (三)二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1. 二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2. 二类工业用地应单独设置,不得和居住用地混杂。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有关规定。

  3. 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才可向外排放。不得在城市上风向布置有污染气体排放的企业,不得在城市上游地区布置有水污染排放的企业。

  4. 已搬迁或废弃的工业用地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年限内,未开展场地污染评估以及场地污染治理之前,禁止作为居住、公共建设用地。

  (四)三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1. 三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2. 三类工业用地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单独布置,严禁在各类保护区范围内及对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的区域内选址。

  3. 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应布置在城市下风向、下游方向的独立工业地段。

  4. 已搬迁或废弃的工业用地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年限内,未开展场地污染评估以及场地污染治理之前,禁止作为居住、公共建设用地。

  (五)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1. 一环路以内现有二类、三类工业企业应逐步实施“退二进三”入驻工业园区。

  2. 新增二类、三类工业企业按产业相关性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

  3. 凤凰湖工业园、港桥工业园、三教工业园是工业拓展的主要备选空间。凤凰湖工业园重点发展以数控机床为主的装备制造产业、电子信息产业。港桥工业园重点发展以造纸及纸制品为主的特色轻工产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产业。三教工业园重点发展中轻型铸锻和机加工。

  (六)全区及各园区禁止入驻工业门类见附件1。

  第五条  工业用地选址原则

  (一)工业用地选址需依据国家、重庆市和永川区现行的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等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有害因素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的规划与现状,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以及为保障和促进人群健康的需要,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二)工业用地选址应避免在自然疫源地选择建设地点。

  (三)工业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不得采用国家和本市淘汰的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不得建设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技术不成熟的项目。

  (四)在规划管理中,工业企业选址应按规划对应相应的规划用地分类,即一类工业应放在一类工业用地内,二类工业应放在二类工业用地内,三类工业应放在三类工业用地内。同时,工业企业的选址还需要研究生产条件、建设条件、劳动力等因素。

 

第四章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

 

  第六条  工业用地开发强度

  工业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采用《重庆市工业项目规划指标控制标准(试行)》,加强工业用地控制与管理,节约用地。

  (一)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原则不得低于1.0,如因生产工艺需要降低容积率应进行专题论证后确定。

  (二)工业用地的建筑密度原则不得低于40%,如因生产工艺需要需降低建筑密度应进行专题论证后确定。

  (三)工业用地的绿地率原则不得大于15%,如因生产防护需要需提高绿地率应进行专题论证后确定。

  第七条  工业用地投资强度

  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凤凰湖工业园、港桥工业园、三教工业园执行《重庆市工业园区规范建设导则(试行)》中关于工业用地投资投入强度的标准:4000万元/公顷。

  除三大工业园区之外,各镇街工业用地按工业门类执行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文件中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详见附件2。

  第八条  工业用地的配套设施

  1. 工业用地内部的配套设施是指工业用地内部设置的必备的生产辅助设施和生活辅助设施,包括单身宿舍、职工食堂、工业办公建筑、仓库、停车场、应自备的污水处理厂等。

  2. 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三类工业用地内严禁建设职工宿舍。

  3. 职工食堂宜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并应布置在污染源的上风、上游方向。

  4. 工业用地内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货运公共停车场和机动车配建停车位。货运停车位占货运公共车辆总数的10~15%,机动车配建停车位按办公区1个停车位/100m2,宿舍、厂房、仓库0.1个停车位/100m2设置。

  5. 工业用地内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用地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的土地面积时,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7%。

  6. 工业企业的工业污水必须先处理达到相关排放要求,同时符合污水处理系统接管要求才能并入污水处理系统,否则应自建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章  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九条  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卫生防护范围内的用地,要加强控制,不得建设医院、学校、住宅、商务活动设施、旅游休闲场所以及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项目。

  第十条  工业企业的相关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确定,由区环保局审核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导则适用于永川区行政辖区内的工业用地。

  第十二条  本导则由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禁止入驻工业门类

工业门类

全区

凤凰湖工业园

港桥工业园

三教工业园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饮料制造业


16烟草制品业

17纺织业



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家具制造业


22造纸及纸制品业



2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医药制造业



28化学纤维制造业




29橡胶制品业




30塑料制品业



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金属制品业





35通用设备制造业





36专用设备制造业





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备注:打√表示禁止入驻的工业门类。

 

附件2

各镇街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公顷)

工业门类

投资强度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660

14    食品制造业

≥660

15    饮料制造业

≥660

16    烟草制品业

≥660

17    纺织业

≥660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660

1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660

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520

21    家具制造业

≥605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660

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865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660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865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865

27    医药制造业

≥1295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1295

29   橡胶制品业

≥865

30    塑料制品业

≥690

31    非全属矿物制品业

≥520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035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035

34    金属制品业

≥865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1035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1035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295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035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470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035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520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520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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