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9336512/2018-41274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7-02-21 | 发布日期: | 2018-04-07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永川府发〔2017〕2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有效性: | 有效 |
索引号: | 009336512/2018-41274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7-02-21 | ||||
发布日期: | 2018-04-0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永川府发〔2017〕2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
有效性: | 有效 |
永川府发〔2017〕2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特将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
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林区(含退耕还林区)。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烧田坎草、烧灰积肥、违规炼山以及其它生产用火;
(二)严禁吸烟、野炊、烤火取暖、烧烤食物、使用火把照明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三)严禁上坟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严禁烧山驱兽、蚊虫和使用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五)严禁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及使用枪械狩猎;
(六)严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炼山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七)严禁其它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举报电话:023-61193119,49387119。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5日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