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9336512/2018-41229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6-06-30 | 发布日期: | 2018-04-0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83号)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009336512/2018-41229 | ||||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2016-06-30 | ||||
| 发布日期: | 2018-04-07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83号)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有效性: | |||||
永川府办发〔2016〕83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永川区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
永川区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全区非煤矿产开发利用中存在的违法开采、安全生产隐患突出、乱采滥挖、环境污染和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等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非煤矿产,有效规范全区非煤矿产开采秩序,有效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有效保护地质环境,打造“安全、环保、健康”的新型矿山,实现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有效统一,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品的需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市委四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理念,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镇街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坚持突出重点,立足治本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全面整治全区非煤矿山开采矿产资源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有效统一的良好局面,助推美丽永川、宜居永川建设,为全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按照“不新增、会审制、提门槛、依法关、及时复”的要求,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关闭一批、整合一批、规范一批”,实现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有机统一。严重破坏(污染)地质环境的情况不再发生、非法违法开采非煤矿产的行为得到有效打击、安全生产保障程度得到有效提升。采矿权设置审批、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环保审批等行政审批更加严格和规范,非煤矿产开发各项监管措施得到最严格的落实。非煤矿产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得到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数量进一步减少。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区长为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为副组长,各镇街、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公安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交委、区工商分局、区经信委、区广播电视台、区新闻社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整治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全区非煤矿山综合整治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工作小组下设综合整治、综合执法和协调督查三个工作组。综合整治工作组设在区国土房管局,由区国土房管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全区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任务布置、情况汇总等具体事务,并会同综合执法工作组提出整合关闭的建议。
综合执法工作组设在区安监局,由区安监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非煤矿山违法行为的联合执法工作,并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协调督查工作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分管国土资源的副主任任组长,区政府督查室副主任任副组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信息,协调解决综合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并负责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二)职责分工
各镇街负责对辖区内合法非煤矿山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函告有权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证采矿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制止并负责整改到位;加大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出租给无证采矿行为人采矿的监管力度,从土地源头进行严格控制,将私挖滥采行为杜绝在萌芽状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综合整治工作,制订工作预案,及时化解综合整治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全区非煤矿山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区非煤矿山执行经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提请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负责全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及执行工作;负责推动实施非煤矿山企业整合、采矿权整合;负责会同区财政局征缴非煤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下简称保证金);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区公安局依法对非煤矿山使用爆炸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区环保局负责对全区非煤矿山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负责对全区非煤矿山办理环保审批情况进行排查,依法查处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组织采矿的违法行为。
区工商分局负责依法办理非煤矿山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配合主管部门查处取缔已取得许可手续而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未取得许可手续擅自从事许可证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
区经信委负责对电力部门向非煤矿山供电情况进行监管,严厉禁止供电部门向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安全许可的矿山企业或矿产加工企业以及关闭后的矿山企业提供电力供应;负责督促供电部门查处非法用电行为。
区林业局负责对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矿产的行为进行查处,要严格采矿申请占用林地的审批监管。
区交委负责对超限超载运输矿产品和未实施封闭运输矿产品的车辆进行查处;对发现无《准运证》或持无效《准运证》而运输矿产品的车辆后,及时移送区国土房管局进行调查处理。
区水务局负责对非煤矿山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综合整治工作所需经费,会同区国土房管局做好关闭非煤矿山的剩余采矿权综合价金的退还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把综合整治工作纳入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在整治工作中未认真履职、相互推诿的单位及违规违纪人员,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
区政府督查室全程跟踪督查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
区广播电视台、区新闻社负责对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
区维稳办、区人社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区政府其他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关闭矿山的维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和税收清算等相关工作。
三、整治工作重点
全区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重点是:无证(持失效采矿许可)非法开采非煤矿产行为;超层越界开采非煤矿产违法行为;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违法行为;不按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的违法行为,不依法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行为;不按经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安全生产专篇组织采矿的违法行为;不按经批准的环境保护批准书、水土保持方案等规定,履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责任的违法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坚持“不新增”,切实控制非煤矿山数量
除经区政府批准的为区级以上重点项目配置的非煤矿产采矿权外,不得新设置非煤矿产采矿权(含因原采矿权人原因,未及时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导致采矿许可证过期,而应按照新设置采矿权程序设置的)。
(二)坚持“会审制”,切实保护全区生态环境
经综合整治工作保留下来的非煤矿产采矿权申请增资扩界的,相关镇街要签署是否同意的书面意见,区国土房管局收到相关镇街签署了书面同意的申请后,要书面征求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意见,区安监局从安全生产方面、区环保局从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源保护等方面、区林业局从林地管理和生态保护等方面严格把关,严禁因增资扩界采矿导致安全生产隐患、导致环境和饮用水源地受到严重破坏、导致现有林地和生态脆弱区受到破坏。
(三)坚持“提门槛”,切实提高采矿准入条件
1.我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非煤矿产采矿权出让综合价金底价,按照原标准计算后至少上浮20%予以确定。
2.未缴纳(清)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的非煤矿山企业,须在本方案印发后3个月内,严格按照《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渝财建〔2013〕292号)规定,缴纳(清)相应保证金,对逾期仍未缴纳(清)相应保证金的非煤矿山企业,区国土房管局要依法进行查处,冻结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区政府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收取非煤矿山的相关规费,做到应收尽收。
3.在本方案印发后,全区非煤矿山现有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每次延续期不超过1年。在非煤矿山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后,区国土房管局方可同意予以延续登记。
(四)坚持“依法关”,切实推进非煤矿山关闭
1.位于我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定的禁采区内的非煤矿产企业,现有采矿权出让年限到期后予以关闭。
2.位于我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定的限采区内的非煤矿产企业,在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经批准开采的矿产资源枯竭后,依法予以关闭。
3.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诱发地质灾害隐患、危及交通干线安全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4.对严重破坏环境导致环境影响事件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5.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关闭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同时,制订我区非煤矿山企业整合及采矿权整合方案并加快落实,推动非煤矿产资源集节高效开采。
(五)坚持“及时复”,切实恢复矿山地质环境
1.在本方案印发后,非煤矿山对已废弃的采矿区域,须自行编制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水则水、宜藤植藤、宜景建景”的原则,结合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实施方案》,报区国土房管局组织审查。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同意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实施方案》,在2016年底前对已废弃的采矿区域进行地质环境恢复,并最迟在2017年5月前验收合格。区国土房管局在审查过程中,应邀请地质灾害防治、安全生产、环境和生态(林业)保护等行业的专家进行审查。
2.自2017年初开始,非煤矿山须对新形成的废弃采矿区域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恢复。经验收合格后,区国土房管局方可同意予以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以防止形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历史欠账。
3.对开采过程中分区域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原则上不使用已缴存的保证金。如确需使用的,在相应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规定工期到期前,将保证金补足,否则按未(足额)缴存保证金进行查处。
4.非煤矿山企业在最终闭坑前,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可以申请使用已缴存的保证金。保证金使用按开工(启动)支付30%,初步验收后支付60%,最终验收后支付10%的原则执行。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6月30日前
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部署综合整治工作。开展宣传工作,加大舆论引导,为综合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全面清理排查阶段: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
区国土房管局对全区非煤矿山企业缴存保证金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向未依法缴存保证金的非煤矿山企业下达催缴通知;区安监局对全区非煤矿山证照、开采设计方案编制及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区经信委负责对全区矿产品加工企业及矿产品来源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区水务局对全区非煤矿山企业编制及执行水土保持方案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区林业局对全区非煤矿山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区环保局对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各镇(街)对辖区内无证非法开采矿产开展全面清理排查。
(三)综合整治阶段: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
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面清理排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综合整治要求和措施。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对相关违法矿山企业进行查处。
(四)巩固总结阶段: 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巩固综合整治成果,防止死灰复燃。认真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区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开展全区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目的,务必将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正确处理好整治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切实加强工作领导,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查,确保实效
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纪检监察和工作督查力度,对在综合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人员要及时通报,情况严重的依法立案查处。
附件:永川区非煤矿山综合执法行动方案
附件
永川区非煤矿山综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建立我区非煤矿山综合执法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综合监管,充分利用各相关部门行政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确保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环保、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实现我区非煤矿安全化、规模化、标准化、科学化发展为目标,构建我区非煤矿山联合执法长效机制,以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切实推动我区非煤矿山提档升级,建设安全矿区、环保矿区、健康矿区。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区非煤矿山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成立以区安监局牵头,区交委、区公安局、区国房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政府督查室等部门组成的综合执法领导小组,由区安委办办公室主任、区安监局局长任组长,区安监局分管非煤矿山负责人和区国房局分管执法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各部门相关科室队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部署、联合行动。综合执法成员部门每周召开一次非煤矿山综合执法行动联席会议,拟定执法方案、部署综合执法行动,并就上一次综合执法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总结。
2.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在检查执法行动中,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定,对企业开展严格检查,下达行政执法文书,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或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及时进行沟通、告知,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3.全面排查、严格治理。将企业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隐患排查治理结合起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一律按上限进行行政处罚,对达不到整改效果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或报区政府实施关闭。
4.依法处置,整顿规范。各成员部门齐抓共管,通过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手段,强化打非治违,对安全隐患和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依法进行整治,进一步规范企业建设和生产作业行为,推进我区非煤矿山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发展。
四、工作任务
1.区安监局:按照本部门职能职责负责对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内容见(附表1)。
2.区国房局:按照本部门职能职责负责对全区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环境恢复治理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内容见(附表2)。
3.区公安局:按照本部门职能职责负责对全区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内容见(附表3)。
4.区环保局:按照本部门职能职责负责对全区非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内容见(附表4)。
5.区水务局:按照本部门职能职责负责对全区非煤矿山水土保持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内容见(附表5)。
6.区林业局:按照本部门职能职责负责对全区非煤矿山林地使用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内容见(附表6)。
7.区交委:按照本部门职能职责负责对全区非煤矿山车辆运输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内容见(附表7)。
8.区政府督查室:对非煤矿山综合执法小组履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是针对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环保等严峻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深化“打非治违”、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秩序的有效手段,是排查治理企业安全、环境等隐患的重要措施。各个成员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严格责任区分,确保联合执法行动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对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环境污染大、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要实施重点执法检查。要敢于碰硬,敢于处罚,切实提高执法的权威性。凡不服从监管或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要予以执法升级。要通过严格执法,关闭取缔一批,停产整顿一批,顶格处罚一批,有效改善我区非煤矿山生产经营面貌。
(四)相互联动,确保落实。各成员部门要相互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建立执法行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发现执法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认真研究解决。要落实责任,强化督查督办,严格责任追究,对企业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和整改要求需要其他部门配合落实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响应,落实到位,不得推脱和敷衍,确保联合执法行动顺利推进。
(五)纪律严明、作风廉政。联合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严禁“吃、拿、卡、要”等现象发生,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法律权威。
附表:1.区安监局非煤矿山执法检查表
2.区国房局非煤矿山执法检查表
3.区公安局非煤矿山执法检查表
4.区环保局非煤矿山执法检查表
5.区水务局非煤矿山执法检查表
6.区林业局非煤矿山执法检查表
7.区交委非煤矿山执法检查表
附表1
区安监局非煤矿山执法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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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处理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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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相关证照 |
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外包作业单位须具有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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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距离 |
矿山范围内的生产生活设施和与周边相邻采石场以及生产生活设施的处置措施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相应安全距离不小于法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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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采方式 |
按标准规范要求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或按设计分层开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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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采位置 |
开采作业面位置与开采设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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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采作业 |
不得采用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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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顺向坡 |
矿区内有顺向坡的,边坡角和坡面角均不得大于岩层实际倾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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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内转运输方式 |
实际内转运输方式应与设计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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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附属设施 |
破碎机台、料仓等附属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齐全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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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排土场 |
不得违规设置排土场且对下游生产生活设施构成重大安全威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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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边坡 |
对生产作业范围及周边的高陡边坡须采取有效安全防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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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
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置人员(或按规定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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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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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立和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及运行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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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立技术管理体系运行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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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安全管理机构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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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人员能力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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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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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责任制 |
应按照新《安全生产法》修订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上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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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管理规章制度及台账 |
应建立并及时修订以下安全管理制度且有相应的记录台账:(1)安全检查制度;(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4)安全投入制度;(5)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其余制度及台账也应齐全完善并归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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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操作规程 |
制定并执行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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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隐患排查与治理 |
按规定开展安全隐患自查与治理工作,并按“五定”要求如实完整填写相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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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教育培训 |
按规定组织开展相应的企业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并如实填写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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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矿领导值班 |
建立领导值班制度和记录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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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安全投入 |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严格专项使用管理,建立月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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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工伤保险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定期足额缴纳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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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矿山现状图纸 |
矿山企业应有矿山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采场工程现状图、采场剖面图,并上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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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个体防护 |
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须有相关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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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绳、防尘口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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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现场安全管理 |
是否存在上下同时作业;恶劣天气条件下作业;爆破警戒未设置或设置距离不足;爆破无警戒信号;无关人员进入矿山现场;危险区域有人员逗留;其他冒险违章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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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三同时”管理 |
采矿许可证核定的矿址发生变化、开采方式发生变化、生产规模扩大、矿区范围扩展、开采深度增加的矿山,须重新履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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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应急管理 |
按要求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评审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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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按要求对矿工进行应急逃生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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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按要求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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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按要求及时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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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外包工程管理 |
企业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的具体规定全面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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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设备检测 |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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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安全文化 |
建设符合本矿实际的安全文化,以深入人心的安全理念方针指导矿山生产与管理。同时应将“三字经”告知牌置于矿山醒目位置,员工应熟知“三字经”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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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淘汰落后设备及工艺 |
严格按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和[2015]13号文件要求按期淘汰落后设备及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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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表土剥离 |
采面上方的不稳固表土、零乱岩石、树木等应按规定超前剥离,严禁不剥离开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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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开采作业 |
分层高度或台阶高度应符合开采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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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安全平台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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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坡面角应符合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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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终了边坡角应符合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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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作业面的悬石、危石、浮石应及时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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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爆破管理 |
是否有经公安部门审查并备案的爆破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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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爆破施工单位资质应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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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单次爆破最大用药量应符合爆破方案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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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炸药雷管临时存放应符合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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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内转运输 |
采用溜矿槽运输的,溜矿槽位置、倾角、尺寸、安全防护设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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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采用内转汽车运输的,运输道路的宽度、坡度、平整度、安全设施等应符合开采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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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实施机械铲装作业的装载、运输车辆应进行定期维修保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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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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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械铲装作业的应有专人指挥,作业机具安全间距满足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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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机电设备 |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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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碎石机、给料机、皮带机、空压机等机械设备传动轴、皮带轮应设保护罩或栅栏隔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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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电机应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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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外壳或框架、电缆和金属包皮应按规定进行保护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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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机电设备应定期检修、保养,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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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供电 |
供电负荷等级应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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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供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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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变压器安装、保护装置应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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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开关、插座应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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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防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四周应设围墙或栅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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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排土场 |
排土场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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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排土场安全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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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防尘管理 |
设立水池、防尘控制等设施,破碎筛、粉碎机等易产生粉尘部位配备防尘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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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打眼、钻孔、装岩、破碎、筛选等作业时应采取防尘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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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防水管理 |
开采范围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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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水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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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防火防爆 |
维修设备时应建立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并有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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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油料库、炸药库等地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备足消防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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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安全标志 |
矿山边界、边坡危险地带、变电所、机械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部位、炸药库、运输道路、排土场等应设立相应警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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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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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现场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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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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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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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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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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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
附表2
区国房局非煤矿山执法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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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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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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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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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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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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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
是否编制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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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缴纳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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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展恢复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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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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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参加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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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理用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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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违法采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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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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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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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企业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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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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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区公安局非煤矿山执法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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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检查项目 |
被检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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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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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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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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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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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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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室情况 |
值守人员 |
检查要求 |
应有2名以上人员24小时值守 |
检查结果 |
符合()不符合() | |||||||||||
|
库管员 |
应有专人负责民爆物品保管和领交登记 |
符合()不符合() | ||||||||||||||
|
出入库登记 |
应登记进出民爆仓库人员情况 |
符合()不符合() | ||||||||||||||
|
围墙高度 |
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有防攀越的措施 |
符合()不符合() | ||||||||||||||
|
物防 技防设施 |
门窗防盗情况 |
库室门窗是否坚固并符合要求 |
符合()不符合() | |||||||||||||
|
防爆箱 |
防爆箱是否符合技术标准 |
符合()不符合() | ||||||||||||||
|
门锁 |
库室是否使用双锁 |
符合()不符合() | ||||||||||||||
|
钥匙管理情况 |
应由两人分别保管库室门的钥匙 |
符合()不符合() | ||||||||||||||
|
防雷设备 |
由气象部门出具当年的检测报告 |
符合()不符合() | ||||||||||||||
|
通讯设备 |
值班室内应有固定电话等通讯设备 |
符合()不符合() | ||||||||||||||
|
视频监控 |
值班室内能监控进出库室及周边的情况有无盲区 |
符合()不符合() | ||||||||||||||
|
犬防 |
库房是否落实两条或两条以上成年犬 |
符合()不符合() | ||||||||||||||
|
领用登记 |
民爆物品编码 |
民爆物品有无编码 |
符合()不符合() | |||||||||||||
|
登记账册 |
应有专门账册登记民爆物品发放、退库记录(应有编码登记) |
符合()不符合() | ||||||||||||||
|
发放、领用人签字 |
发放、领用民爆时人员应有签字记录 |
符合()不符合() | ||||||||||||||
|
民爆物品退库 |
民爆物品退库记录 |
符合()不符合() | ||||||||||||||
|
民爆物品使用 |
应登记每天民爆物品使用数量 |
符合()不符合() | ||||||||||||||
|
民爆物品使用单位 | ||||||||||||||||
|
每天民爆物品数量是否清楚 |
是( )否( ) |
民爆物品退库是否清楚 |
是( )否( ) | |||||||||||||
|
现场是否设置临时存放点 |
是( )否( ) |
临时存放点是否有本单位人员值守 |
是( )否( ) | |||||||||||||
|
临时存放点是否留存民爆物品过夜 |
是( )否( ) |
从业人员宿舍是否储存民爆物品 |
是( )否( ) | |||||||||||||
|
检查涉爆人员持证情况 | ||||||||||||||||
|
爆破员姓名 |
|
库管员姓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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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姓名 |
|
爆破从业人员是否与爆破审批方案人员一致 |
| |||||||||||||
|
治安支(大)队是否配齐两名以上专管民警 |
是( )否( ) |
派出所是否配齐一名以上专管民警 |
是( )否( ) | |||||||||||||
|
检查情况 |
检查时间 |
| ||||||||||||||
|
检查人员 |
| |||||||||||||||
|
陪同检查人员 |
| |||||||||||||||
|
问题及处理意见: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 ||||||||||||||||
附表4
区环保局非煤矿山执法检查表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处理结果 |
备注 |
|
1 |
相关证照 |
环保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办理排污许可证 |
|
|
|
|
2 |
污染治理设施 |
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污水处理是否达到要求,排放污水是否符合排放标准。 |
|
|
|
|
3 |
固体废物处置情况 |
是否按要求进行贮存或处置:露天贮存废渣、废矿石等,是否设置了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尾矿渣是否排入尾矿设施,尾矿设施是否有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等措施,是否存在超量储存等环境安全隐患。 |
|
|
|
|
4 |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存放弃土、砂石等,是否采取防尘措施。采矿作业区和料场,其运输、装卸、加工、倾倒矿石、废渣、尾矿等,是否采取封闭覆盖堆放或喷洒覆盖剂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
|
|
|
|
检查发现的其他情况: |
| ||||
|
矿山企业现场负责人签字: |
|
时间 |
年月日 | ||
|
检查人员签字: |
|
时间 |
年月日 | ||
附表五
区水务局非煤矿山执法检查表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处理结果 |
备注 |
|
1 |
水保方案审批情况 |
是否办理水保方案,水保方案是否审批 |
|
|
|
|
2 |
水保设施落实情况 |
是否按照水保方案施工,如是否有沉砂池、专用废弃料堆放场等 |
|
|
|
|
3 |
规费缴纳情况 |
是否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 |
|
|
|
|
检查发现的其他情况: |
| ||||
|
矿山企业现场负责人签字: |
|
|
时间 |
年月日 | |
|
检查人员签字: |
|
|
时间 |
年月日 | |
附表六
区林业局非煤矿山执法检查表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处理结果 |
备注 |
|
1 |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 |
|
|
|
|
|
2 |
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的 |
|
|
|
|
|
3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
|
|
|
|
检查发现的其他情况: |
| ||||
|
矿山企业现场负责人签字: |
|
|
时间 |
年月日 | |
|
检查人员签字: |
|
|
时间 |
年月日 | |
附表六
区交委非煤矿山执法检查表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处理结果 |
备注 |
|
1 |
超限运输 |
检查非煤矿山企业所属车辆是否涉嫌超限运输 |
|
|
|
|
2 |
在法律禁止范围内采石取土 |
1、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采石、取土、采空作业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2、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
|
|
|
|
3 |
运输车辆资质、驾驶员资质 |
检查非煤矿山运输车辆资质、驾驶员资质是否齐全有效 |
|
|
|
|
4 |
运输车辆检查 |
发现无《准运证》或持无效《准运证》而运输矿产品的车辆后及时移送区国土房管局调查处理 |
|
|
|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