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9336512/2018-41083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3-08-16 | 发布日期: | 2018-04-07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3〕92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009336512/2018-41083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3-08-16 | ||||
发布日期: | 2018-04-0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3〕92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有效性: |
永川府办发〔2013〕92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城区洗车场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永川区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6日
重庆市永川区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城区洗车场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促进城区洗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洗车场的实际情况,现就城区范围内洗车场的规划设置及经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洗车场,是指在城区规划区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服务的洗车站、场、点。
本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条 成立分管区领导为组长,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工商分局、区人力社保局为成员的城区洗车场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政园林管理局。
城区洗车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洗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拟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洗车场设置规划;负责洗车场设置联审和开业后洗车场年度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城区洗车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对洗车场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损坏市政设施、污水横流、乱吊挂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
区规划局负责对乱搭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对擅自改变场地使用功能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
区环保局负责指导业主办理环保相关手续,对污水处理不合格,沉砂池、隔油池、清水池、截污沟、筛排等设施不合格,噪声排放超标等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区公安局负责出入口指示标志的设置管理工作,对指示标志不全、影响道路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区交通局负责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超出清洗保洁服务范围从事车辆修理及装饰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区水务局负责取水许可、排水许可办理,对未经许可将污水排入管网、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车清洗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工商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超出核准经营范围、未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洗车经营活动的洗车场,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缔。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城区洗车场违用工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洗车场的设置
第四条 城区洗车场设置,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规划和城区交通建设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计,设施配套。
(一)禁止设置区域
1.禁止在名胜、古迹、景点、学校周边,主要窗口地区和主要商业区等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2.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交通要道口及转弯处设置。
3.禁止在沿河护坡10M范围内或50年一遇防洪区域内设置。
(二)禁止设置情形
1.拟在室外设立小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
2.占用人行道、绿化带或其他公共场地洗车或堆放洗车设施的。
3.经营产生噪音,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妨碍或影响市民生活的。
4.洗车场地、用水达不到要求,无法开展清洗作业的。
第五条 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分类及设置条件。
(一)机动车辆清洗场所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各类型应按日清洗量、机械化洗车位数、半机械化洗车位数任意一项达到机动车清洗场所规模分类表的最低要求来确定。
机动车清洗场所规模分类表
类 型 |
日清洗量 (辆/日) |
洗车位数(个)a | |
机械化洗车 |
半机械化洗车 | ||
大型 |
>500 |
≥7 |
≥25 |
中型 |
200—500 |
≥3 |
≥10 |
小型 |
<200 |
≥1 |
≥1 |
a同时使用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工艺的洗车场所,按1个机械化洗车位换算成3个半机械化洗车位进行统计。 |
(二)大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宜设置在城区外围、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服务区内和其他车流量大的位置。
(三)中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宜设置在城区外围、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服务区内和其他车流量大的位置;在满足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附设在大型社会公共停车场(含地下)、加油站、维修站等服务站场内。
(四)小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宜设置在非主干道、不影响交通、有污水处理管网的区域内,在满足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附设在大型社会公共停车场(含地下)、加油站、垃圾站等设施内。
(五)小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面积应不小于32㎡。
(六)小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应设置清洗间,清洗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清洗间内净高不低于3.6m,宽度不小于4m,进深不小于8m。
2.清洗间内应设置内墙裙,其高度不得低于1.5m,应选用防水,易清洗材料。清洗间所有的墙面和顶面应加作防水层后再做饰面,饰面材料应满足防水、耐腐蚀的要求。
3.清洗间内应设置沉淀池,深度不得低于0.5m。清洗间内污水收集层和排污截水沟的污水应全部进入沉淀池,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
(七)洗车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中有关规定。严禁开井取水。鼓励采用循环水工艺洗车。
(八)清洗机动车辆所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等其他污物不得直接排放,洗车污水经处理达到现行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的有关规定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并设置排污监测口,接受定期监测,不在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洗车污水经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相关要求后,方可直接排放。
(九)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应设置沉淀池、隔油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容积应满足洗车污水处理要求。
(十)机动车清洗场所应有污泥和废油储存场地和设施,泥沙及废油(渣)不得随意倾倒,应按有关规定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泥砂及废油(渣)堆放场应布置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地方。
第六条 城区洗车场设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城区建成区范围内严禁占用市政道路、城市绿地及规划绿地设置专(兼)营洗车场。
(二)城区主干部道、居民楼小区内、窗口地带和河道沿线禁止新设洗车场。
(三)汽车修理厂、加油站可在厂(站)区范围内设非经营性洗车场,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七条 设置城区洗车场应具备的条件:
(一)不得设置在交通要道口及转弯处;
(二)经规划部门规划的位置在室内经营;
(三)进出道路路面需硬化处理,硬化厚度不得低于20cm,强度不低于C25标准;
(四)冲洗设备齐全;
(五)具备100㎡(原来的不低于60㎡)以上的冲洗、擦车场地(办公、堆放杂物等场地除外);
(六)场地具备4.5m×1.5 m×1.5 m以上的沉砂池,应多级沉淀,并配套建设隔油池、清水池、截污沟、筛排等设施;超过60㎡的,按同比例增加沉沙池容积;
(七)经营场地、门面符合规划设置要求,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噪音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八)不毁损城市绿化,不影响城市绿化建设;
(九)洗车污水必须先处理后,达到环保要求才能排放,并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污水不得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十)需要改造、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洗车场通道的,应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十一)有水务、环保、工商等部门核发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 洗车场开办者在建设前向城区洗车场管理办公室递交设立申请。
(一)提出申请。统一在永川区城区洗车场管理办公室进行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含业主身份证明)。
2.洗车场基本情况和平面设计图。
3.泥沙沉淀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材料。
(二)现场勘查。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牵头,区工商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规划局、区公安局、区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对场地进行实地勘查。符合条件的,由参与部门共同签字出具《重庆市永川区城区洗车场勘查意见书》,申请单位方可进行前期施工。
(三)现场验收。施工完成后,业主应向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提交验收申请,同时提供场地使用证明。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牵头,区工商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规划局、区公安局、区国土房管局共同参与,对洗车场进行现场验收,并共同签字出具《重庆市永川区城区洗车场验收意见书》。
(四)办理证照。区工商局办理洗车场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1.取得永川区城区洗车场验收合格意见书。
2.取得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规划局的相关许可手续。
3.签定永川区生活垃圾处置协议。
城区洗车场管理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市政、工商、交通、环保、水务、规划、国土、人力社保等部门对开办情况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的,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进行建设。
洗车场建设竣工后,开办者向城区洗车场管理办公室提交建设完成报告。城区洗车场管理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市政、工商、交通、环保、水务、规划、国土、人力社保等部门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章 洗车场管理
第九条 城区洗车场经营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城区洗车场管理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进行年度检查。每年12月,洗车场经营者向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牵头,区工商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规划局、区公安局、区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方可继续经营。审查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复审不合格的,相关部门应撤销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工商部门据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 依法开办的城区洗车场,应按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经营服务。
城区洗车场经营业主应自觉执行行业标准,保证清洗质量;保持清洗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清洗作业用水不得外溢、污染环境。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城区洗车场收取车辆清洁服务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服务标准、计价单位、服务价格等,标价牌下方应填写12358价格举报电话。
第十二条 城区洗车场应在场前标明名称,场内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洗车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遵守劳动用工、治安管理等规定。
第十三条 城区洗车场应对污水处理设施定期清污,不得破坏城市排水设施,不得影响周边城市环境和水域环境。
第十四条 城区洗车场的洗车工具和设施应按规定要求摆放整齐。在经营中不得占用人行道、绿地和其他公共场地,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城市观瞻。
第十五条 城区洗车场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洗车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车辆驾驶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投诉。
对洗车场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容环卫、环保、规划、工商、水务、交通、公安、价格、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城区洗车场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区洗车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投入运营的城区洗车场,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未经批准设置的洗车场,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洗车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限期整改后,达到设置条件的补办有关手续;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设置条件的,或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我区其他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永川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1日印发